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拟制要有完整三要素 标题是请示的“眉目”,必须写得明确规范,让人一看标题即知其里。根据公文法规的规定,请示标题必须完整载明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3个要素,不可或缺。但实践中经常出现省略发文机关名称的现象,写为“关于××××的请示”,显欠完整,也不合规范,应为“××单位关于××××的请示”。还有相当多的请示标题写为“关于申请解决……的请示”“关于请求……的请示”之类的标题,因请示文种本身即已蕴涵“申请”之意,无需语意重赘。 二、请示缘由角度准确 请示目的能否得以实现,关键取决于“请示理由”是否充分、有力、令人信服。例如××汽车修配厂所写的,请求拨款修建水泥地面一篇请示。 三、行文有逻辑性 内容陈述先后顺序要缜密考虑,精心措置,不可信笔挥洒。例如有一篇题为《××厂关于扩建浴室的请示》,其“请示缘由”部分写道: 四、结尾用语不合规范 请示的结尾一般有较为固定的结语,以示对上级机关的尊重。通常写法是“妥否(可否,是否可行)、请批示。”这里涉及的问题是“请批示”之后究竟要不要加句号?实践中可以说莫衷一是。正确的做法是,因为“妥否,请批示”是一个完整的句子,置于请示的正文之后单独成段,因此应当加上句号。 五、格式项目完整 请示的写作要注意特定格式项目的完整性。实践中最常见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请示行文按规定应当标注签发人或会签人姓名,以明确责任,但很多行文却有所遗漏;二是要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及电话号码,这在实践中也往往被人们疏忽。对此,均应予以重视。 六、避免多头主送 请示的致送对象必须而且只能是一个,不得多头请示,以免因责任不清、互相推委,也可避免因上级机关答复意见不一致。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在请示问题时,应当本着谁有权力批准这一问题就请示谁的原则,可将另一上级单位列为抄送,以便对方了解情况。如果是行政关系在中央、省市,而党的关系在省市、地县的,不能把党、政上级机关一并列为主送,应当按照党政各自的分工范围,请示上级。在实践中,有些机关或单位为了加快请示的运转速度,往往同时主送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上级机关,例如“市委、市政府:”这是与公文法规的规定相悖的。 七、以组织为行文对象 请示行文,要以组织为行文对象,而不能针对个人。但实践中不少机关或单位为了顺利实现行文目的,往往直接主送给领导者个人,采用领导人的“姓”加“职务”的表述形式,例如“张市长”“马总经理”“周县长”“李局长”等等,都属于不规范的做法,应予纠正。但要注意,根据规定,如果是属于领导人授权交办的特别事项,不在此列。 八、勿与“报告”“申请函”或上行“意见”混淆使用 “请示”“报告”和上行“意见”行文方向一致,都是上行文,所涉及内容也是下级机关就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作出反映;“申请函”也具有向有关业务部门就某一事项申请批准的功能,因此在实践中往往被人们错用或混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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