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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童 | 自由不是混乱——自由主义理论概要

 Naz摘星星 2022-04-24

作者介绍: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理论物理博士
东华理工大学  教师




自由不是混乱


自由主义理论概要


【在我年轻的时候,自由主义思潮在网上是很盛行的,虽然我本人是一个实证主义者,算不上自由主义,但也免不了对它有所钻研。在我看来,古典自由主义的本意是有不少可取之处的,但和其它主义一样,仅当其以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运行时,才会真正造福于社会。就实证而言,让自由主义保持在一种理想状态尤其困难,近一年多以来美国在疫情中的糟糕表现足以证明这一点。事实上,我们无法以某种理想状态来要求现实的社会,因此任何一种理想化的主义对于一个真实的社会也许都是不够的。
但是,作为理论家手中的社会模型,我们却有必要多了解一点各种不同的理想化的主义。理想化有助于我们看清这些主义的优点,进而从中汲取养分。同样,理想化也有助于我们从根基上找到这些主义的不足,进而在我们自己的主义中克服它们。自由主义也许已经过时了,但在我们抛弃它之前,也许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它到底都说了什么。】
这是一篇综述性文章(好多年前写的),这篇文章将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核心理论进行一个概要性总括,在本文中我们将澄清: 什么是自由主义的自由?自由主义中的个人主义是什么含义?自由与多元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自由主义的政府理论是什么?等等问题。尤其是,我们将一般性地澄清自由并不意味着混乱,相反,社会秩序正是在自由之中自发产生的。这一点可以说是自由主义最为核心的洞察。

PART

ONE


自由主义的自由

自由主义的自由有如下两层含义:
1、自由主义的自由是人们参与共同的社会生活的最高原则。这里有两个重点:一是,它涉及到的是人与人如何共处,因此,鲁滨逊的一人世界无所谓自由主义的自由!二是,这条原则是最高原则,比方说它高于真。这不是说真不重要,真可能更重要,只是在考虑人与人如何一起过共同的社会生活这个特定的问题时,真不如自由重要,这时自由是最高原则。其它的一些价值,比如美,比如善,也都类似,都重要,只是在考虑人与人相处的原则时要让位给自由。每一个有过家庭生活的人应该都会对自由的重要性有所体会。
当然,你觉得家庭生活中最重要的是宽容。但是宽容就是自由主义自由的第一层含义,不过由于我们现在要处理的是更大范围之内的甚至大量陌生人之间的相处,因此自由主义的自由比宽容的含义要更广阔一些。比方说,它也意味着你有选择不宽容态度的自由,只要你不对他人施行强制。但是,总体而言,如果完全没有了宽容,那么也就谈不上自由了。
2、自由主义的自由仅仅指没有强制。因此,自由主义的自由与你有没有投票的权利原则上是两码事(当然了,这也依赖于你怎么看待投票的权利)。但自由与你有没有私有产权却密切相关,因为你的私有财产天然就是属于你的,侵犯了你的私有产权即是对你施加了强制。除此之外,很显然,自由主义的自由与自由散漫的自由是两码事,与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自由更是毫无关系。它也不同于强迫人全面发展的那种自由,它与强迫是直接冲突的。并且,它与你内心是否自由也是两码事,你内心是否自由与他人是否强制你没有关系,因此不是自由主义的自由。
其实严格来说,完全没有强制是不现实的,比方说为了使你免于他人的强制,你需要法律的保护,可是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强制性的手段。因此,你只要是生活在一个真实的社会中,受到强制总是免不了的,自由其实只是意味着尽可能少的强制,并且这些强制应该尽可能是你可以预期的(法律需明确)。
以上两点就是自由主义自由的要义。

PART

TWO


自由与多元


自由主义是自由的,并且因为它允许并鼓励人们追求和拥有不同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只要他们不强迫别人接受自己的价值观),因而它也是多元的。对自由主义者来说,重要的不是人们所奉行的价值观的内容和作为其理想的目标,而是实现这些价值和目标的手段,也就是说自由的要义在于反对强制手段。因此,自由主义的多元是自由规则之下自发形成的多元。它包括多元的价值和多元的社会政治结构等等。
但是,自由主义并不认为不同的相互冲突的价值具有同等的合理性。实际上,在自由主义者眼中,作为不同价值的内容,其真理性是不相等同的,的确有一些价值的内容在真理性上要高于其它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和多元又是不一样的。也因此,自由主义者同样承认人们有一定的对不同价值不宽容的自由,只要你不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价值。

PART

THREE


自由主义的自由与内心的自由


如上文所述,自由主义的自由是人与人在社会中如何相处的原则,它只存在于多人世界里,其定义很简单,就是他人不能将强制施加于你,你也不能强制他人。这种自由是以具体的一个个的个体为其价值依归的,因此有时候也被称之为个人自由,个人两个字有时候会使得人们误认为这是一种与他人无关的自由。这当然是一种误解,自由主义是一种关于如何组织社会的学说,是你在世俗世界里如何与他人一起生活的基本原则,它并不关心你在个人世界里的一切事情。
关心个人世界的,其实是庄子的自由。庄子主要关心的就是个人精神世界的自由,也就是内心的自由。这当然是自由的另一个值得追求的方向。不过,这种内心的自由有时候甚至是与自由主义的自由相互矛盾的。因此,为了获得最大的内心自由,人们有时候甚至需要从世俗世界中抽离出来,置自己于社会的协作网络之外,这就是出世。
当然,在一种理想的人生境界里,这两种自由是可以完美统一的。这就是孔子所谓的“从心所欲,不逾矩”。从心所欲就是内心自由,不逾矩则是不逾越与他人共处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自由主义自由。其实,中国传统精神中有多种说法都表达了这种理想的人生境界,比如隐世精神的“大隐隐于市”,甚至比如“酒肉穿肠过,佛祖心中留”也不无这种意味。当然,更洒脱的也许是侠士的“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这种 “从心所欲,不逾矩”可谓是自由的最高境界。

PART

FOUR


自由主义中的个人主义

自由主义最重要的一块基石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中的个人主义,首先是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其次是价值依归上的个人主义。一者是分析社会的方法,一者是评估社会机制的价值函数。
1. 作为价值依归的个人主义。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对于个体的价值是定义明确的,而集体价值则没有明确的含义(对于你的价值和对于我的价值通常无法相加). 请注意,自由主义并不否认在个体价值之外还存在着其它价值,自由主义只是看到了这些其它的价值一般都无法明确定义,也不存在一个人人都认同的普遍共识,因此不适合用来作为进行社会评估的价值函数。
自由主义的个人自由其含义并非个体解放,而是说个人自由是自由主义的价值依归。举例来说,自由主义是这样来评估有政府和无政府那个更好的,即看政府是否增加了个体的自由(比如说你的自由,政府通过保护你免于他人的侵犯而增加了你的自由)。请注意,不是看政府是否增加了社会的自由,社会的自由是无法定义的,将不同个体的自由相加并没有明确的含义。
2.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更重要的是一种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这种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可能源于霍布斯),它是一种关于如何处理社会,政府,甚至一切公共事务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中,我们将社会看成是由一个个的个人组成的,但这些个人之间从来就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不断地相互作用着的。社会的一切结构,包括政府和各种社会组织,都是许多的个人以及他们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在一个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心中,一切公共事务的理论探讨都应该以这样的方法来进行。
在这种探讨方法中,我们要解决两个方面的事情:1,对参与相互作用的个体人作一个合理的假设。2,给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作一个合理的假设。这两件事情的解决都很困难,第一个取得成功的应该是洛克的自然状态和自然法理论,第二个取得突破的当然是亚当·斯密的理性人假设和基于交换的经济秩序理论。
对物理学有所了解的人一定清楚这种方法论是一种科学的方法论,它完全是从自然科学中借用过来的。在自然科学中我们也需要研究“原子的社会”,比方说研究一些宏观物质和材料,我们就是将这样的物质和材料看成是由一个个相互作用着的原子(请注意,不是相互孤立的原子)组合而成的。这是我们在自然科学中研究物质性质时的最基本方法,也是取得最大成就的方法。
3. 为什么个人先于共同体?对于社会,我们有两种不同的观念,一是个人组成社会,二是社会是共同体。这两种观念其实是两种不同的分析社会的方法。不过,共同体的分析方法只能分析某一些社会现象,比方说民族现象。但是共同体的分析方法无法解释为什么你可以自由使用你的杯子(而非由社会共同体来替你决定)。
而前一种分析方法,也就是个人主义的分析方法可以分析无限复杂的社会现象。因为一切社会现象都是由许许多多的个体经由各式各样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比如许多许多个体各种各样的组合方式就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共同体。个人先于共同体,而不是反过来。这是因为,个人可以组成共同体,而共同体无法产生个人行为。
对于非常简单的社会,比如说鲁宾逊和星期五的二人社会,个人和共同体不需要严格区分,这时侯个人主义的分析方法和共同体的分析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对于我们今天这个无限复杂的人与人之间广泛协作的社会,共同体的分析方法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没有任何共同体能够充分解释今天如此复杂的社会协作,但是,任何社会协作都可以看成是由许多个人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产生的。所以,个人先于共同体。这就是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告诉我们的第一个重要结论。

PART

F

I

V

E


自由主义的伦理基础

自由主义是完全符合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伦理的,实际上,正是自由主义塑造了现代社会的基本伦理。自由主义的伦理基础是:1,每个人都有选择什么于己有益的理性,而且也只有自己能做出什么是于己有益的判断。2,每个人的选择只要不以损害别人为代价就是正当的。这一点的一个推论是,当一个人的行为于他人无涉的时候(通常指不直接涉及他人),他人无权干涉。3,当选择直接涉及到双方或多方的时候,对大家均有益的行为是可能的,并且也只有对大家均有益才是正当的。结合前两点我们知道,这样的多方行为只可能是自愿达成的。
由这个伦理基础我们可以得到的推论是:自由的基本伦理就是反对强制。因为强制最轻是对别人造成骚扰,重一点则意味着将自己的选择强加在他人身上,更重则意味着直接以损害他人为代价。
为什么说自由主义塑造了整个现代文明呢?因为整个现代文明的基础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协作。现代文明的基本特征就是最广泛的人类协作,是大规模的陌生人之间的相互协作。而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自由主义的基本伦理就是陌生人之间相互协作的伦理。

PART

S

I

X


自由不是混乱,秩序自发形成

自由主义最核心的洞察是: 自由并非混乱,自由之中可以自发形成社会秩序。中国的老子是第一个认识到这一点的,所以他说:“我无为而民自化”,自化就是自发地形成社会秩序。老子之后,亚当.斯密进一步在经济学的框架之内将这个核心洞察精确地表述为“看不见的手”,所谓“看不见的手”,指的就是自发的市场经济秩序。
自由并非混乱。什么是社会混乱?社会混乱即是不同人的选择无法自动配合起来,每个人的选择都给他人造成成本,经济学中称这种成本为外部成本,因为它并非源于自己的选择,而是由他人行为造成的(外部)。因此,混乱的社会就是每个人的外部成本之和这个总外部成本很高的社会。社会有序化就是社会的外部成本(等于每个人承担的外部成本之和)降低。
自由并不是混乱,自由主义的深刻洞察正在于,每个人的自由选择可以自发配合起来,自发降低外部成本,形成秩序。自由主义认为,秩序不是通过强制达成的,相反,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强制正好是增加了另一个人的外部成本,因此,要降低混乱达成秩序就要约束强制,而约束强制就是自由。
然而,强制无法完全消除,约束强制的办法正好只能是通过强制,专门针对强制的强制。这一点正是自由主义与无政府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无政府资本主义认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强制总体上可以完全消除,古典自由主义则认为强制应该尽可能少,但却无法完全消除,只能通过用强制来约束和制衡强制从而使得社会处于强制最少的状态。因此,自由并不是没有强制,而是最少的强制,且是针对强制的强制(这就离不开强制力的相互制衡)。自由主义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正是:怎么在降低社会的外部成本的前提下,让强制只针对强制!
洛克的贡献正在于,给出了这个问题的初步答案。洛克认识到,要回答上面这个问题就需要一个合适的逻辑起点(不是历史的起点,这一点正是古典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的关键不同),洛克认为这个合适的逻辑起点就是自然状态。自然状态是一个这样的状态,其中强制力分散于每一个个体,每个人天然具有针对他人强制力的正当强制力,因此社会的正当强制力是相互制衡的,并且这个正当强制力正是针对强制的。洛克论证的要点在于,表明这样安排的社会强制力虽然是正当的,是可以相互制衡的,但是这种状态的社会外部成本很高,因为每一个人的强制力都会造成他人的外部成本,这样每个人承担的外部成本就很高,社会的总外部成本也就很高,而政府状态可以降低社会的外部成本。实际上,政府状态下的社会强制应该少于自然状态下的社会强制,因此是一种自由的扩大(这一点也是古典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关键不同,无政府主义认为政府状态缩小了自由)。
洛克没有意识到每个理性个体的自由选择会自动地降低社会的外部成本,形成政治秩序,进而导致政府状态,洛克认为政府状态要通过全民缔结社会契约来达成。然而,洛克的思路可以让我们弄清楚什么样的政府是正当的?政府强制力的界限是什么?(也就是说,政府只具备用以约束强制力的正当强制力),以及政府的强制力如何制衡?
最后,什么是政府?按照洛克的思路,我们可以这样回答,政府就是具有正当强制力的一个唯一的社会机构。请注意,政府是具备正当强制力的唯一机构,但并不是具备正当强制力的唯一主体。因为每个个体都至少还保有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对他人使用强制力的正当强制力。实际上,任何一个合理的社会安排都无法完全消除每一个个体天然具有的强制力。这正是洛克的逻辑起点的优越之处,洛克正是认识到了,每一个个体天然具有正当的强制力,而政府的强制力在逻辑上(并非在历史上)来源于每一个个体。这个认识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在逻辑上是一个巨大的简化!

PART

SEVEN


自由主义的两套概念体系

自由与强制,以及权利与权力,这就是自由主义的两套不同概念体系。强制和自由是一对概念,可以很方便地用其中的任何一个来定义另外一个,比方说不受强制就是自由,或者自由的减少就是强制。然而,要同时给出两个概念的定义就很不容易,我们这里也就不给了,读者可参见哈耶克所著相关书籍的讨论。类似的,权利和权力也是一对概念,权利的让渡产生权力,权力的约束就扩大了权利,然而要同时定义清楚什么是权利,什么是权力也很难,我们同样不打算细致地进行这个辛苦的工作,读者可以自己思考。
不过,通过自然状态理论,上面的这两套概念体系可以统一。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有强行正义(按照自然法)的权利,这个权利是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天然具有的强制力,是用于保护个人权利的。由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就是一种强制行为,因此这种强制力就是一种针对他人强制行为的正当强制力。公民对这种强行正义的权利的让渡就产生了政府的权力。因此政府的正当权力仅仅是用来保障个人权利的。用另一套概念体系来说就是,公民让渡了他们的正当强制力,因此产生了政府的强制力。按照这个定义,政府的正当权力就是一种正当强制力,这种正当强制力仅仅只能用来制止或约束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强制,同时也因为它约束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强制,因此政府的正当权力是能够扩大自由的。然而,超出这个用以制止或约束强制的限度之外的政府强制力就是对自由的损害。同时,由于这个限度之外的权力并非用于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或者说并非来自于个人权利的自愿让渡,因此它也就侵犯了公民的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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