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一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创新性地适用了遗嘱信托制度,该案被称为“第一例国内遗嘱信托可查案例”。 那什么是遗嘱信托呢?我们来通过案例了解一下。 案例中的立遗嘱人李某四,与前妻生育长女李1,李1已成年;与现任妻子钦某某生育次女李某2,李某2年龄尚小。李某四的父母已去世,因为李某4经营公司,经济条件较好,故其兄弟姐妹李某5、李某6、李某7平时在生活上也会受到李某四的帮助与扶持。 李某四在最后的日子里立下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的内容大致是:第一,在他去世后,用所留现金中的650万元购买一套房子,房子永久不得出售,只传给后代,该房钦某某、李1、李某2享有居住权;第二,现有的3套房屋可出售或用于出租,收入与尚留有的其他现金放入家族基金,用于支付钦某某、李1、李某2的医疗费,李某5、李某6、李某7的部分医疗费;钦某某、李某2的生活费。第三,所有财产由钦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共同管理,每人每年从家族基金中领取1万元管理费。 法院通过对遗嘱内容的辨别,将李某遗嘱中关于财产的安排,合理解释为“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同时适用继承法与信托法的规定,其载体是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但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并非将财产直接交于继承人继承,而是指定受托人按照其意愿管理处分财产,并按照其意愿分配于受益人。 因此,案件中的受托人就是钦某某、李某5、李某6与李某7,他们将按照李某4的意愿管理处分财产;案件中的受益人包括妻子、两个女儿以及兄弟姐妹,他们都可以从中受益。 李某4之所以做这样的安排,究其原因,无非是为避免财富被分割后肆意挥霍,或投资不利后缩水贬值,并考虑到全部需要照顾的人,包括他年迈的兄弟姐妹,通过安排既实现财富的整体管理运作,亦兼顾所有受益人的利益。希望在其身后,财产仍按照他生前的意愿被利用。 遗嘱信托避免了继承人对财产的随意处置与挥霍,而以财产传承为目的,让受托人负责管理财产,这部分财产最终很可能还是被用于子孙后代的生活,但却不是让子孙们随心所欲的用,而是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来使用。 此案例,可以说是信托法实施18年来的里程碑事件,更让我们看到,普通百姓也能使用遗嘱信托解决自己逝去而对后代的担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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