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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被“魔怔”了到保险公司上班~

 薇险物语_保险 2019-12-24

往期精选

2 Aug 2019

我老婆被“魔怔”大孩子前年刚买了很多保险,家里一年保费10多万,现在我家二宝刚半岁,老婆就去保险公司上班了,说又挣钱又有保障我开导她多次,反被喷“你什么都不懂,舍不得给孩子花钱,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让我变成做饭的老妈子……”

很似苦恼,家里谁说都不听,请教如何才能开导她,接地气,看清现实?

唉,隔三岔五会收到这样子的内容,我不想说这些事了,回答就觉得累得慌,我们来看一个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民事判决案,看法律的适用,就知道到保险是上班,还是……

原告:张建刚

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件受理时间:2019年2月29日,

被告太平人寿保险德阳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D1
保险公司“游记”

2016年3月14日


张建刚以试用职级进入被告处,同年3月30日业绩达标转为正式业务员,6月30日以优秀业绩跨级晋升业务经理。

看到这里是不觉得好棒棒?

优异业绩播报

1.2017年12月31日

太平卓越至尊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交费年期3年期、交费方式年缴)、太平富贵金账户2017年金保险(万能型)(交费年期趸交、交费方式趸交),保险费合计32353元

2.2018年4月23日

太平福禄康瑞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等,保险费合计15253.30元,交费方式均为年缴;

3.2018年4月23日

太平福禄康瑞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等,保险费合计16927.60元,交费方式均为年缴;

4.2018年4月28日

太平福禄康瑞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等,保险费合计5469.80元,交费方式均为年缴;

5.2017年1月1日

太平卓越臻享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交费年期3年期、交费方式年缴)、太平财富金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交费年期趸交、交费方式趸交)保险费合计52660.50元;

6.2018年1月1日

太平卓越至尊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交费年期3年期、交费方式年缴)、太平富贵金账户2017年金保险(万能型)(交费年期趸交、交费方式趸交),保险费合计10419元;

7.2017年1月1日

太平卓越臻享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交费年期3年期、交费方式年缴)、太平财富钻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交费年期趸交、交费方式趸交),保险费合计205009.60元。

幻想一刻

2018年10月因业绩不佳被降级为试用业务员,太平对张建刚于当月24日清编。

张建刚于2018年10月22日、11月1日在太平人保官网上分别为客户投保意外险卡单一份(保单号:009421182014388、009443627162388),虽业绩不好,但并不属于“三个月业绩挂零”的情形。

张建刚诉讼请求:

1. 判太平人寿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解除张建刚与太平人寿保险德阳公司的代理合同”的无效;

2. 太平人寿保险德阳公司在《德阳日报》上以书面形式公开道歉,承认错误;

3. 被告支付在2018年12月24日前一直履行保险代理人职责有权利领取2019年5月1日前的代理人续佣和继续率金,合计11000元(庭审中明确包括:以330000元保费为基数按照1%计算的续佣3300元、继续率奖金3300元;2019年3月份尚未产生的续佣及继续率金4400元);

4. 被告赔偿张建刚精神损失费1元;

5.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6. 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4日16时52分始,原告陆续接到几个朋友(也是客户)转发的短信息,主要意思是原告已从太平人寿保险德阳公司离职,后续服务将另外安排人员进行。

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

  • 驳回张建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张建刚负担。

 
法院事实认证

张建刚与被告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2016年版)》中亦约定“尽管本合同中约定了甲乙双方各自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但不意味着甲乙双方放弃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0条享有的法定的任意解除权。”

故张建刚主张被告作出解除双方之间的代理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张建刚主张的续佣和继续率奖金,其所举证据来看,《保险代理合同书(2016年版)》中约定“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乙方在合同终止当月可享受所做保单的初年度佣金、续佣、继续率奖金,从合同终止次月起,不再享受任何代理费和业务奖励。”

由此来看,张建刚享受2018年12月所做保单的续佣和继续率奖金,之后的续佣和继续率奖金依照约定不再享受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

真不想再回答此类问题了。

想着一位刚入行,敢把金融保险产品推给亲朋好友,让TA们为你交学费了。指望保险公司来教授完善全面的金融专业知识?谁见过那个行业把自己代理的产品只卖给亲朋好友的?

保险公司教一套“简单、相信、听话、照做”,向亲戚朋友推销保险产品,美其名“传播爱与责任,送保障”。别人花了大把银子,买了你的面子。可到头来,诈干了你的“缘故资源”你还没有赚到多少银子,却丢了自己的银子与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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