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彝良县医疗保障局 一、基本医疗保险 二、大病保险 1.申请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产生的费用必须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报销到9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自付费用超过当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由医疗救助进行兜底保障。 3.团体医疗保险的救助: (1): 资助参加团体医疗保险。全额资助上年度末在册的城乡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重点 优抚对象参加团体医疗救助补充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除外; (2): 参加团体医疗保险的救助标准:参加团体医疗救助的对 象在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 规费用按 70%比例给予“团体救助”年封顶线 6000 元。 4.特困供养对象年度内住院自付费用 2 万元(含 2 万元)以内按 100%比例进行救助。 5.城乡低保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等对象患病,在获 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团体险)、商业保险 报销(补偿)后,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 75%比例进 行救助,免起付线,封顶线 10 万元/年。 6.重性精神病患者救助标准:实行零起付线,个人累计救助封顶线 10 万 元/年。其中:三级以上肇事肇祸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包 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 100%进行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个人 自付医疗费用按 75%比例进行救助;重点优抚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 60%比例 进行救助;低保边缘户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 50%比例进行救助。 7.按各种保障政策报销后,仍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对象的救助。起付线 5000 元,个人自付合规费用 2 万元(含 2 万元)按 30%进行救助,年封顶线 5 万元。 8.普通城乡居民罹患32 种重特大疾病致家庭贫困对象,在获取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补偿)后, 可在一年内一次或多次享受医疗救助,起付线 2500 元,个人累计救助封顶线 10 万元/年。报销比例为:单次个人自付合规费用在 2500 元至 3 万元(含 3 万元) 的按 35%比例救助;3 万元至 5 万元(含 5 万元)的按 45%比例救助;5 万元以 上的按 55%比例救助。 按分类救助标准救助后,对个人及家庭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根据 医疗救助资金情况,采取二次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享受多次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实施方案规定的年救助封线。 9.申请医疗救助费用必须是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本年度1 月1日—12月31日); 医疗救助费用零星报账最迟须于出院次年 6月30日前申报办理报销手续,逾期申报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报销。 四、“一站式”结算报销政策、返乡镇报销所需资料 五、慢性病和特殊病门诊申报审批和待遇报销方式 六、办理转诊转院经办机构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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