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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明事理 讲究文理】​​

 yc_11fi 2019-12-18
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必须讲究文理,唯有如此,才能将法理、情理、事理通过流畅的文字表达、严谨的逻辑论证、精细的结构布局展现在社会大众面前,让人心服口服。

随着新时代依法治国不断推进,司法公开更加全面深入,法官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司法为民过程中释法说理的重要性。但是司法实践中释法说理仍然存在“不会说”“无暇说”“不愿说”的三种情形:

一是“不会说”的困扰。司法实务中存在极少数法官主观上想释法说理,但客观上,由于受写作水平及对法理、法律法规理解水平的限制,没有结合具体司法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做详细、全面的释法说理,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释法说理不仅要阐明事理,还要释明法理,更要讲明情理,行文过程中还要注意讲究文理。释法说理应当做到富有逻辑性,论点要鲜明、论据要充足、论证要有力。

二是“无暇说”的困境。司法实务中,繁多的案件压得一些法官喘不过气。法官除了办理案件外还有许多其他工作要做,因此主观上认为没有时间做充分的释法说理工作。但要想让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信服,就务必要做好、做细、做精、做实释法说理工作。

三是“不愿说”的情形。一些法官理论水平高,办案能力强,也有写作水平,但就是“不愿说”,怕说多了画蛇添足。对此,可以通过正面引导和反面监督强化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释法说理,不断提高司法为民的质效。

法官不仅要查清案件事实,而且要将案件的来龙去脉、因果关系等表达清楚明白。如果表述不清,就有当事人认为案件存在事实不清,是非不明的情况,甚至会误认为法官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法官司法过程中要时刻避免“不会说”“无暇说”“不愿说”三种情形的干扰,注意做好、做细、做精、做实释法说理工作,首要的就是阐明事理,将案件事实经过讲清楚、说明白,力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释法说理不能仅仅寄希望于判后答疑,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是新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期盼。裁判文书要想准确、清晰地展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全过程,彰显程序正义,要想清晰地展现证据采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彰显结果正义,实现过程说理与结果说理的紧密对接、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有机统一,就必须要求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讲究文理。曾经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刘易斯.布兰代斯认为,“没有伟大的作品,只有伟大的重写”。由此可见,一个人的最佳作品产生于编辑或重写阶段。法官对于自己艰辛劳动的果实——裁判文书,也应精心准备、反复修改、仔细推敲。只有讲究文理,才能把事理阐明得更清楚,把情理说得更明白,把法理讲得更透彻。

因此,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必须讲究文理,唯有如此,才能将法理、情理、事理通过流畅的文字表达、严谨的逻辑论证、精细的结构布局展现在社会大众面前,让人心服口服。(杨琰珂 荆红琴)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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