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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四友 | “感动中国”与我们背后的正义观念:《分配正义新论》引言

 Tomsp360lib 2019-12-15

编者按:本文为葛四友《分配正义新论》引言原稿,正式出版时略有改动。本文作者葛四友,北京大学哲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本文已获作者许可,特此鸣谢!

前几年,中央电视台每年都会播出“感动中国人物”系列。2013年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之一的高淑贞,因其孩子的疾病,无法上学,她发现还有很多小孩子有类似问题,于是在家里开起了小学校。这个学校从1998年开始以来,收留了近百名残疾儿童,甚至是管吃管住,从不收钱。

 这里的叙述有点轻描淡写,但只要稍加思索就能明白,高女士在此过程中克服了多少困难与麻烦,承受了多大的经济压力,付出了多少心血与汗水。其事迹确实感动了不少人,而且也应该感动我们。

类似故事在感动人物里面也不少见。比如说,有10来岁的孩子因为父母早亡,不得不挑起家庭的重担,照顾重病的爷爷,还有幼小的弟妹等。还有些老师,在穷苦山村扎根多年,只为了当地孩子能够有个识字算数的机会。

这类事迹能不停地让人感动,与我们背后的正义观念密切相关。

在普通人眼里,正义主要是关涉公平与公正,关涉个人的应得。有些人的受苦受难是自然造就的,比如说父母得病身亡,身有残疾,由此而来的困境与苦难似乎与别人没有关联,纯粹是运气不好,与正义无关。如果有人出于高尚的情怀愿意去帮助他们,这是他们的幸运。但这属于慈善范围,是展现仁爱的场所。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都没有资格和权利强迫大家一起来这样做。

要而言之,我们的正义直觉大致是这样子的:社会正义就在于保证个人得其所应得,保证每个人既不吃亏,也不能占人便宜,保证每个人的所得大体上与其贡献相匹配。

从这种意义上说,正义与仁慈或说仁爱是相对立的一组观念。正义就在于确定什么是我们的正当所有,而仁爱是拿我们正当的财物去帮助别人,因此,正义与仁爱有着不同的功能与作用。

“感动中国”系列中的人物之所以能感动中国,让我们敬佩,恰恰是因为这些人的所作所为远远超越了正义之要求,行的是仁爱与慈善之举。

换个角度看,只要我们接受这种正义观,那么上述的反应就是自然而然的,我们不会另作他问。比如,我们不会去问,为什么这样的困境如此之多,如此之惨?政府或国家对此负有责任吗?这种事情的解决只能靠某些小人物的大无畏牺牲精神吗?

这也就是说,只要我们依然保留当下的这种正义观念,无论我们知道类似的结局会有多惨,但似乎只能期待好运的到来,期待人们的仁善之举。

本书要做的工作,就是试图挑战这种常见的正义,认为我们有着深刻的道德直觉会支持我们扩展与修正它,从而提出一种新的正义观念,帮助我们解决上述的惨境与困局。

按照这种新的观念,正义不仅仅在于公平,不仅仅是保证人们的所得与付出是相匹配的;正义还有另一个同样重要的功能,那就是体现人道精神,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

这种正义观念会承担以前慈善或说仁爱的部分功能,由此我们应该同样关注(甚至要更加关注)的是出现感动中国人物的那种处境。我们不是说那些人物不值得感动,而是说那些触发感动的情境是更根本的。

很显然,我们接受何种类型的正义观念,这会使得我们面对同样的事情时,会有极为不同的反应,由此产生极为不同的后果。实际上,不同的观念让我们看待世界的方式都很不一样,由此对我们的社会生活有着莫大的影响。

宏观经济学之父凯恩斯早就已经给我们描述了观念的这种巨大作用。“经济哲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的各种观念,其力量之大,出乎常人之意料。实际上,统治世界的不过就是这些观念而已。……既得利益之势力,往往被人夸大,实则远不如各种观念之潜移默化影响。……或早或晚,或好或坏,危险的不是既得利益,而是各种观念。” 

如果我们接受这种新的正义观念,那么我们的社会体系,包括各种各样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等,它们的合力应该使得社会履行两种基本功能。

一种是人道功能,也就是在生产能力与经济能资源足够的条件下,社会正义认可的各种制度应该保证能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保证人们基本的衣食住行,基本的医疗和教育等。

第二种成分是公平功能,各种制度大体上保证人们的收入与其贡献相匹配,保证人们能够得到公平的发展机会等。

一旦我们接受这种新的正义观念,培育形成相应的正义直觉,那么我们再次面对“感动中国”系列报道时,自然就会发问:这样的处境难道不是不正义的吗?解决它们难道不是我们的国家或政府的义务吗?

在这样的发问下,我们的反应绝不仅仅是只有感动,同时还会有羞愧与愤怒。尽管这些人物依然还是令人感动,但迫使这种人物出现的环境与制度就不再让人“感动”,而是羞愧与愤怒,作为集体一份子的我们都应该为此感到羞愧,对于政府的不作为则是感到愤怒。

只有大家都开始有这样的反应,这个社会才有望通过各种制度,制定出相应的预防机制,大大减少上述情况的发生,在上述情况出现时,不再是依靠弱小的个体来单独承担如此是可怕的重担,才可能避免类似悲剧的反复上演。当意外出现,比如父母双亡时,那么社会或政府有义务为孩子提供足够的资源,让他们过上正常的生活。

也就是说,在拥有这种正义观念的社会中,问题的解决不再依赖于弱小的个体发挥大无畏的奉献与牺牲精神,而是靠着体制与制度来预防与解决。

然而,要想这种新的观念为我们接受,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首先要表明这是我们应该接受的,是我们有理由要接受的;其次要考虑以何种方式将这种观念内化为普通百姓的正义观念。不过,至少从表面上看,这种新的正义观念很可能与我们的正义直觉背道而驰,认为它把仁爱与正义相混淆。

本书在此想做的工作就是第一方面的工作,试图去尽力表明,目前的正义直觉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深刻与根本,只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一旦我们找到更为根本的道德直觉,澄清正义观念与道德直觉的关系,确立一种自洽的正义理论,我们会发现,我们最深刻的道德直觉与当下的正义直觉是错位的。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义理论实际上支持我们接受这里提出的新正义观念。就此而言,本书的关键之处在于明确地把现实人性纳入考虑,据之表明,分配正义新解的两种不同成分是由人性的动机结构所引起的。

人的有限利他心有两个方面:(1)人们有利他之心,由此形成相应的人道的道德直觉,不考虑人们的贡献而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2)人们的利他心是有限的,主要是人的自利之心,在这方面形成公平的道德情感,要求人们获得公平的做贡献的机会,且人们的所得与其付出要相匹配。

在此基础上,本研究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是说明部分,表明本研究的基本方法以及正义的基本功能与性质。第二个部分则主要是表明,义务论正义理论由于两个特色而呈现出动机的内在不一致:(1)各种理论基本上都秉承康德道德理论的特色,具有某种绝对与不妥协的成分,从而无法纳入人性动机的限制;(2)其正义观念的证成之中又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诉诸深刻的道德直觉,由此暗暗地接受了这种动机限制。

接下来的第三个部分是表明,后果主义正义理论尽管同样在解释这些深刻道德直觉时出现了问题,但因为这种理论的本质是关注后果,因此有更好的理论资源与空间,可以明确地纳入动机约束,从而解释或辩护我们深刻的道德直觉,为这里提出的正义新观念做出系统性的辩护。

由此,我们最后会得出,立基于有限利他心这样一种现实人性,我们会有两种相对应的道德情感,这两种道德情感会支持新的正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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