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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悟|庭审中的颠覆式微笑

 天涯军博 2019-12-25

微笑有时源于本能,有时则基于需要。法庭虽然是零和博弈的游戏场,但代理律师们仍不乏微笑。不过法庭毕竟是个庄重的场合,各方参与人需要时刻保持理性,尤其是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应当学会对庭审中的微笑进行有效管理,因为不适当的微笑通常会惹来麻烦,甚至对案件本身产生颠覆性后果。

1、当事人在场时原则上不给对方以微笑

诉讼律师的业务范围通常有较强的地域性,因此一个案件的双方代理律师通常都较为熟识。在这样的背景下,大部分律师在庭前都会主动和对方律师打招呼握手,有时甚至有说有笑,将行业的其乐融融表现的淋漓尽致。

然而,案件的当事双方决定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通常矛盾已经非常尖锐,而在法庭上能够获得胜诉的却仅有一方,在此情况下各方当事人都表现得志在必得,拔剑恕张,火药味极浓。若双方代理律师表现得过于亲热,极容易被当事人误会,甚至被怀疑双方律师串通,尤其当委托方是国外客户时更是如此。所以,有经验的律师通常在当事人在场时不会表现得与对方律师熟悉,更不会微笑对之。

2、法庭上不得给对手以蔑视式微笑

由于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掌握程度不同,有些当事人或律师在法庭上经常会犯一些常识性的错误,遇到这样的情形有些律师会表现出轻蔑对手的样子,甚至对其嘲笑和讥讽。

诉辩双方虽然观点对立,但在法庭上并不表现为直接交锋,而是各自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观点,使法庭予以接受。即便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在法庭上出现失误,亦应当由处于主导地位的法官予以纠正,而不应当由另一方律师。显然,一方律师对另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予以指责有越位的嫌疑,这肯定得不到法庭的欢迎。

另外,同情弱者是人的天性,如果一方律师对对方的错误表现得咄咄逼人,这样很容易将对方置于弱者的地位,从而使其获得法官的同情,相反使自己给法庭以不仁道的形象,这显然对获得一个有利的判决不利。

3、向法庭陈述事实时永远不要保持微笑

让判决认定的事实近可能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是法庭的主要职责,因为法院的判决通常需要接受上级法院及相关机关的审查,以及社会的监督。然而,诉辩双方因为立场不同,法官通常对任何一方陈述的事实均持审慎的态度,尤其是对代理律师的陈述。毕竟代理律师通常没有参与讼争事实的整个过程,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多是通过当事人或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而且律师有专业能力,更知道披露或隐藏哪些证据和事实对已方更加有利,这就更增加了法庭对律师陈述事实的不信任。

然而有些律师有一些很不好的习惯,在举证质证阶段,或在回答完法庭提问后总是表现得极为兴奋,其实这样的举动危害极大。因为越是客观的事实,越趋于中性,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陈述的事实是客观的,其不可能有任何成就感,更不可能为此显得得意。因此,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在向法庭陈述事后,如果流露出得意的微笑,通常会被认为掩盖或加工了案件客观事实,法庭一旦有了这样的偏见,其很难再相信其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更为重要的是法庭一旦形象了对该方律师的印象,这无疑将极大降低其委托方证据的证明力,同时增加该方的诉讼风险。因此,在陈述事实时一个不经易的微笑有时会颠覆整个案件的命运。

微笑通常是DNA决定,有时人为难以控制,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应当进行有效分工,让那些微笑控制能力强,外在表现更加可信的律师参与法庭的事实调查,而让那些个性张扬的律师负责法律适用方面的辩论。各司其职,或许更能取得好的庭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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