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这则公文尽管篇幅简短,但从形式到内容各方面反映出来的问题不少,小编琢磨了一阵,认为颇有值得商榷的余地,特拿出来评一评、晒一晒,欢迎大家一起参与探讨交流。 【原文】 ××省安监局关于同意××大厦幕墙工程 “6·18”吊篮坠落事故结案的函 ××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大厦幕墙工程“6·18”吊篮坠落事故结案的函》(××函〔2006〕16号)收悉。2006年6月18日14时25分左右,××大厦幕墙工程发生一起吊篮高空坠落死亡5人的事故。事故发生后,省安监局、省建设厅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查看和调查取证,并会同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等部门迅速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现已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及有关责任,调查组也已提出事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经省安监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同意结案。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的原因、性质及事故责任的分析和认定。这起事故是有关单位安全管理不善、施工人员违章操作造成的一起责任事故。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请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理情况要及时报送省安监局备案。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有关单位要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教训,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大力整改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附件:(略) ××省安监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 【简析】 (一)关于评改适用公文法规与时间一致性的问题 原文系2006年10月印发,当时应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以下简称“原《格式》”)。此国标规定“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而且规定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而现行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以下简称“新《格式》”)则要求“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规定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显然,原文在“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两个公文要素的标注上既不适用原《格式》,也不适用新《格式》。但原文的成文日期若改成阿拉伯数字表示,并署上发文机关名称,而时间落款却是“2006年10月12日”,似有与当时规定不符之嫌。若不改成用汉字表示,又唯恐失去例文的现实示范意义。鉴于此,对于这类在公文法规适用时间上有差异的例文,笔者认为,为避免因袭陈规,公文评改时宜执行现行规定,且有必要在评析时作出说明,并在改稿中将年份信息隐去,以避免产生评改和学习上的误解。此外,落款处发文机关名称应按照规定,或用规范化简称“××省安监局”,或用全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印章名称保持一致,更好地体现公文的庄重性。 (二)关于正文用语的模糊问题 原文短短400余字,共9次出现“相关”“有关”这类模糊用语。其中第三段仅两句话,“有关”便出现了4次。“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有关规定”到底是指向哪些?笔者认为,除了个别因实际表述需要和行文方便,在不影响理解的前提下可以酌情采用“相关”“有关”模糊词语外,其他地方均应力避内容表达的模棱两可、不知所云、找不着主。公文写作对语言的基本要求是简洁明了、严密准确地反映各类公务活动及执行要求,让受文对象一看便知须做什么、该怎么做、由谁负责,一目了然,不至于产生费解或歧义,影响公务办理效率,破坏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比如,“……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中的“有关规定”可具体明确为“……按照事故调查组作出的处理意见和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有关规定”,以便受文对象明了;“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一句可以阐明“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值得一提的是,提高公文语言的准确度,也是公文工作者转变文风的当务之急,亟需从少用“有关部门”之类模糊语言做起,秘书工作人员的严谨务实作风也是从这些小处得以彰显。 (三)关于正文表述的累赘问题 首段中,“2006年6月18日14时25分左右,××大厦幕墙工程发生一起吊篮高空坠落死亡5人的事故”一句可略去。毋庸置疑,该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与安监、建设等主管部门必然有过第一时间的报告与处理过程的多次及时汇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给省安监局的事故结案请批函件中自然也会再次陈述事故详情,事故各方特别是事故调查组对此情况已有详尽了解,因此,在此复函中不必再作赘述,可简要概括为“‘6·18’事故发生后”,直接承转下文。 再如,“这起事故是有关单位安全管理不善、施工人员违章操作造成的一起责任事故”句中主语“这起事故”与宾语“一起责任事故”在语义上有啰嗦、赘余之嫌,宜改为“这是一起因有关单位安全管理不善、施工人员违章操作造成的责任事故”。 (四)关于行文对象不一的问题 函是平行或不相隶属单位之间一对一的往来行文,行文对象一般都是相对唯一的,因而不能用“有关单位”之类不明确的指称。此函系省安监局答复××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而正文中却存在行文对象前后不一和指向泛化的问题,如“请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宜改为“你公司须按照事故调查组作出的处理意见和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有关单位要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教训……” 宜改为“你公司和有关单位要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教训……” 此外,根据管理权限和事理逻辑,事故处理情况不只是报安监部门备案即可,至少还应及时报备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还应报送至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备案。这从首段中提到的“事故发生后,省安监局、省建设厅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查看和调查取证……”一句,也可以看出省建设厅作为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在此事中的监管主体身份。因省安监局是此次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单位和准予结案复函行文的主办单位,调查组其他成员单位一般不会再单独给事故责任主体发文,故在复函中应将备案要求一并提出,“……处理情况要及时报送省安监局备案”一句宜改为“……处理情况要及时报送省安监局、省建设厅等部门备案”,××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可视具体情况报备其他部门。当然,省安监局在复函发文时也应抄送至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以便同步了解和掌握事故处理情况。 【改稿】 ××省安监局关于同意××大厦幕墙工程 “6·18”吊篮坠落事故结案的函 ××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大厦幕墙工程“6·18”吊篮坠落事故结案的函》(××函〔20××〕12号)收悉。“6·18”事故发生后,省安监局、省建设厅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查看和调查取证,并会同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等部门迅速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现已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及各方责任,调查组也已提出事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经省安监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同意结案。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的原因、性质及事故责任的分析和认定。这是一起因有关单位安全管理不善、施工人员违章操作造成的责任事故。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须按照事故调查组作出的处理意见和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有关规定,接受责任追究和相应处罚,处理情况要及时报送省安监局、省建设厅等部门备案。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你公司和有关单位要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教训,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大力整改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附件:(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