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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僧格》——古代道士、僧侣的行为规范法律制度|桃染墨痕

 思明居士 2019-12-19

中国很早就出现了律法,但是由于中国封建社会一直处于“人治”的状态,故古代法律经历了漫长的时间才逐渐完善,而唐朝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成熟阶段,在这一时期,中国的律法体系逐渐完备,出现了《条制》即后世所称的《道僧格》这一部宗教法,据现有资料考究是目前所知的中国最早的宗教法之一。虽然《道僧格》文本早已佚失,唐代及后世的文献更是少有提及,《唐六典》中记载有:“格以禁违正邪。”而《道僧格》顾名思义,就是唐代道士、僧侣的行为规范法律制度,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道士、僧侣应该做什么,不应做什么。

《道僧格》——古代道士、僧侣的行为规范法律制度|桃染墨痕

一、《道僧格》的内容特点

由于《道僧格》早已轶失,历史上关于这一部宗教法的记载也较为简单,但是从唐朝的史籍记载中,国内外学者复原了其中一部分内容,从现有复原的内容来看,虽然唐朝皇帝一直以道为先,但是由于僧侣人数规模更为庞大,故立法上是以佛教戒律为主,道教清规为辅,与世俗法大不相同,具有以下特点:

1、审判权分属宗教内部和朝廷

《道僧格》的总则中的三个条款:“观玄象条”、“焚身舍身条”和“准格律条”中明确僧侣、道士犯罪的管辖权和审判权,分属与宗教内部和朝廷。

其中“观玄象条”与“焚身舍身条”就详细列举了僧道的哪些罪行应依世俗法判罚,由地方衙门负责审判和执行,《道僧格·观玄象条》中规定:“凡道士、女官、僧尼,上观玄象、假说灾祥、语及国家、妖惑百姓及习读兵书、杀人、奸、盗、诈称得圣道者,付官司依律科罪。狱成者,虽会赦,犹还俗。”

而其中的《焚身舍身条》中也规定了:“凡道士、女冠、僧尼等,有舍身、烧臂、炼指、钊一截手足、带铃燃灯,诸般坏肢体、戏弄道具符篆、左道妖惑、骇俗惊愚者,皆勒还俗,依律科断。”从上可知,《道僧格》虽然尊重宗教习俗,但是却更看重世俗观念中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这一观念,无特殊情况不得损毁。

而“准格律条”则规定了依《道僧格》量刑判罪,由三纲(寺庙、道观的僧道官员)负责审判和执行的罪行。如《准格律条》中:“道士、女冠、僧尼,犯大逆、谋叛、奸、盗、诈、脱法服及徒以上者,依律科断。徒年以上者皆还俗,许以告碟当徒一年。若会赦,亦还俗。徒以下者依僧道法,三纲科断,所由州县官,不得擅行决罚。如有违越,依法科罪。”从这一条来看,僧侣、道士属于特权阶层

《道僧格》——古代道士、僧侣的行为规范法律制度|桃染墨痕

寺庙僧官和世俗官员分工明确,双方互不干涉,各司其职,“如有违越,依法科罪”。而僧尼、道士犯罪管辖权的不同划分,为僧尼、道士这个特殊的法律群体设置了一个法律上依法治教的“自治区”,具有一定的法律豁免权。

2、法律周密,涉及多个方面

《道僧格》目前已复原的共二十四条,但是可以看出这部宗教法的严密性,其内容涉及行政、经济、社会交友、宗教修行等多个方面,总体上看,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宗教法。

首先是关于僧道资格任免的,唐朝为了控制佛道两教的人数,避免其势力发展过大,影响国家税收和农业经济的发展,对于正度、私度、恩度的资格看的极严,严禁私度,不鼓励正度,极少恩度,《道僧格》在“私度条”中规定了发现私度“杖一百”、“徒一年”这样的严峻刑罚,乱世才用重典,对于私度刑罚如此严厉,可见唐朝对于私度的深恶痛绝

其次是关于僧道的日常行为规范的,对僧道的衣食住行都提出约束,其中“听著木兰条”就规定僧尼的服装取“淄坏等色”,不得取艳丽奢靡之色,须和世俗中人的衣着颜色区别开来;而“饮酒”一条中就规定了僧尼、道士不得“饮酒、食肉、食五辛”。其余的“禅行条”、“有私事条”等更是将僧侣、道士局限在寺庙、道观之内,严格控制他们的外出传教,以防宗教势力发展过大。

《道僧格》——古代道士、僧侣的行为规范法律制度|桃染墨痕

在经济上更是严格管教僧侣、道士的蓄产,从僧人道士及信徒两处着手,既禁止僧尼“私蓄奴婢与田宅、财物及兴贩出息”,同时禁止信徒布施“奴婢与田地、房宅”等私产,禁止僧尼道士接受这样的布施。从源头上防止宗教经济的过度膨胀,从而起到保护国家税收的作用。由此可知,《道僧格》在给予僧道一定的自主权的同时也对他们有所限制,就是为了防止宗教势力发展过大,伤害小农经济,从而危及国家税收。

二、《道僧格》产生的原因

《广弘明集·度僧天下诏》曾详细记述了《道僧格》产生的直接原因:“……多有僧徒,溺于流俗。 或假托神通,妄传妖怪;或谬称医茧,左道求财;或造诣曹,嘱致赃贿;或钻肤焚指,骇俗惊愚;并自贻伊戚,动推刑纲;有一于此,大亏圣教。朕情深护持,必无宽舍。

已令依附内律,参以金科,具为条制,务使法门清整。所在官司,宜加检察,其部内有违法僧不举发者,所司录状闻奏。庶善者必采,恶者必斥。伽蓝净土,咸知法味,菩提觉路,绝诸意垢。”从诏令的内容来看,唐太宗之所以制定《条制》就是为了规范宗教人士的行为。但是从现有资料考证,《道僧格》的颁布似乎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1、宗教势力的扩大

由于魏晋南北朝时烽烟四起、战祸连绵,加上门阀士族对百姓的剥削日益加重,而南北朝时的统治者多好佛、信佛,为了促进佛教的兴盛,不仅修建了大量佛寺,还赋予道士、僧侣大量财物以及特权。百姓为了拥有土地,享有免除赋役的特权,积极投靠道观、佛寺,私度入教,道佛两教势力的逐渐扩大,分割了国家的土地和人口,严重影响国家赋役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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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唐高祖李渊为了拔高自己的出身地位,宣扬陇西李家乃是道教创始人老子的后裔,为了这个谎言,李渊不得不大力弘扬道教,而与此同时李渊也信佛,在未起事之前,就曾为父母造佛像祈福。建国之后,为了争取宗教界的支持,兴建佛寺、道观,武德元年,唐高祖还在“朱雀门南通衙之上,普建直场,设无遮会”,一时道士、僧侣云集。这些举措都促进了道佛两教的兴盛,推动了宗教势力的扩大

唐高祖也看到尊道崇佛对国家税收的伤害,于是开始抑制宗教势力的发展,但是由于道教势力发展缓慢,其危害远比佛教要小,又因为李唐皇室自称是道家老祖后裔,于是唐高祖的抑制宗教势力的发展主要在于抑制佛教势力的发展,于是颁布了《沙汰佛道诏》以抑佛,然而收效甚微。根据《唐会要》的记载,开元时期“天下观一千六百八十七,道士七百七十六,女冠九百八十八。寺五千三百五十八,僧七万五千五百二十四,尼五万五百七十六…”,道士、女官总数才占僧尼总数的百分之一,可见佛教势力远比道教势力兴盛。

在此基础上,唐太宗吸取了父亲的教训,一边尊道礼佛的同时,一边颁布《道僧格》,以世俗法律来规范道士、僧侣的行为。从《道僧格》的内容来看,唐太宗禁止私度,严格正度,虽然是以道教清规、佛教戒律为参考,但是其量刑却比清规戒律更为严格,这就阻止了那些仅仅是想躲避赋役的人的出世,从一定意义上遏制了宗教势力的发展,为国家税收做出了贡献。

《道僧格》——古代道士、僧侣的行为规范法律制度|桃染墨痕

2、宗教为皇权服务

在中国历史上政治和宗教的关系是极为暧昧的,与西方中世纪时期不同,他们是神权(即教权)高于皇权,是属于政教合一的体制,政教合一指的是宗教结构与社会结构合二为一,国家以某种宗教或教派为唯一的正统信仰,该宗教的教义和宗教法典都具有法律效力。如中世纪的格列高一世建立的神圣罗马教皇国,就是一个典型的政教合一的国家。

而中国则不同,属于政教分离的体制,然而却不是完全的分离,皇权与教权之间有着暧昧交集,如皇族人员会在名义上出家,如武则天的一个孩子就皈依三宝,拜玄奘为师,三藏法师为他赐号“佛光王”,再如太平公主就曾以为外祖母祈福为名出家,“太平”既是她的封号也是她的道号。道士、僧侣也在朝中任职、受爵。但是总的来说,皇权是至高无上的,教权需为皇权服务,如李渊开国是自称是道教始祖李耳的后裔一样,道教还承认了这一说法,就是教权为皇权服务的一种体现。

而唐太祖李世民更是以为宗教人士这一特殊的法律群体立法为由,将僧道官任免权、度僧权、还俗权等严格掌握在国家手中,不仅可以有效控制佛教、道教的发展规模,同时也将皇权凌驾于教权之上,引导佛道两教进一步成为依附君主、辅助王道的工具。

从其内容来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给了僧侣、道士自主权和豁免权,但是在危及皇权问题上寸土不让,如之前列举的“上观玄象、假说灾祥、语及国家、妖惑百姓、习读兵书”等罪行就属于“大逆、谋叛”这样可以抄家灭族的罪名,僧道只要犯下危及皇权的罪行,一律依照唐律治罪。在唐代,虽然对佛教和道教的政策始终都是以尊崇为主的,但是其中的抑制、利用和统治却是更为主要的。皇权高于教权、教权为皇权服务是唐代历任皇帝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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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神权

三、小结

综上所述,《道僧格》作为我国目前所知的第一部较为成熟的宗教法,它的出现,标志着皇权的逐渐成熟,也标志着中国法律已经步入成熟阶段,具有着很高的历史地位

深入研究发现,由于唐朝实行尊崇宽容的宗教政策,唐朝历代统治者既尊重推崇道佛两教,又在利用着宗教为皇权服务,维护皇族统治。《道僧格》不仅是一部古代道士、僧侣的行为规范法律制度,它也在一定意义上,扼制了道佛两教特别是佛教的发展壮大,扼制了以寺院经济为代表的宗教经济的发展,保护脆弱的小农经济,使之不能危害社稷安稳。

参考文献:

1、《道僧格》

2、《唐代宗教管理研究》

3、《法律视角下的隋唐佛教管理研究》

4、《.政治与信仰:唐初佛教政策研究》

5、《唐代《道僧格》再探—兼论《天圣令·狱官令》“僧道科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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