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3期最高院公报案例】: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为例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26日,原告尹瑞军与被告颜礼奎双方因小区菜地问题发生口角并厮打,颜礼奎持刀将尹瑞成捅成轻伤。后颜礼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8月25日,尹瑞军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对其伤情委托鉴定伤残等级,要求颜礼奎赔偿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合计273340.64元;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共计74678.64元。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应否对原告尹瑞军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精神抚慰金 颜礼奎已因其伤害尹瑞军的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颜礼奎被判处刑罚对尹瑞军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且精神抚慰金不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故对尹瑞军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不予支持。 二、关于残疾赔偿金 首先,从本案的事实核相关法律规定来看,颜礼奎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尹瑞军构成十级伤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和第十六条分别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尹瑞军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其次,从公平的角度看,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甚至比纯粹的民事侵权造成的伤害更大,如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会导致受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得到的赔偿较少,遭受纯粹民事侵权行为的侵害得到的赔偿相对较多,对受害人不公平,支持赔偿金更符合公平原则。 再次,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看,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必然会对受害人的生活成本增加或者劳动能力下降,进而变相的减少受害人的物质收入,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 综上,尹瑞军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院2019年第3期发布的公报案例,可以看出最高院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赔偿的范畴,应予赔偿。 律师观点 笔者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司法判例归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 一、一般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误工费; 6、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 7、丧葬费; 8、残疾赔偿金。(最高院公报案例) 笔者需要提出的是: 1、前述项目的赔偿标准均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 2、一般赔偿项目中争议比较大的是,被害人残疾或者死亡的,被告人是否应该赔偿被害人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不一。 目前,最高院发布最新指导案例中认为残疾赔偿金可以被支持,那么笔者认为应当将此项也列为一般赔偿项目,但对于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仍然存在争议,目前也未有司法判例支持此项(除道路交通肇事案件外)。 二、特殊赔偿项目 在道路交通肇事案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此时赔偿范围除了一般赔偿项目中的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一直按照此标准在执行。 三、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项目 1、精神抚慰金。 2、被害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此时,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3、被害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 以上是笔者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及标准的司法实践的归纳、总结、论证,望指正。 作者:罗岚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