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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黑名单”列入标准出台

 tower6331 2019-12-19

作者 一鸣

近日,水利部官方网站公布一份文件——《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这份文件是新时期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而制定的行业监管文件。

文件的最大亮点莫过于提出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管理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虽然这份文件的出台在水土保持行业内的反应显得波澜不惊,但无疑将对今后水土保持行业市场行为规范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水土保持相关资质的取消,水土保持行业市场准入门槛有所降低,同时大量生产建设项目开始实施承诺制管理,对于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专业素质要求则更高。因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防止技术服务单位素质参差不齐而导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

为了更好地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监管部门也从发挥市场主体主动性方面探索有效途径。目前来看,强化信用监管是比较有效的途径之一。特别是量化了的信用管理要求和更加严厉的惩戒手段,可形成一定的威慑,使市场主体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敬畏之心。

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惩戒相关内容。

该文件提出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和相关人员。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指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判断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主要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等。主要包括:

(一)责任追究: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建议解除合同。
(二)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含降低资质等级)。
(三)司法判决。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名单”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 生产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验先投”的;未履行承诺被撤销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决定的;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监测、监理工作的;重要防护对象的水土保持措施严重滞后或者不落实的;不符合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自主验收的;不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方案编制单位:1年内有2个以上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因质量问题未通过审查审批的。

  •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验收报告存在严重缺漏或者严重质量问题的。

  • 监测单位:迟于合同规定6个月以上未开展监测工作的;同一项目的监测季报2次未按时提交的;监测季报或者总结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 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和合同开展监理工作,情节严重的;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出现严重水土保持质量问题的。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开展设计,造成严重后果的;因设计深度和质量问题,造成水土保持设施功能丧失的。

  • 施工单位: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施工,情节严重的;不在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弃渣的;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不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二)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采取以下严格监管措施。

  • 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中进行重点审查。
  • 在资质管理中,限制享受'绿色通道'、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
  • 在招标过程中,可提高保证金比例、降低工程预付款比例等。
  • 在日常监管中,适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 在评比表彰、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工作中进行重点审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应当列入“黑名单”。

  • 在“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内发生2次以上应纳入“重点关注名单”情形的。
  • 生产建设单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施验收报告编制、设计、监测、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报告、验收鉴定书、设计文件、监测报告和监理报告编制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 被实施查封、扣押的。
  •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 依法限制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相关资质;对其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按照联合惩戒备忘录的有关规定,提出依法限制取得相关资质建议。
  • 依法限制取得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外国组织或个人在华从事水文活动的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等相关行政许可。
  • 依法限制参与水利建设市场生产经营、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等活动。
  • 不得作为水利相关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
  • 不得申请信用修复,不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3年内不得参加水利行业信用评价,已取得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 不得被评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
  • 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 依法限制或禁止参与水利基础设施特许经营。
  • 依法限制水利建设市场相关建设手续办理。
  • 依法限制取得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专业)、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等相关执业资格。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3年内不得参加水利行业各类评优表彰等活动。

前款规定列入'黑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员,涉及行政处罚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计入信用信息。

总之,这份加强信用监管的文件无疑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对于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方案、验收、治理等技术服务单位和相关监测设施设备生产商也加强了监管。

我们相信,未来水土保持行业市场将进一步规范,无论技术服务,还是设备制造等都可能上升一个层次。对市场主体而言,既是挑战,又是机遇,需要提高对政策的认识和把握,提前谋划,及时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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