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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婚内出轨与他人同居,我能要求赔偿吗?

 天坛之家 2019-12-10
转自:婚姻家庭与法

江西男子林某婚后离家出走

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

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并生育了三个子女

近日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以重婚罪判处林某

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那么在这种

丈夫出轨与他人同居情况下

林某妻子有权要求赔偿吗?

答案来了:

可以!

法院完全支持!

在离婚阶段

具体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呢?

首先来了解一个概念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指一方因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依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过错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行为。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裁判规则
01
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存续期间
一方与他人长期同居
不承担家庭责任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
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
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但是
无过错方向婚外第三者
请求损害赔偿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
偶尔、隐蔽的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
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因此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
不包括在范围内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捉奸”获得的证据
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没有必然联系
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的性行为
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不能据此理解为“同居”
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03
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同居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获得精神赔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与其他异性同居
令夫妻间出现矛盾、发生争执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且双方同意离婚
应予准许
与异性同居的一方应向
另一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再来看看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

16、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第46条第2项所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指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且时间较长、关系相对稳定。通奸、偶发性行为及没有性关系的婚外恋、婚外情,不构成“有配偶者他人同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7.《婚姻法》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

25.《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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