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首发:http://www./zhuanjia/20190710240.html ![]() 【摘要】 2018年7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一起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做出了1505万元的高额赔偿,这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 【基本案情】 该案中,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索公司”)注册地在法国,是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达索公司发现,被告上海同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捷公司”)作为一家独立汽车工程技术公司,在各大人才招聘网站发布招聘熟练运用CATIA软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 达索公司认为,有证据表明同捷公司存在大量非法使用达索公司CATIA系列软件的行为,故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同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达索公司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和合理费用10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同捷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5万元。 【评析】 事实上,在该判决不久前的6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就另一起达索CAITA软件侵权案件做出了赔偿额900万元的判决。该案中,原告达索公司认为被告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豆公司”)未经许可非法复制、安装了达索系统旗下一款CATIA软件,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1845万元。法院最终一审判赔900万元。 这两起案件开创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判赔金额的新纪录。 笔者研究上述两起案件发现,法院最终的判赔比例及绝对数值都非常高。在达索与知豆一案中,原告达索公司诉求赔偿金额为1845万元,法院最终判赔数值高达900万元,判赔比例为48.8%。而在达索与同捷一案中,法院最终判赔金额几乎接近原告的诉求,绝对数值更是高达1505万元。 除此之外,针对达索公司就CATIA软件在中国大陆发起的一系列软件著作权侵权案,就目前检索到的与其相关的53份法律文书,筛选后得到两份判决书。 在DASSAULTSYSTEMES(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凯迪汽车车身设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达索公司作为CATIA系列软件著作权人,认为被告长春凯迪汽车车身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擅自复制、安装、商业使用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构成对达索公司著作权的侵犯,并给其造成巨大损失,遂起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整。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30万元整(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中,类似的,一审原告达索公司认为被告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姆公司”)侵犯其CATIA系列软件著作权,起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整。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蓝姆公司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整(已考虑达索公司合理开支)。 在这两起案件中,达索公司均诉求赔偿1000万元,最终的判赔金额相对都不高,达索与凯迪案判赔130万元,判赔比例为13%,达索与蓝姆案甚至一审没有支持赔偿请求,二审最终也只判赔20万元,判赔比例为2%。 将检索到的这两起判决与最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的两起案件比较后,笔者发现,即使考虑到判决做出的时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判赔额比例与绝对数值也明显高于在先的两起类似案件。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应该是在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计算思路上产生了明显变化。 根据笔者的代理经验,一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原告为证明其损失,会提交涉案软件的销售合同,并往往主张要求以销售合同中体现的软件销售价格与涉嫌侵权软件数量之乘积作为其实际损失。法院在此基础上,可能会考虑软件产品本身的利润率,最终计算出一个数值。但也有法院并不考虑利润率,直接参考软件售价计算实际损失数值。而后者无疑会大幅提高最终的判赔数额。 专注软件著作权纠纷解决与犯罪研究,请搜索IPCOO软件保护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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