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其实这个问题,也是工地上工伤事故如何处理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通过走工伤途径,这时的赔偿主体为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公司。 二是通过走人身损害途径,这是的赔偿主体包括小包工头、大包工头、施工单位。 这两种处理方式存在很大的差别。 第一种,走工伤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包工头因为不符合用人主体资格,所以无法与工人建立劳动关系。在工地上,与工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是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公司。对于工人来说,走工伤途径,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再赔偿。 第二种,如果工人不走工伤,直接去做司法鉴定,然后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计算损失,找包工头来索赔。这叫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包工头是雇佣工人的主体,应当承担责任。施工单位是违法分包的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从这两种途径来看,是不是都有施工单位要承担责任的身影?但是,在实际中,一般都是包工头来承担实际责任。 尽管大的政策是不准违法分包转包,但是在工地上分包转包还是很多。对于发包方来说,如果这个责任要他来承担,那么承包方(包工头)可能日子就不太好过了。这是二者的强弱地位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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