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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聊政采 | 评审现场可以修改不合理的采购需求吗?

 洛比 2019-12-24

亚利聊政采(231) 来自易采通APP 00:00 08:44

亚利聊政采,每周二与你相约。

在评审过程中,评委有可能发现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中存在错误。那么,评审专家可以现场修改不合理的采购需求吗?对此有人认为,明显的错误应该立即修改,然后才能再继续评审;也有人认为,现场修改不合理的采购文件势会必造成对投标人的不公平。究竟,评审环节专家不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中不合理的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集采购机构对一个票务印刷服务项目组织采购。该项目印刷量大、工期紧,要求投标人投标时提交样票。4家投标人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

在评标会上,一位评审专家仔细核对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样票,随后提出,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中列出的技术规格与样票要求相矛盾。纸张要求也不明确,而纸张是印刷中最大的直接成本之一。以上两点内容需要修改和完善。否则,按现有的评标办法和细则,有些技术分和票样分无法合理评出。

这位专家建议,可以将纸张技术要求提升到一个较高的标准。评标委员会组长和其他评委同意了该提议。最后将纸张技术要求提高到了统一的标准,评标过程继续进行。经过综合打分,B公司中标,投标人和采购人都很满意。

我们先来看看87号令的规定,第四十六条明确了评标委员会要履行的五项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从中可以看出,进行符合性审查;必要时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比较和评价投标文件等,是专家应尽的法定职责。而修改或完善招标文件却不是专家的法定职责。

显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评审专家修改招标文件的权利。本案例中,专家在发现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存在缺陷和矛盾后,考虑到本项目印制工期紧,便提出修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将纸张要求提高到一个统一的标准,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尽管看起来很合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的依据只能是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后发现有瑕疵,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但在进入评审时却不能变更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现场修改招标文件内容,自定规则再去评审的做法有失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那么,问题来了,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如果发现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存在瑕疵,怎么办呢?87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应当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在参与评审的过程中,专家难免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问题。如果是小问题,可以通过表决,得出一致结论并在评审报告中予以记录,不一定非要停止评审。如果是重大歧义,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

政府采购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一些看似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事是不能做的。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招标文件是规范采购行为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和修改。

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难免会出现一些漏洞。如果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前后矛盾,确需修改,招标人、投标人、评审专家等相关各方应担负起各自的职责进行把关,把问题消灭在初始阶段。

首先,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如发现招标文件内容存在前后矛盾时,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提出澄清要求,搞清招标人到底以哪项规定为准,不能将错就错或者想当然。如果招标人未进行澄清或修改,那么,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当被认定为符合要求。

其次,招标人发现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或内容有错误,应当马上发出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通知,对于错误的地方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予以更正。招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发出澄清或修改公告。否则,开标后或评标时,不管投标人以哪项规定为准编制投标文件,都无法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扣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的内容未涉及报价或评标因素,处理办法可能会相对简单。例如投标有效期前后规定不一致,评审专家可以通过表决认定投标文件都有效,继续进行评审。但是,如果招标文件前后矛盾的内容涉及报价或评标因素,那就要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出澄清。评委不能擅自修改变更招标文件,哪怕项目非常紧急。

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或歧义,专家无权现场修改,这是可以得出的结论。那么,专家还有什么禁止性的行为呢?87号令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七种禁止性行为: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二、在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情形之外,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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