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失信被执行人,上过两次法院系统查询无财产,失信撤掉了,对“高消费”该如何理解?

 文豪学者 2019-12-25

你的问题涉及到四个要点:失信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失信信息的删除、限制高消费。同时,你的问题在最高法院两个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名单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高规定》)。下面一一为你作答:

一、失信被执行人。它也是大家俗称的“老赖”,法律上是指对法院已生效的裁判,对其确定的义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方本来具有履行能力、但故意不履行的行为。依据《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规定,可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被执行人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被执行人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首先要求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如果不报告的,视为妨害执行行为,法院可以采取制裁措施。其次,法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种状况,法院就很难再执行下去的。当然,不排除,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转移财产。但法院有个调查、发现的过程,申请人也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三、失信信息的删除。《失信名单规定》第九条是关于法院删除失信信息的规定,共有七中情形,你说的情形符合其中的第四项规定,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对这种情况,法院就可以删除其失信信息了。

四、限制高消费。依据的是《限高规定》,其中在第三条列举了属于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被执行人在出行时,选择的方式是乘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被执行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被执行人购买房屋、公寓等不动产,或者建、扩、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被执行人购买非经营所必需的车辆; (六)在被执行期间,仍然去旅游、度假; (七)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八)被执行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被执行人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被执行人对以上的高消费,是被限制的。

失信被执行人不一定被限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的在一定时期,也不一定就是失信被执行人。但二者是有重合的部分的。也就是说,有的被执行人既是失信执行人,又被限制了高消费。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