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03

 小园幽径 2013-06-17

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03

Friedrich Hayek portrait.jpg

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

 
第一章 个人主义:真与伪(下)

 

 

    从对个人知识的局限性的认识,以及从任何个人或一小群人都无法知道为某些其他人所熟知的事情这一事实中,个人主义还得出了它的具有重要实践性的结论:需要对所有的强权或专制给以严格的限制。但是它所反对的是利用强权来产生组织或协作,而不是在于这种联系本身,个人主义者并不反对自愿协作,相反,他们的主张倒要依据这样一种观点,即在许多人看来,只有通过理性才能发生的许多事情最好能由个人的自愿和自发的协作来完成。因此,坚定的个人主义者应该是一个自愿协作的热心人士——无论何时何地这种联合都不会蜕变为其他人的强制或导致专断。

 

    当然,真正的个人主义不是无政府主义。无政府主义乃是理性主义的假个人主义的另一产物,这是真正的个人主义所反对的。真正的个人主义不否认强制力量的必要性,但是都希望限制它,即把它约束在某些范围内,在这些范围内必须有其他人来制止强权,以便将其总量减少至最低限度。尽管所有个人主义哲学家也许同意这种普遍的看法,但必须承认,他们对其在具体情况中的运用总是知之甚少。不管是经常被滥用和误解的“自由放任”这个词语,还是比较古老的”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提法都没有多少帮助。实际上,就两者都倾向于认为我们不过能使事物保持原状而已,这些回答比没有答案也许更糟,它们没有明确地提出什么是和什么不是政府活动的理想的或必需的领域。然而,至于确定个人主义的哲学是否能给我们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指导,最终还必须取决于它是否将能够使我们区分政府的议事范围和非政府的活动范围。

 

     在我看来,一些此类的具有广泛适用性的普遍原则,似乎直接来自于个人主义的基本原则,即:如果每个人都打算利用他所持有的知识和技能来促进他所关心的目标的实现,并且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如果他打算为超出他知识范围的需要作出尽可能大的贡献,那么很显然,他首先必须应该有一个明确规定的责任范围,其次,他能够取得的不同结果对他的相对重要性,一定要符合对与此关系极小的其他人的相对重要性,并且也要和他的活动的未知影响相一致。

 

     让我们先来研究一下责任范围的确定问题,第二个问题留待以后再说。如果人们打算保持充分利用自己知识或技能的自由,那么责任范围的确定不能采用分配具体目标的形式——这些目标是他们必须设法完成的。这样做也许是在摊派一种特殊的义务,但不是在界定责任范围,确定责任范围,也一定不能采取由某一权力集团所选择的特定资源分配给某人的形式,因为这一权力集团所作出的选择几乎和具体任务摊派一样会把事情搞得不可收拾。如果人们打算施展自己的才华,那么决定他的责任范围一定是他的活动和计划的结果。人类所逐渐形成的,并从该词的现代意义上来看先于政府存在的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是接受一些正式的原则,“一个对那个社会每位成员都同样适用并赖以生存的持久性的原则”。它使人们能区别我的和你的,并且他和他的同伴就能够确定他和其他人的责任范围。

 

    依据规则管理国家的政府,其主要目标是告诉人们什么是他们的责任范围,他们必须把他们的生活约束在这一范围内;依据行政命令管理国家的政府,它的目标是摊派具体义务。这两种政府之间的根本区别近年来已经变得模糊不清,以至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的研究。这个问题完全是一个有关法律保护下的自由与使用立法手段(民主的或专制的)取消自由之间的区别问题。关键不在乎有一个指导性的原则来指导政府活动,而在于政府的权力应该仅限于使得每个人能够看到他们知道的并且在他们的决策中能够加以考虑的原则。进一步来说,这就意味着个人可以做或不可以做的,或者他能够希望他的同伴去做或不去做的事情,都必定不取决于他的活动可能产生的比较遥远和间接的后果;而是取决于他可以立即和迅速认识到的环境。他必须让原则来指导典型的情境,这些原则是根据为参加活动的人所知道的形式确定的,而不考虑某一特殊情形中的不清楚的结果——倘若这些原则有规律可循,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够有效地发挥好的作用——即使在产生糟糕法律的久已闻名的恶劣情况下未必能做到这一点。

 

    个人主义体制赖以存在的最一般的原则是,它把一般原则的广泛接受性看作是在社会事务中创造秩序的手段,现在有关控制经济的蓝皮书认为:“在任何特定的情况下,能够最好地为社会服务的手段也将是普遍接受的手段,它是组织的根本原则”,这种观点与依靠原则管理国家的政府是对立的。当一切表明不是原则而是权宜之计占支配地位时,当每一件事情都要根据权力机关的“社会利益”法令来决定时,那么,侈谈原则就是某种严重的思想混乱。原则是防止相互矛盾的目标之间产生抵触的手段,不是一批固定的结论。我们必须服从于一般的原则,因为我们不可能充分了解所有的结果并对其进行完善的评价以指导我们的活动。只要人们不是无所不知的,那么能够给个人以自由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这样的一般原则来界定他决策的范围,如果政府不被限制在某些特定种类的活动内,而且能够任意使用它的权力来实现它的任何目标,那么就没有任何自由,正象阿克顿勋爵很久以前指出的那样:“无论何时,当一个国家把某种限定了的单一目标做为自己的最终目的时,该目标就会是某个阶级的利益;或是这个国家的安全和权力,或是最大多数的人的最大幸福;或是对任何纯理论思想的支持,那么,此时,这个国家必然会变成独裁国家。”

 

 

    但是,如果我们的主要结论,是个人主义的秩序一定要依据抽象原则的实施,而不依据具体秩序的实施,那么就仍然没有解决我们想要解决的有关一般原则的问题。个人主义秩序大体上把强制力量的运用限制在一种方式上,但它设计的一套最有效率的规则仍然为人类发挥其独创精神提供了无限广阔的领域。而且, 尽管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中,解决具体问题的最好办法必须依赖于经验,但是至于这些规则的理想特征及内容,我们仍能从个人主义的一般原则中学到大量的东西。首先,这里有一个我们已经讲过的重要推论,就是说,由于个人在制定自己计划时要使用这些规则做为依据。因此就应该把它们设计成长期有效的规则,自由的或个人主义的方针政策在本质上一定是长期的政策,而目前的时尚——强调短期效果并且以“从长远来看我们都会消亡”的论调来证明其合理,必然会导致对适应眼前特殊环境的秩序的依赖,而不是依赖于依据典型情况所确定的规则。

 

    然而,为建立一个合理的法律制度,我们需要并且也从个人主义的基本原则中得到了比这更加明确的帮助。努力使人们通过追求自己的利益尽可能对其他人的需要作出贡献,不仅仅产生了“私人财产”的一般原则,而且还有助于我们确定不同种类的产权内容。为了使个人在其决策中能够考虑到这个决策可能引起的各种实际影响,有必要使我们一直在谈论的“责任范围”尽可能全面地包括他的活动对他人从其控制的事物上所得到满足的全部直接影响。这完全可以通过产权的概念来完成。简单他讲,产权就是对某一事物包括动产或律师所称的“不动产”有唯一的使用权。但是涉及到土地时,就会产生一些更为棘手的问题,在这方面,承认私人产权原则对我们帮助甚小,除非我们清楚知道所有权所包括的权力和义务的真切意义。而且当我们考虑诸如空气或电力的控制,或者发明及文学艺术创造的较近代起源这些问题时,重新研究一下财产的理论圣础,可以帮助我们决定在具体情况下个人应该具有的控制或责任范围。

 

    我现在还无法进一步研究一个有效的个人主义制度所需要的合适的法律结构这一诱人的主题,或者进一步讨论它的许多补充作用,比如,它有助于信息传播,并且减少了实际上可以避免的不确定性,等等。通过这些作用,政府可能大大地提高个人活动的效率。我在此提到这一点只为了强调一下政府除了实施完全符合个人主义原则的民法和刑法以外,还有进一步的作用(但不是强制!)。

 

    可是,还有一点,虽然我已经提到,但它非常重要,我必须进一步研究。这就是,任何有效的个人主义秩序必须是非常有组织的,以致于不仅仅个人能预期到的其能力和资源的不同使用所产生的相对收益,和他努力的结果给其它人带来的相对效用相一致,而且这些收益也和他的努力的客观效果而不是他的主观评价相一致。有效率的竞争市场满足这两个条件。但是,和第二个条件相关,我们的个人公平意识却经常地和市场的非个人决定发生抵触。然而,如果允许个人自由选择,那么,他必然要承担选择的风险,并且,他因此所得的报酬肯定也不取决于他的目的好与坏,而仅仅取决于其结果对其他人的价值。我们必须面对这样的事实,即:保持个人的自由与充分满足我们关于分配的公平观之间是不相容的。

 

 

     因此,尽管个人主义理论对建立一个合适的法律结构和完善自发成长起来的制度,在技术上作出了一定贡献,但是它所强调的不过是这样一种事实,即能够或应该由人类理性有意识造就的那部分社会秩序仅仅是全部社会力量的一小部分,换句话说,国家作为一个精心组织和有意识指导的力量的体现,应该只是我们所谓的“社会”这一极为丰富的机体的一小部分,并且前者提供的应该仅仅是一种框架,在其中人们可以在最大的范围内自由联合(因此,不是有意识的指导)。

 

    这就必然会产生一些推沦,椐据这些推论真正的个人主义再一次站在具有理性主义特点的假个人主义的对立面上。首先,将严密地组织的国家看做一方,将个人做为另一方,这都远远不是唯一的真实世界,即便象法国大革命的目标那样严禁所有的中间组织和联盟,但社会关系中的非强制性惯例仍被认为是保持人类社会有秩序运行的本质因素。其次,参加社会过程的个人一定时刻准备并且愿意调整自己以适应变化,并且随时愿意服从并非智力设计结果的惯例,尽管这些惯例在具体场合的公正合理性也许无法承认,并且对他来说也许是难以理解和非理性的。

 

    关于第一点,我无需多说。真正的个人主义肯定家庭和一切小团体共同努力的价值,它相信地方自治与自愿联盟的力量;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这样一种理论,即自愿组成的联合团体通常会比国家用强迫力量来做到的更好,这点不需要过多地强调,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莫过于假个人主义的见解。它想把这些小的组织都分解成一些没存任何内在凝聚力,只是具有国家施加:的强制规则的原子。并且它还试图把所有看社会关系都法令化,而不是把国家当作个人的保护者,以免小集团强制力量的僭越。

 

    象人类中这些较小的团体一样,对于一个个人主义社会的正常运转来说,传统和惯例都相当重要。这些传统和惯例在自由社会中进化发展而来,不需要彼强制实行,它们建立起一些十分灵活,但是可以正常观察到的原则,从而使其他人的行为在很大的程度上变成可以预期的行为。服从这样一些原则的意愿是社会交往系原则逐渐进化和改善的必要条件。只要人们理解这些原则产生的原因,并且只要没有任何明确的理由去反对它们;而且,如果有可能消除强制,对无人设计的社会过程的产物,以及无人能理解的理由加以服从的意愿,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共同的惯例和传统在一个团体中的存在,将使得人们能够和谐有效地在一起工作,这和没有这种背景的情况相比,需要更少的正式组织和强制;这当然是一种常识。尽管很少为人所熟知,但倒过来说可能也十分正确,即,在一个传统和惯例已经使得人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可预期的社会里,也许能把强制缩小到最低限度。

 

    下面我们来考察第二点,即在任何一个复杂的,在其中任何人的活动的影响都远远超出他的知识范围的社会中,个人服从于毫无个性特征并且看来似乎是非理性的社会力量的必要性。这里的服从不仅一定要包括接受一些行为规则(这些规则并不需要检验在特定情况下对它们的遵循依据什么)。而且还指人们必须愿意调整自己的行为,以适应影响他的财富和机会以及他无法预期的事件的变动。现代人对此很反感,除非能依据“每个个人都清楚且可以论证的理由”证明具有必要存在。然而,就在这方面,可以理解的对理智的渴望产生了任何制度都无法满足的虚幻的需求。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人们除了调整自己的行为去适应那些对他来说似是社会过程的盲目力量,或者是服从上级的命令,不可能再作出任何别的选择。只要他知道严格的市场戒律,他也许会很好地了解受其他富有理智的人类大脑的指导的状况;但当他们付诸实践时,他很诀就会发现前者起码还给他一些选择的余地,而后者却毫无选择可言,即使在几个不尽如人意的取舍中进行选择也比强迫服从一种结局要好得多。

 

    人们不愿意容忍或尊重无法视作理智设计产物的任何社会力量,这一点倒是目前要求全面经济计划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不过它只是更广泛运动的一个方面。在伦理和惯例方面,在人们要求用人造语言代替现存语言方面,以及现代人对左右知识增长的过程的态度方面,我们看到了相同的倾向。相信在科学的时代只有人造的伦理制度、人造的语言,或甚至一个人造的社会才能算得上是合理的,越来越不情愿屈从干那些没有在理论上论证其作的伦理原则,或越来越不情愿和那些没有理论基础的惯例保持一致,所有这些表明了这样一个基本观点,即希望所有的社会活动都成为一个严密计划公认的部分。它们都是一种理性“个人主义”的产物,它希望每一件事情都是有意识的人类理性的产物。然而,可以肯定,它们不是真正个人主义的产物,甚至它们还有可能使一个自由和真正个人主义的制度的运行遇到困难或根本不可能买现。诚然、在这方面,个人主义的哲学家告诉了我们一个重要的教训,即尽尽管摧毁作为一个自由文明必不可少的基础的那些目发的组成物也许并不困难,但一旦这些基础被摧毁,也许我们就没有力量再精心建造出这样的文明了。

 

 

    通过一个显然的悖论可以很好地阐明我正设法指出的观点。这一悖论是:虽然人们普遍把德国人当做十分驯良的人民,但还是常常把他们描述成十足的个人主义者。这种所谓的德国个人主义通常被视为德国人为什么从未成功地建立自由政治制度的原因之一。这倒有几分真实性。从这种论点的理性主义者的意义上说、以及从他们坚持认为“有独创性的”个性的发展从各方面说都是个人有意识选择的产物这一点来看,德国人的知识传统确实偏爱一种在其它地方鲜为人知的“个人主义”。我清楚地记得,当我作为一个青年学生,第一次与同辈英国人和美国人接触时,我就发现他们在所有的外观上非常倾向于和公共惯例保持一致,而不是(这对我来说似乎是自然的)以在绝大多数方面保持差异和独创性而感到自豪。那时我自己感到多么吃惊甚至感到震动。如果你对这样一种个人经历的重要性有所怀疑,你会在绝大多数德国人对如英国公共教育制度的讨论中充分消除这种怀疑,就象你将在迪布鲁斯的有关英格兰的著名著作中发现的一样。继而你会同样吃惊地发现这种自愿遵守的倾向比比皆是。并且可以看出这同一个德国青年人发展“独创个性”的抱负(这在各方面都表明他已经开始把某种东西当作真理)相区别,这种对不同的、有差别的个性的狂热崇拜在德国的文化传统中当然有其深刻的根源,并且,由于它的一些最伟大的倡导者,尤其是歌德和洪堡的影响,人们已经感到它已远远超出了德国的范围,从J·S·密尔的《论自由》一书中,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这种“个人主义”不仅与真正的个人主义没有任何联系,而且确实可能是个人主义制度正常运转的严重障碍。如果人们在错误的意义上太“个人主义”了,如果他们极不情愿和传统以及惯例保持一致,如果他们拒绝承认任何非意识的产物或无法证明是理性的产物,那么,一个自由或个人主义的社会能否顺利地运转这个人人皆知的问题就一定会存在。这种“个人主义”的盛行已经常常使得带有良好愿望的人们对在自由社会中求得秩序的可能性感到绝望,并且甚至使得他们要求一个专制政府,利用它的力量来强制建立社会自身无法产生的秩序,这起码是可以理解的。

 

    在德国,这种对严密组织的偏爱以及相应地对自发自由组织的轻视,尤其得到了民族统一斗争中所产生的集中化倾向的有力支持。在一个基本上具有地方传统的国家里,为统一的斗争意味着对几乎所有的自发成长起来的事物的有组织的反对,并且坚持要求用人造的事物来取代它们。从最近一位现代史学家把它们描述为“对他们所不具有的一种传统的绝望追求”来看,德国人似乎该以创造一个迫使他们感到缺了点什么的极权主义国家而告终;似乎这就是它本来的面目,对此我们也许不应该大惊小怪。

 

 

    如果逐步集中控制全部社会过程的倾向确实是坚持每件事情都必须经过周密的计划并且表明是一种可公认的秩序这样一种观点的必然结果,那么,它也就确实会创造一种除了拥有全权的中央政府以外,没有任何人或集团能够保持秩序和稳定的条件。所有的决策集中在权力机关手中,这本身就产生了一种状态,在这种沃态中,结构性的社会仍保留的那些东西由政府强加给它们,并且个体已成为彼此之间没有什么明确的或永久性关系的,不能相互改变的单位,而不是一些由包罗万象的组织所决定的单位。用现代社会学家的行话来说,这种社会已经开始变成了“群体社会”———个略微使人误解的名字,因为这种社会的典型特征并不在如此大的程度与纯粹在于它是由一些除了受一个严密组织的制约以外,所拥有的没有任何自发结构的成员为数众多,而是在于,这个严密组织缺乏发展其自己差异性的能力,从而依赖于精心缔造和约束它的一种力量。在大国中,只有当集中化的过程会更快地达到这一点时,它才与其成员为数很大相关;在这一点上,上层的严密组织扼杀了那些比存于大规模组织单位中更显亲密和富有个人特征的以契约为基础的自发性的社会形成因素。

 

    在19世纪,当这些倾向变得明显可见时,对集中化的反对成了个人主义哲学家们关心的主要问题,这也就不足为奇了。这种反对在两位伟大的历史学家D·托克维尔和阿克顿勋爵的著作中,表现尤为明显,他们的名字我在前面已挑来作为19世纪真正个人主义的著名代表。他们的著作中,表现出对小国家和大规模的联邦组织有强烈的同情心,现在甚至更有理由认为,不久的将来只有小国也许能成为保持自由社会的最后一片绿洲。在较大的国家中,致命的集中化过程日益加速,已经无法阻止;它们正走向群体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最终极权主义成了唯一的救世主。甚至那些小国能否摆脱这种命运也将取决于它能否清除国家主义的毒素。这种国家主义同样既是追求自上而下有意识地组织的社会的诱因,又是其结果。

 

    个人主义对于在理论上只是社会主义的孪生兄弟的国家主义的态度,值得专门讨论。我在此仅能指出,19世纪英语世界所谓的自由主义与西欧大陆的自由主义之间的根本差别,是与他们分别对真正个人主义和假理性个人主义的继承分不开的。在英语的语义上,只有自由主义一般是和集中化,国家主义以及社会主义相对的;而在欧洲大陆盛行的自由主义却赞同这三点。可是,应谈补充的是,在这一点上,和所有其它方面一样,J·S·密尔以及继承其衣钵的后来的英国自由主义者,至少和隶属于英国的传统一样也有来自欧洲大陆的传统。我知道,关于这些基本的差别的详细讨论莫过于阿克顿勋爵对于密尔的向欧洲大陆自由主义的国家主义倾向的迁就所提出的批评。

 

 

    关于这两种个人主义,还有两点区别,阿克顿勋爵和D·托克维尔对他们那个时代占支配地位的民主和平等的倾向发表的见解中所表现的立场,对这两点区别作了充分的阐述。真正的个人主义不仅相信民主,而且还坚持认为民主的思想来源于个人主义的基本原则。然而,尽管个人主义断言所有的政府都应该是民主的,但它并不迷信绝大多数决策的全知全能,尤其是,它拒绝承认“根据流行的关于起源的假设,极权也许和宪法规定的自由一样都是合法的”这样一种观点。它相信在一个民主制度下(不亚于在任何一种其它形式的政府之下),“强迫命令的范围应该被限制在一个固定范围内”;它尤其反对目前所有的对民主的那种最致命的误解:即认为为了将来的发展,我必须把绝大多数人的观点看作是正确的和有约束力的。尽管民主建立在大多数人的观点决定共同活动的惯例之上,但它并不意味看今天大多数人的观点也应成为普遍接受的观点(即使对达到大多数人的目标来说是必需的)。相反,民主的全部合理性取决于这样一个事实,即随着时间的流逝,今天是极少数人的观点也许会变成大多数人的观点。的确,我相信政治理论在不久的将来必须解决的最重要问题之一是在这两个领域之间找到民主的界线:第一个领域中大多数人的观点须成为众人的约束规范:另一个领域中,人们认为如果极少数人的观点能够产生更好地满足公众需要的结果,就应该允许其存在。我确信,哪里受到特殊的贸易部门利益的影响,哪里的绝大多数观点就总是保守的、顽固的;而竞争的优点精确他说则在于它为极少数人的观点流行提供了一个机会。只要在没有任何强制条件下能够做到这一点,少数人的观点就应该总是拥有这种权利。

 

    要想总结一下真正的个人主义对民主的这种看法,最好是再一次引用阿克顿勋爵的原话。他写道:“真正的民主原则是,谁也没有权力来支配人民,采取这一原则意味着谁也不能够限制或取消人民的权力。真正的民主原则保证人民将不会被强迫去做他们不喜欢的事情,也意味着永远不会强迫人民去容忍他们不喜欢的事情。真正的民主原则,是每个人的愿望都将是尽可能地自由发展,它意味着作为一种集体的人民的自由愿望将不受任何束缚。”

 

    可是,当我们谈起平等,我们就须马上说明,真正个人主义从这个词的现代意义上讲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显而易见,不存在任何理由使用与平等地对待人民截然不同的方法试图使他们平等;个人主义极度反对所有的命令特权,以及所有通过法律或强权来实施的,而不依据平等地适用所有人的原则的任何保护措施;而且,它否认政府有权限制靠能力或运气所得到的成果。它同样反对任何对个人可能取得的地位的强硬限制,不管这一权力是用来长久地维持不平等,还是用来创造平等。个人主义的主要原则是,任何人或集团都无权决定另外一个人的情形应该怎样,并且认为这是自由的一个非常必要的条件,决不能为了满足我们的公平意识和妒忌心理而牺牲掉这样的条件。

 

    按照个人主义的这种观点,通过不许人们凭借身外所具有的优势获得利益(比如出身在一个父母比一般人更有知识或更明智的家庭里),来使得所有的个人都从同一水平上开始,也显然是不公正的。这里,个人主义确实比社会主义更少“个人主义”,因为它承认家庭象个人一样是一个合法的单位,至于其它集团比如语言或宗教团体也一样;他们通过共同努力在长期中能够成功地为他们的成员保持不同于社会其他成员的物质或伦理水准。D·托克维尔和阿克顿勋爵就这方面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D·托克维尔写道:“民主和社会主义除了平等这个词以外,没有任何共同之处。但是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不可忽视,民主寻求的是自由中的平等,而社会主义寻求的是限制和顺从中的平等。”阿克顿勋爵也同意他的说法并且相信:“法国大革命之所以对自由是灾难性的,其最深刻的根源在于它的平等理论。”他还认为:“曾经给这个世界的最好的机会已丧失了,因为人们对平等的感情谈化了对自由的渴望。”

 

十一

 

    我们可以继续长时间地讨论的两种传统思想分裂开的进一步的差别(尽管它们享用同一个名字,但在原则上是根本对立的)。但我不想偏离我们任务太远,它在于追溯因此而造成混乱的根源,并要指出,不管你同意与否,仍然存在一个始终如一的传统,这个传统是我在任何情况下都愿意为之辩护的唯一的个人主义。并且我确信它永远是能够为之辩护的唯一的一种个人主义。总之,我们回到开始的话题:真正个人主义的基本观点是一种对这样一些过程表示认可的观点:通过这些过程,人类已经取得了未经任何个人设计或理解的成就,而且它们的的确确超过了个人的智慧。这时重要的问题在于,人的思想是否被允许成为这一过程的一部分而继续增长;或者,人类的理性是否要把其自身置身于它自己制造的链条中去。

 

    个人主义告诉我们:仅就社会是自由的这一点而言,社会才比个人更伟大。就社会受控制或指导而言,它又受到控制和指导它的个人思想力量的限制。如果有一种现代思想妄自尊大,不尊重未经个人理性有意识支配的事物,不及时知晓哪儿是自己的尽头,那么正象埃德蒙·伯克所警告我们的那样“可以断言,我们的一切范围都将会逐渐地缩小,最终会把我们所关心的的事限制在我们的头脑之内”。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