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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常见问题(三)

 法律天空馆 2019-12-25
山东税务 10月18日

1

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过什么方式征缴?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第十五条 保障金应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

2

我公司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务机关应开具什么凭证?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第十三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3

我省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是否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第十六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

4

我省用人单位按规定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是否有减免政策?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5

我省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山东税务12366省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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