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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科技金融:市场发展和潜在的金融稳定影响(全文精译)

 中山春天奏鸣曲 2019-12-18

编者语:

数字经济已来,数字金融的发展势不可挡,大科技公司就是在这一时代浪潮中的先行者。只有全面、深刻地认识大科技公司对金融稳定的价值与隐忧,监管者才能谋定而后动,兴利而除弊。敬请阅读。 

来源/数字经济与社会

 目录

Part0.      摘要
Part1.      前言
Part2.      BigTech金融服务的性质和规模
Part3.      大科技公司的商业模式
Part4.      现有融机构的可能行为反应
Part5.      收益和风险的定性评估
Part6.      政策影响
                报告贡献者名单

近年来,作为拥有广泛客户网络的大型技术公司,大科技公司(bigtech)在金融领域的作用日益凸显。对此,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发布重磅报告——《大科技:金融市场发展和潜在的金融稳定影响》,专门研究了大科技公司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的最新发展,以及由此引发的金融稳定方面的收益和风险。

该报告资料详实、分析深入,一经发布,便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广泛影响。然而,当前一些译介未能全面展现该报告的内容,片面强调金融稳定委员会对大科技公司风险的担忧。事实上,从全文来看,就大科技公司在金融领域的影响,FSB更多的是肯定,而非否定。正如该报告标题所昭示的:大科技公司对金融市场发展的贡献是明确的,而其消极影响,则是“潜在的”(potential)。恰如该报告摘要所言:“大科技公司在金融服务领域的活动有很多好处: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有所创新,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提升服务效率。大科技公司还可以促进金融普惠,并服务那些以前未能得到金融服务的市场。这对于那些中小型企业(SME)尤其重要。大科技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服务,还可以向金融机构开放人工智能和数据分析功能之类的能力,这是前所未有的。”

数字经济已来,数字金融的发展势不可挡,大科技公司就是在这一时代浪潮中的先行者。只有全面、深刻地认识大科技公司对金融稳定的价值与隐忧,监管者才能谋定而后动,兴利而除弊。

基于此,我们特精译报告全文,如实传递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声音,谨供方家评判与参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科技实验室

摘要

大科技公司–具有成熟技术平台的大公司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并已开始提供金融服务。在过去的十年中,一些大科技公司发展迅速,在某些方面,其规模可与全球一些最大的金融机构相媲美,甚至更大。大科技公司受益于拥有庞大的现有客户群以及对其客户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他们可据此快速实现跨不同业务线(包括金融服务)的扩展。他们也往往拥有大量的金融资源,并且通常能够以比某些大型金融集团更低的成本获得资本和资金。

大科技公司在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广度以及与现有金融机构的互动性质上都有差异。在先进经济体(AEs)中,大科技公司的金融活动通常范围更窄(例如,专注于支付),并倾向于补充现有金融机构的活动。在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EMDE)中,大科技公司提供范围更广的金融服务,例如贷款,保险和资产管理。这种差异可能是由于金融发展、金融监管方法以及金融服务在不同地区的渗透率方面的差异。

大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正在出现各种交互方式。有些还建立了伙伴关系,例如,大科技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技术基础架构。在某些市场中,大科技公司则直接与现有金融公司竞争。现有金融机构对大科技公司进入金融服务的总体反应及其对商业模式的影响可能会因机构和市场而异。

大科技公司在金融服务领域的活动有很多好处。这些包括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的创新,多样化和效率的潜力。大科技公司还可以为金融普惠做出贡献,特别是在前沿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EMDE)内,有可能增加以前没有银行账户的人群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大科技公司还可以改善金融包容性并促进进入以前尚未开发的市场,这对于与金融服务业竞争者的中小型企业(SME)而言尤其重要。大科技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服务还可以提供对诸如人工智能和数据分析功能之类的技术的访问,这些技术以前是更广阔的市场所不具备的。

大科技公司的活动也可能对财务稳定构成风险。一些风险类型,与其他更多的金融公司(包括金融科技公司)的风险相似,并且已成为FSB先前工作的主题。这些风险包括源自杠杆,(债权)到期日转换和流动性错配的财务风险,以及运营风险,包括可能因公司治理、风险和流程控制方面的潜在缺陷而产生的风险。


与金融科技公司相比,从事金融服务的大科技公司还可能对金融稳定构成风险,这些风险与金融科技公司的金融风险不同或更为突出。在一些国家中,大科技公司成为重要的金融服务提供商,其对金融稳定的风险可能更大。鉴于大科技在大多数法律辖区中提供的金融服务业务相对新兴,因此此类风险从本质上来说是不确定且难以预见的。

大科技公司利用其网络和基础架构,以非常快的速度扩大金融服务的规模,这可能会带来一些潜在的风险。大科技公司带来的竞争,可能会影响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或降低其融资稳定性,从而降低其金融机构的弹性。大科技公司对有价值的客户数据的广泛获取也可以通过网络效应自我增强。

从规模和复杂性上看,大科技公司与金融公司之间的联系,也可能成为风险传播的渠道。这种联系源于金融机构对某些大科技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服务的依赖。此外,大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建立的伙伴关系来发起和/或分发金融产品时,这种联系也会存在。如果此类金融服务不能轻易替代,并且大科技公司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不如受监管的金融机构要求的那么有效,那么这些风险就尤其重要。

另一个更重要的考虑因素是,少数大技术公司将来可能会在某些(法律)辖区主导某些金融服务的提供,而不是使其多样化。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这些公司的失败可能会导致广泛的破坏。特别是,如果大科技公司在金融服务中的活动没有适当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监控,或者大科技公司的客户不能轻易转向其他金融服务提供商,则可能存在风险。

这些事态发展给决策者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大科技公司在金融服务中的活动在大多数辖区可能受到监管。但是,是否有必要进行额外的监管和/或财务监督的问题。监管机构和监管者可能还意识到,现有金融机构的弹性和业务模式的可行性可能会受到与大科技公司的相互联系和竞争的影响。
最后,大科技公司利用广泛的客户数据的能力引发了有关管理数据所有权、访问和可携带权的政策方面的考虑。

一、前言
 
本报告研究了大科技公司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的最新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金融稳定方面的收益和风险。
大科技公司是拥有广泛的客户网络的大型技术公司。一些大科技公司使用其平台,来促进金融服务。作为对比概念,金融科技公司是提供金融服务的一类较广泛的科技公司(其中许多公司比大型科技公司要小)。可以将大科技公司视为金融科技公司的子集。过去FSB工作的主题,同时也是本报告的一些前期工作,研究的就是金融科技公司及其对金融体系结构的更一般性意义。
正如之前的FSB报告所述,大科技公司可以利用几个比较优势,在金融服务领域快速实现规模增长。其中包括庞大的客户网络,品牌知名度,专有客户数据和最新技术。在某些情况下,大科技公司向金融服务的扩张速度很快。在中国和其他前沿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EMDE)中尤其如此。此外,在发达经济体(AE)中的特定金融服务(例如支付)中也是如此。例如,移动支付平台,包括那些集成到社交网络中的平台,已经招揽了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亿万用户。


本报告分析了大科技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其驱动因素及其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在此过程中,报告借鉴了特定私营公司的例子。报告还涉及所谓的稳定币的潜在发展。但是,这些公司以及其他类似公司的未来发展,并不是该报告的主要重点。
下一节将描述大科技公司在不同金融服务,不同国家和地区和不同金融部门中活动的性质和规模。大科技公司的商业模式(包括一些潜在的推动其向金融服务扩展的驱动力,以及与现有金融机构互动的模式)在第3节中将进行讨论。第4节研究面对大科技公司扩张时,现有企业的潜在反应。第5节对大科技公司金融活动的收益和风险进行了定性评估。可能的政策影响在第6节中讨论。

二、大科技公司金融服务活动的性质和规模

大科技公司已经从事各种金融活动。在中国尤其如此,大科技公司的市值可与世界上最大的金融集团相媲美(图1),并通过子公司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

大科技公司还一直在扩展其在其他前沿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EMDE)中的金融服务,特别是在东南亚,东非和拉丁美洲。6这类公司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发展非常迅速,部分原因是其现有的核心技术业务拥有庞大的客户群和高度的品牌知名度。

图2显示了十家大科技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在近期的快速增长和广度。这些公司目前总共提供约50种金融服务,这些服务分布在9个金融领域。大多数大科技公司提供支付服务,许多提供贷款,还有一些还提供保险和财富管理产品。


 


  • 大科技的支付活动

支付服务历来是大科技公司提供的首批金融服务之一。一些付款服务是大科技公司在线零售平台的一部分,旨在克服在线收货和付款的商人和客户之间缺乏信任。

在中国,大科技公司提供支付服务的增长最为明显,中国的移动支付已相当于GDP的16%,远超其他任何国家和地区。大科技公司在包括零售交易在内的小额支付市场特别活跃:中国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的交易份额从2013年的总支付额的59%增加到2017年的76%(图4)。这可能部分是由于中国电子商务的高度渗透,再加上其他电子支付方式的可用性相对有限,以及该国的移动电话拥有率较高所致。

 

大科技公司在其他前沿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EMDE)中也填补了类似的空白。其中包括由移动电话运营商开发的支付系统,特别是在现有零售支付系统开发不发达的地区。在东非,埃及和印度,一家大科技公司拥有3200万活跃的支付服务用户。在拉丁美洲,一家大型电子商务公司在八个市场提供支付服务。与中国相比,拉丁美洲的大科技支付服务增长仍然相对温和。这可能是由于电子商务平台在拉丁美洲的渗透率较低(根据Statista的统计,2016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所占份额约为总销售额的1.9%,而在亚太地区为12.1%,在北美为8.1%)。

与中国的情况相反,在大多数其他经济体中,大科技公司所占的支付比例要小得多(图3)。这部分反映出,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其他电子支付方式(例如信用卡和借记卡)已经在某些发达经济体(AE)中广泛使用。大科技公司在AE中提供的支付,通常会覆盖现有的支付网络。此外,它们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客户通过现有基础架构进行支付和接收支付的便利性(例如信用卡),和/或将付款功能集成到自己的服务中。美国几家大科技公司现在也提供前端支付服务,并且用户数量正在迅速增长。在某些地方,他们还提供存储客户资金的移动钱包,从而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使这些现有付款提供商解耦。

大科技的子公司已在某些发达经济体(AE)中被授权为支付或电子货币机构。这可能是由于某些地区引入了开放银行改革,而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这一改革,这可能为大科技公司提供了扩大和加深其足迹的机会。在欧洲经济区(EEA)中,一个特定的示例是引入了欧盟支付服务指令(PSD2),该支付服务指令(取决于客户同意)使大科技公司(如果持有牌照)可以访问以前只可供银行使用的与支付相关的数据。自PSD2于2018年生效以来,在EEA中拥有授权支付子公司的大科技公司数量已大幅增长(见表1)。这些公司中的大多数尚未完全启动其启用PSD2的支付服务,但表示希望提供增强自己平台和服务的服务。

展望未来,大科技公司可能会开始提供一些新的支付服务,再也不依赖现有支付方式。例如,Facebook在2019年6月18日宣布了Libra计划,能够实现基于区块链的国际点对点支付交易。其发展潜力可以用于支付和其他的新型加密资产。对此,也需要监管当局进行仔细审查,以确保它们遵守严格和适当的监管标准。

  • 大科技信贷

一些大科技公司提供借贷服务。在某种程度上,这些服务也是为了增强其电子商务平台而开发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向通过零售平台进行交易的商人和小型企业提供贷款。
相比银行,大科技公司在从事信贷时有更大的潜在优势,或者说,至少抵销了现有金融机构的某些比较优势。通过利用其庞大的现有客户基础和技术基础架构,大科技能够发放贷款,而无需支付与运营分支机构网络相关的费用。新技术使他们无需与客户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即可获取客户、开设用户帐户并促进安全交易。此外,先进的数据分析,使大科技公司能够利用电子商务和社交网络中的大量数据来弥补信用记录、抵押品和其他通常限制消费者贷款提供的因素的不足。

大科技公司提供的信贷量因地理位置而异。金融科技公司(包括大科技)的人均提供的信贷总额在中国最高(图5)。这一部分是因为,互联网银行能向那些长尾的个人和小企业(包括在触达金融机构方面面临困难的农村地区的人)提供贷款金融服务,而银行不能。
尽管最近有所增长,但大科技公司提供的总信贷在总信贷中所占的比例很小。在中国,大科技公司在2017年提供的新信贷约占非银行信贷总额的1.5%。这可能部分是由于与借贷服务相关的法规要求而增加了与此类业务相关的成本。在美国,还有将银行和商业业务区分开的法规要求。具体而言,美国法律框架禁止接受存款的银行或其公司分支机构从事商业活动(尽管有例外,请参阅第3节和方框B)。
 
  • 大科技资产管理活动

大科技公司也已经扩展到资产管理领域,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中国,但在某种程度上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是如此。在某些情况下,这是由于大科技支付平台通过措施,使客户将余额留在自己的帐户中,然后将其作为短期投资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MMF)。通过分析客户的投资和提款方式,这样的大科技公司能够紧密管理客户的现金余额,并允许他们在短时间内提款。
例如,一家中国技术公司运营着一个货币市场基金(MMF),[鳞海1] 货币市场基金(MMF)在2018年是世界上最大的。另一家中国公司针对其移动通讯服务的客户提供在线资金管理服务。

 


  • 大科技保险活动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大科技公司还通过其平台提供第三方保险产品。这些范围从医疗保健和航空事故保险到汽车保险产品,并且可以与公司平台上提供的其他产品和服务(例如,针对移动乘车应用程序服务用户和驾驶员的人身事故保险)产生协同作用。 

三、大科技公司的商业模式
 
  • 大科技公司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动力

大型科技公司已经扩展到金融服务领域,尽管这一领域的利润远远低于大型科技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以股本回报率衡量)(图6)。

 

大科技公司进入金融服务领域通常是出于以下愿望:

  • 多样化收入来源。提供新的金融服务是一种分散收入来源的方法,特别是通过大科技公司的电子商务业务。

  • 访问新的数据源。提供金融服务使大科技公司可以收集有关其客户的消费习惯和财务状况的其他数据。这些信息(过去一直是银行的保护信息)现在可以与从客户的其他活动(例如,用户的在线搜索,社交媒体帐户或电子商务活动)中收集的信息相结合。

    也有一些大型科技公司免费提供一些金融服务,以获取客户数据,然后从中提取其技术业务的价值(即通过更有针对性的广告)。

 


一些大科技公司允许其客户免费使用支付服务,以换取提供购买数据的回报。其他示例包括大科技公司,向其用户提供明确的奖励(包括金钱补偿),以换取自愿签署使大科技公司能够访问一系列其他个人信息的计划。

  •  补充并加强其核心商业活动,从而增加其客户基础和忠诚度。通过将金融服务集成到现有平台中,大科技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更高水平的便利性和服务速度,从而增加其核心业务的收入。例如,一些大科技公司将支付系统集成到其平台中。其他人则在零售平台上为商家引入了一系列额外的金融服务为了消费者


在某些市场中,动机可能是相辅相成的。大科技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会生成数据,例如有关使用大科技公司的银行和贷款服务的客户的支出和储蓄习惯的数据。然后,这些数据可用于改善大科技公司的核心业务线-例如,通过允许它们更好地在其社交媒体平台上定位广告。
此外,从一些大科技公司的核心业务中收集的数据可以补充和增强大科技公司的金融服务活动。来自电子商务平台的数据可以帮助进行信用评分,增强贷款活动的定价和风险管理。拥有大型社交媒体或互联网搜索业务的大科技公司可以使用从用户的社交媒体状态或搜索历史中收集的信息来向这些用户推销,分发金融服务,以及(更准确地说)向这些用户定价。


 方框A:大型科技公司在贷款领域的附加值

大科技公司的大量客户数据,使他们在贷款领域具有特殊优势。传统的借贷活动既涉及对借款人信用风险的评估(和定价)(事前筛选),也包括监测借款人行为和/或抵押品(事后)的工作。大科技公司可能会获取数据-尤其是在EMDE中
   允许他们以比传统方法更低的成本执行这两项功能。这也可能有利于金融普惠。

  • 借款人的筛选和贷款定价

通过在线平台获取信息,大科技公司可以比传统金融机构更便宜,更准确地了解潜在借款人的信用。与现有金融机构可能的能力相比,这可能使大科技公司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提供信贷,或提供给不同类型的借款人。此外,大科技公司还可以将信贷扩展到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提供服务的借款人,这是因为现有公司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没有足够的信息(例如,由于书面材料不足),或者因为他们发现获取信息的成本太高(例如,因为客户地理位置偏远)。

  • 监控贷款和抵押

放贷后,贷方通常会监控借方后续的表现,以确保借款人的风险特征与发起时商定的风险特征相差不大。贷方有时还要求一些借款人以抵押形式抵押资产,以在发生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协助贷方收回资金。
大科技公司的客户往往同时接受其多个业务条线上的服务,再加上公司可以随时获取借款人的信用分值,从而大大降低他们监控贷款的成本。例如,当某大型技术公司的借款人也活跃在其电子商务平台上时,该大型技术公司可能会从其帐户中处理的收入中扣除信贷额度上的付款。通过其他有关客户行为或客户评论的数据,也可以实时发现借款人经营情况的任何恶化迹象。
一些大科技公司还可能通过拒绝提供某些服务,来激励信誉欠佳的借款人偿还贷款。例如,一个提供汽车贷款的平台可以远程锁定不还款的借款人的汽车。与获取抵押品相比,这些举措可以减少管理成本,但也可能产生消费者保护方面的问题。

  • 大科技公司与现有金融机构之间的互动模式

大科技公司与现有金融机构之间正在出现各种交互方式。大致来说,这些可以归类为:

  •  直接竞争,即大科技公司与现有公司的产品直接竞争,例如通过创建自己的在线银行,保险或资产管理公司(请参阅第2节)。

  • 合作关系,大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这种伙伴关系采取多种形式:大科技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和基础架构(例如云计算和数据分析);反之亦然,即,现有金融机构提供其基础设施和资金,以使大科技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这样的伙伴关系也可以采取接口的形式,其中大科技公司充当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的中介。


下面依次检查了这些交互方式。大科技公司在发达经济体(AE)中的活动通常会补充成熟的市场参与者,而在前沿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EMDE)中,它们倾向于充当竞争对手。这可能是由于金融市场结构和金融服务渗透率的差异所致,在发达经济体(AE)中,这些差异通常比在前沿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EMDE)中大得多。
 
  • 大科技公司与现有金融机构之间的直接竞争

推动大科技公司与现有金融机构竞争的经济因素的广泛度,通常比与传统金融公司或金融科技公司更大。虽然大科技公司通常会产生较大的固定业务成本(例如技术投资),但向其客户提供服务的边际成本,可能会低于那些倾向于维护成本较高的传统系统的金融机构。一方面,网络效应获得更多客户,另一方面,网络效应也可能带来积极的外部效应:也就是说,用户参与其平台所获得的收益,会随着其他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网络效应)他们的用户从参与其平台获得的收益,随着其他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网络外部性)
一边是满足新客户需求的平均成本下降,另一边是从新客户获得的边际收益不断增加,这可能是大科技公司行业集中度高的部分原因。尤其是在提供服务最先进的地区(请参见第2节)更是如此。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大科技公司已经占领了特定市场,并产生了与竞争有关的问题。当然,这种网络效应并非大科技公司独有,通常更普遍地被视为支付服务商的特征。
 大科技公司的直接竞争通常在金融系统处于发展初期的新兴市场经济体中更为普遍。这可能是由于新兴市场中金融服务的现有渗透率较低。在前沿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EMDE)中,约有48%的合格人口拥有银行帐户(图7),但没有银行帐户的近三分之二拥有手机。在中国,没有银行账户的人口中有82%拥有智能手机。这为大科技公司(以及更广泛的金融科技公司)提供了机会,让其能直接提供金融服务。


  • 大科技公司与现有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

在AE中,大科技公司通常与金融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表1中的绿色文本)。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中,这可能部分是出于监管方面的考虑,包括美国银行业务与商业活动之间的法律隔离(参见框B)。这也可能是由于金融服务在发达经济体(AE)中的渗透率更高(图7),这可能会使大科技公司更难挑战传统金融机构。

大科技公司与现有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采用多种形式。

大科技公司合作的一种形式是作为现有金融机构的服务提供商。与大科技公司的技术合作伙伴关系可使现有企业简化其基础架构,从而降低成本并提高服务速度。例如,金融机构利用大科技公司提供的云服务。这些大科技公司除了云计算之外还提供其他服务,例如数据分析,处理,安全性和合规性服务以及数据灾备。大科技公司还向金融机构提供风险管理,数据管理和基础架构服务。大科技公司还通过传统的金融中介机构协助客户关系管理,他们也向其提供信用评分等服务。

合作的第二种形式是大科技公司与现有的金融机构合作,以使其能够直接提供金融服务。例如,一些大科技公司与持牌银行合作,为其本身发起和分配的贷款获取资金。这样一来,大科技公司就可以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而不必接受存款并不受银行监管。大科技公司还与银行合作发行品牌信用卡。

第三,在某些情况下,大科技公司通过从金融市场和机构借款来筹集资金。银行间融资占一些数字银行总负债的大部分,而不是存款。与大型金融集团相比,许多大科技公司的信用等级更高,融资成本也更低(图8)。数字银行可以以银团贷款的联合放贷模式将大部分贷款(的出资来源)提供给无法为客户提供便捷在线贷款服务的本地银行。一些大科技公司的资本金也很大,并且拥有大量现金储备,可以用来收购其他公司。
 

第四,在保险市场上,大科技公司与之建立合资企业,向其投资或收购现有的保险公司。这使大科技公司可以提供保险无需获得单独的保险执照即可提供服务,并且为保险公司提供了触达大科技公司广泛的客户群、并建立客户忠诚度的途径。
合作关系的发展,使大科技公司与更广泛的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了联系网络(图9)。一些大科技公司正在与多家金融机构(例如银行和信用卡网络)打交道,以制造和运营金融服务。在支付和信贷准备金方面,一些金融机构还与多家以上大科技公司进行交易。尽管有关信息还比较匮乏,但可知的是,该网络目前规模虽然很小,但有发展的潜力。
 
  • 大科技公司在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提供“界面”

另一种涉及大科技公司与现有金融机构互动的形式,是向为大科技公司的客户提供现有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例如,一些大科技公司提供的客户界面上,允许用户通过其电子设备使用其现有的、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和借记卡进行付款。其他的则提供了一个客户界面,该界面允许客户申请贷款,如果获得批准,则将其交给银行,然后由银行来筹集资金并独立于大科技公司管理贷款。
一些大科技公司还将其平台提供给竞争对手,让其在平台上开展金融服务。例如,大科技公司可能会容纳由外部各方运营的货币市场基金在其平台上销售。


方框B:美国银行与商业分离

在美国,现有的立法框架禁止吸收存款的银行或其公司分支机构从事商业活动(尽管有少数例外)。特别是,想要吸收存款的实体必须首先获得银行章程。被提议的银行必须首先获得联邦或州的批准。货币监理署(OCC)拥有颁发国家银行或联邦储蓄机构章程的专有权力,而任何州均可发行州章程。在授予特许之前,OCC或州必须能够确定申请人银行有合理的成功机会,并且将以安全,可靠的方式运作。此外,在大多数情况下,拟议银行必须获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存款保险批准。如果公司成立时将控制新银行并由此成为银行控股公司(BHC),或者某个州特许银行希望成为美联储成员,则需要获得美联储的额外批准。美国的每家存款机构都主要受到以下三个联邦银行监管机构之一的监管:

·  美联储监督着隶属于美联储体系的州立银行,银行和储蓄贷款控股公司,《边际法案》(允许美国全国性银行从事国际银行业务)和协议企业以及外国银行在美国的业务。

·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监督不属于美联储(Fed)成员的州立保险银行,州立储蓄协会以及外国银行的州立保险分支机构。

·  OCC监督联邦特许的国家银行和储蓄协会以及外国银行的联邦特许的分支机构和机构。

这些联邦银行监管机构拥有广泛的权力来审查受其管辖的存款机构。这些实体或其子公司进行的任何非银行活动,必须在适用的法律下得到许可,包括对于BHC,包括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BHC法)第4条,37对于SLHC,则是《房主贷款法》(HOLA)第10条。通常,BHC和SLHC的许可活动必须与银行或金融性质密切相关。除少数例外,不允许进行商业活动。
联邦银行业法规负责确保受其监管的实体的安全性和健全性。例如,根据《 BHC法》第5条根据HOLA第10条,美联储有权出于安全和稳健的原因命令实体终止活动。此外,如果BHC,SLHC或州会员银行从事不安全和不健全的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并可能订立书面协议,则美联储有权发布停止和终止命令。可根据《外国直接投资法》第8条发出的命令执行。
四、现有金融机构对大科技公司进入金融市场的可能行为反应

FSB在之前的报告中认为,就金融行业的竞争和集中度而言,大科技公司进入金融领域可能会比其他金融科技公司产生更明显的影响。据一些估计,如果银行没有采取任何缓解措施来应对大科技公司加剧的竞争带来的影响,到2025年,银行业的股本回报率(RoE)可能下降约四个百分点,达到“(商业)不可持续的5.2%”。

金融机构对大科技公司进入金融领域的反应可能部分取决于它们通过IT投资,业务模式变化以及并购来适应数字世界的能力。机构之间的响应也可能有所不同,这取决于机构的规模和业务模式:

  • 最大的金融机构可能旨在开发自己的平台,而不是通过大科技公司通过(供应)市场提供服务。现有企业也可能开始通过财团合作,以分担高昂的固定成本并扩大其合并网络的覆盖范围。

  • 另一方面,中小型金融机构可能会选择与大型科技平台合作,从与这些平台规模相关的先动优势(即更高的交易量)中获益。其他银行可能会寻求将业务集中在利基金融服务或更复杂的银行业务上,而这些业务对大型科技公司的吸引力可能较小。

  • 金融机构,无论大小,可能也会尝试将它们与大型科技公司的合作限制在某些产品线(即移动支付),同时继续投资于它们的数字转型,以维持和增强它们的客户关系。关于后一种办法,金融机构已经试验了若干至今仍共存可行的办法,包括:

  • 开发一个“移动和互联网分支行”,作为实体分支网络的补充,通过数字渠道分销传统的内部产品。

 

方框C:银行+金融科技=大科技吗?


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潜在协同增效可能使它们成为客观的盟友。与银行或金融科技公司相比,大科技公司具有比较优势,但是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合作可以帮助巩固各自的地位,尤其是在业务绩效方面。但是,获得这些协同作用可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将金融科技初创企业垂直整合到银行中可以降低金融科技的敏捷性,同时将其置于现有母公司之外则会限制银行进行有意义的自我转型的能力。即使假设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之间具有完美的协同效应,在网络效应、全球客户群和监管负担方面,大科技公司仍可能具有比较优势。但是,当客户在短期到中期与大科技公司竞争时,他们对金融机构拥有的长期忠诚度(通过它们来存储,保存和使用他们的钱)仍然是现有公司的主要资产之一。

比较优势:银行,大型科技公司,金融科技和银行+金融科技

*许多调查和民意测验都显示出客户对金融机构的忠诚度。随着大科技公司进入金融领域,习惯可能正在发生变化,尽管有关这一趋势的数据仍非常新生。

**对于大多数银行,最大的国际银行除外。

***金融科技公司的商业模式也可能基于网络效应,但其客户基础可能不足以实现触达。


  • 重新设计内部组织安排和流程,以实现更高的效率,更短的上市时间以及创新产品的潜在部署。

  • 基于新的IT基础架构的全新纯数字产品可能会吸引新的客户群(通常是年轻一代)。

  • 通过收购一家保留自有品牌标识和IT基础设施的金融科技公司,收购一家“卫星”数字产品,以便向现有母公司的客户群交叉销售产品。

  • 与科技公司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通过使用云服务和大数据技术,来提高在职人员的技术能力,改善其数据管理并提高其后台和合规任务的效率。朝这个方向迈出的另一步包括组织变革,使金融服务的制造和分销过程更加灵活,并与客户的偏好相联系。


根据上述研究,现有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可以抵消竞争加剧对其盈利能力的影响,到2025年,其净资产收益率将高达2.5个百分点,将跌幅限制在1.5个百分点。但是,数字化转型也意味着高额的初始投资和高执行风险以及不确定的竞争结果。据一些估计,银行业的IT支出已经比其他任何行业都要高(约占收入的9%),几乎是其他主要行业的2到3倍。

出现两个重要的问题:(i)所有金融机构都能负担得起在数字时代具有竞争力所需的大量IT资本支出吗?;(ii)在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他们的客户会被保留吗?一些分析师认为,数字化转型过程可能包括进一步有序整合金融机构,以使大量初始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得以扩大。

最终,为应对来自大科技公司的日益激烈的竞争而需要的IT投资的速度和规模,业务模式的变化以及金融部门的合并,可能会受到管辖不同辖区的金融和商业活动的监管框架的影响。正如国际清算银行(BIS)所指出的那样,大科技的加入代表了金融稳定性,竞争和数据保护之间新的复杂的权衡。例如,欧盟支付服务指令(PSD2)等举措推动了银行数据的开放,这些旨在提高金融服务竞争性的方法已经引起一些人质疑:大科技公司是否也应该向银行开放其数据。

五、收益和风险的定性评估

FSB先前的工作已经明确了金融科技能给金融稳定带来一系列好处和潜在风险。收益包括: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实现更大程度的多元化,可能能提高效率和透明度,以及在让更多人获得这些服务。潜在风险包括其他金融活动常见的风险,例如杠杆,(债权)到期日转换和流动性错配;还包括操作风险,例如网络漏洞以及不良的治理和流程控制。

本节着重于大型技术公司进一步涉足金融服务的意义,以及与之相比,它们是否会产生对金融稳定的影响——以及,这一影响比起一般金融科技公司的影响是否更为突出。特别是,它重点关注中国等国家的发展趋势,在这些国家,大科技公司已成为金融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但是,这种影响仍然不确定,而且必然具有前瞻性,特别是考虑到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中,大科技公司提供金融服务还处于较早的阶段。

尽管如此,由于其网络效应,大科技公司有潜力成为大型金融服务提供商,并且已经(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证明了其上线新产品并快速扩张规模的能力。如果他们在金融服务中能够做到这一点,可能会增加对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如下所述)。如果它们的增长速度挑战到了监管机构对发展进行适当监控和响应的能力,则情况尤其如此。

在考虑由大科技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时,应牢记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潜在差异。一般而言,前沿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EMDE)中的大科技公司涉及范围更广的金融服务,通常与现有金融机构和基础架构的合作有限。他们可能不受金融法规的约束,并且在提供金融产品方面经验不足。另一方面,AE中的大科技公司倾向于参与较少类型的金融服务,并且它们通常与现有的受监管金融机构(例如,支付系统或银行)合作。因此,在不同类型的经济体中,大科技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可能有所不同。

  • 大科技公司进入金融服务的好处

金融科技和大科技等以技术为中心的公司揽入金融服务领域,会提供许多潜在的好处。例如,通过提高效率,在零售和机构层面,降低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成本。这些影响也可以改善资本配置。大科技使用技术带来的竞争压力,可以促进金融服务的创新,并为使金融更为普惠,提供积极动力。

利用大科技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客户能够使用到更便宜,更方便,量身定制且易于使用的金融产品。大科技公司可能特别适合提供这些好处,特别是当这些产品通过大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向消费者提供时,大科技公司的优势将很明显。因为它拥有规模优势,而规模化意味着可以相对更有效率地提供这些服务。

此外,基于云计算,大科技可能能提供有利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服务。如FSB关于云服务中第三方依赖关系的论文所述,这些好处可以包括降低成本,增加灵活性,增加包容度,提高标准化程度,提高业务安全性和调整能力。

作为结果来看,大科技公司提供的服务,也可能导致金融服务的竞争加剧,引起现有金融机构的反弹。这可能会带来一些基于市场充分竞争和金融普惠度增加而带来的好处。大科技公司已证明,有能力为缺乏银行服务的人群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这已经使个人和企业能够更有效地进行电子支付以及储蓄和借贷。这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前沿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EMDE)中最为明显。

中国的发展还表明,大科技公司可以提高金融普惠度,例如,通过使服务不足的农村和社区获得金融服务。中国有数十亿用户都有电子钱包,其中包括数亿在农村地区的人群。通过服务中国最贫困的40%人口,目前中国金融帐户的拥有率已从2011年15岁以上人口的63.8%增加到2017年的80.2%。

 
  • 大科技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潜在风险

当大科技业务扩展到金融服务领域,其潜在的金融稳定风险,就可能表现在许多方面:竞争加剧,对传统商业模式造成生存冲击;大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联营;大科技在信贷供应方面的风险;以及由大科技公司的规模和潜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问题。本节的其余部分将依次讨论这些问题。
  • 与现有金融机构竞争产生的问题

竞争的加剧(无论是直接来自大科技的进入,还是间接由于其与客户关系的演化)都可能影响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保护金融机构免受竞争,并不是当局的职责,但监管机构和监管者应密切注意,竞争对商业模式可行性的影响,以及传统机构对于竞争所采取的反弹行为的影响和性质。
在某些国家,大科技公司和传统金融机构因争夺类存款产品而引人瞩目。在储值支付产品(例如移动钱包)大行其道的情况下,资金可能会脱离银行系统的控制,而形成一些移动端的资金池(尽管通常这些资金最终会存入银行)。例如,在中国,与数字钱包相关的货币市场基金(MMF)持有大量资金。结果,中资银行提高了存款利率,以留住客户,这增加了银行的资金成本(最终将由借款人承担)。此外,与客户存款相比,该资金池的流动性更充裕,这也可能会降低银行资金的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如果放任大量资金留在银行系统外,金融体系中的联动性和风险的透明度也降低了。因此,针对移动支付平台主导的货币市场基金可能引发的风险,中国监管当局最近采用了新规则。


即使大科技公司在金融服务提供者与其客户之间提供接口,而不是直接与它们竞争,仍然存在进一步破坏业务模式的可能。有些金融机构接受大科技公司提供的金融科技服务,而转向与相关大科技公司互动,客户忠诚度可能会减弱。随着时间的流逝,大科技公司也可能会使用开放银行计划来开发支付的汇总或发起服务。这将增加金融服务的竞争,并使消费者受益,因为这将增加市场的透明度。但是,这也可能减少银行存款的“粘性”,并可能影响现有银行的融资成本和稳定性。
一般而言,大科技带来的竞争会对现有金融机构产生影响。其中一些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例如,竞争可能会鼓励现有的金融机构采用技术并降低成本,改善产品和盈利能力。但是,竞争加剧也可能会使机构的利润留存困难,并影响再发展的能力。竞争还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犯风险定价错误例如,金融机构在竞争下可能会采取激进的定价策略,将贷款利率设置得太低,并鼓励过量放贷。据估计,大科技公司寻求与银行客户互动以分流部分银行产品的领域往往是银行运营中利润最高的领域,这意味着大科技公司的进入可能会对传统金融机构的获利能力产生影响,并对其业务模型的提出挑战。
 
  • 大科技与现有企业之间的业务联营引起的问题

大科技公司与现有银行的合作关系可能会创造在运营/财务方面的关联关系和依赖性。这些关联关系的规模可能会增加金融系统的复杂性,并为风险传播提供新的渠道。反过来,发生经营失败或金融冲击时,也可能造成传染性风险
  例如,如果一家与金融机构合作的大科技公司遇到了运营或财务问题,从而阻止其客户访问金融机构的服务。
由于使用了云服务,金融机构与大科技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多。这引起了严重的依赖性。由于这些服务的集中度很高,而且难以获得替代产品问题变得更为严重。FSB关于云服务中的第三方依赖关系的论文中讨论了这些问题。
财务方面的关联关系也可能带来风险。例如,中国大科技公司提供的货币市场基金(MMF)通过存款和对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将其及其支付产品链接到金融系统。如上所述,这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的运营。这也意味着,大科技公司的财务问题(例如突然失去客户信任以及需要赎回存款或快速出售资产)可能会对金融机构造成破坏考虑到银行间彼此融资,带来的影响可能更严重。
目前,我们尚不清楚这些相互关联的风险程度以及大科技公司与现有金融机构之间的可替代性程度。与规模较小的金融科技公司相反,大型科技公司通常具有已建立的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功能,并且非常注重弹性。话虽如此,大科技公司可能缺乏在金融部门开展业务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并且难以使其风险管理文化适应金融服务行业的严格要求。就经营金融业务的大科技公司在寻求与现有金融机构合作时,所有权和治理可能也存在透明度问题。整体来看,对金融稳定性的风险可能会增加。
 
  • 大科技扩大信贷供应产生的问题

大科技公司迅速扩大信贷供应将使之前已发现的与金融科技贷款有关的风险更加突出。特别是,新型的信用评估方式,尚未经受完整的金融周期的挑战。此外,尚不清楚大科技公司在经济低迷时期维持信贷供应的能力。鉴于其有更多的融资选择,大科技公司可能比其他金融科技信贷提供者更有能力为贷款融得资金。但是,与金融机构相比,在经济低迷时期,他们的数据驱动而非基于关系的贷款方式可能会导致信贷供应的收缩。
 
  • 规模问题

在某种程度上,大科技公司是(或将来可能成为)金融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它们可以达到一定的规模和集中度,以至于它们的失败可能会对金融体系的其他部分或更广泛的经济造成广泛的破坏。可以说,在前沿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EMDE)中比在发达经济体(AE)中更可能发生这种情况。这仍然是有关当局进一步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 竞争引起的问题

虽然大科技公司本身的运行,并不构成金融稳定的风险,但它们广泛地触达客户数据以及通过网络效应自我强化的特点,可能意味着它们在某些技术(以及潜在的金融)服务市场中占据垄断地位。
迄今为止,尚无证据表明大科技公司妨碍其竞争对手提供金融服务。此外,如上所述,竞争可以支持金融创新,并改善消费者福利。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监管部门应当打造更具灵活性的竞争法,以适应数字经济的挑战,包括金融创新和大科技公司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所带来的挑战。
尽管如此,企业未来可能会通过提高准入门槛或增加用户转用其他平台的成本来巩固自己的地位。大科技公司可能会尝试进行其他旨在减少竞争影响的活动,例如,对企业的交叉补贴,产品捆绑销售或通过收购潜在竞争对手。通过计算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并相应地调整价格,他们还可以实施价格歧视。
这些行为反过来又会放大上述讨论的金融稳定风险。这些风险包括由大科技公司的规模,对现有机构的盈利能力和行为的潜在影响以及集中提供某些重要服务所产生的风险。
 
六、对政策的影响
大科技公司进入金融服务业给决策者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大科技公司具有迅速扩大金融服务规模的潜力,突显了决策者紧贴最新动态及其对系统风险的影响的总体需求。监管机构(如,负责监督银行和非银行部门的机构之间的合作和沟通变得更重要。其中有些国际合作可以通过FSB来实现。鉴于此类公司通常具有全球化性质,因此这一点很重要。
政策制定者可能需要进一步考虑三个特定问题。
第一个问题涉及大科技公司从传统金融领域之外提供金融服务的范围。非银行公司从事那些通常是由已经受到监管的机构进行的金融中介服务,这并不是一个新现象。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中,哪些金融法规适用于开展金融活动的大科技公司,以及这些公司受金融法规约束的程度,可能还是不明确的问题。大科技公司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存在也可能凸显出这样一种必要性:以基于行为的监管方法来补充基于机构的监管方法,以确保适当且一致地涵盖对金融稳定有影响的活动。当局不妨考虑对大科技和小型金融科技公司,从相对规模和风险的角度,来适当区分监管的思路。
 


如果大科技公司分销由现有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或向其提供辅助服务,则监管处理和响应可能会很复杂。确保监管(程度)与大科技和小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相对规模和风险成比例也是适当的。
其次,大科技公司的不同业务线,以及它们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复杂且多种多样的联系,可能会带来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可能会注意到这些关联关系,并持续进行监控。特别是关注大科技公司的竞争,使现有金融机构放弃利润留存而选择应战,从而带来的问题。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可能还需要协调对大科技公司的金融活动的监管与对金融机构因接受来自同一公司的第三方服务而产生的监管。
第三,大科技公司利用客户数据的能力可能会引发一个问题,即金融机构应如何处理数据权利尤其是在更广泛的数据保护法规中,这个问题呈现得更明显。银行与新进入者共享相关数据时,也应遵守监管规定的义务(例如银行法中要求的披露义务)。这可能会加剧竞争,也可能带来新的风险。大科技公司利用客户数据的能力,给监管者提出的另一个问题是,当局是否可以考虑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考虑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各个参与者之间迁移数据的可能性。这样做可能有助于鼓励竞争,并有助于确保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与其他监管机构(例如竞争管理机构和涉及数据保护的机构)的密切合作也可能使金融机构受益。
(完)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数字经济与社会”,2019年12月14日(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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