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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你关注的锂电池和标志问题,答案在这里!

 昵称35769083 2019-12-25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9-18修正案,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生效,为帮助辖区相关水路运输危险货物从业人员和有关单位及时掌握有关规则的变化情况,加强辖区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12月20日,宁波海事局组织举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9-18修正案宣贯交流会,共有140余名来自危险货物生产/经营企业、航运公司、货物代理单位、船舶代理等单位的代表参会。

本次修正案的新增和调整内容主要包括腐蚀性货物的分类方法、包装导则新增内容、危险货物一览表新增和修订条目、IMO9型罐柜、隔离类列表代码化、聚合性物质运输环节控制要求、锂电池新增运输要求、标志表格形式图例等。本次交流会重点讲解了两个大家最关注的问题“锂电池运输”和“危险品标志”,我们来集中回顾一下吧。

锂电池

No.1

Lithium Battery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9-18修正案与锂电池相关的修改主要有五处。

一是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新增了“UN 3536 安装在货物运输组件中的锂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或锂金属电池组”条目。

二是新增了对电池芯或电池组的制造商和随后的经销商提供《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小节第38.3.5段中规定的试验简介的要求(2.9.4.7);明确了锂电池条目中对“设备”认定(SP188),是指锂电池或者锂电池组为其运行提供电力的设备;明确了含锂电池车辆/设备条目的划分(SP388,新增)。

SP388:

*UN3166条适用于使用易燃液体或气体内燃机或燃料电池的车辆。

由燃料电池发动机提供动力的车辆适合归入到“UN3166燃料电池车辆,易燃气体驱动的”“UN3166燃料电池车辆,易燃液体驱动的”,这些产品包括由燃料电池、湿电池、钠电池、锂金属电池、锂离子电池内燃机驱动的混合动力汽车。

其他装有内燃机的车辆适合归入到“UN3166车辆,易燃气体驱动的”或“UN3166车辆,易燃液体驱动的”。

*UN3171条仅适用于由湿电池、钠电池、锂金属电池、锂离子电池提供动力的车辆;以及安装了湿电池或钠电池,且由湿电池或钠电池驱动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载运一人或多人或货物的自行推进装置。这类车辆的例子有汽车、摩托车、踏板车、三轮和四轮车辆或摩托车、卡车、机车、有马达踏板的自行车和其它这类车辆(包括自平衡车或未配备一个座椅的车辆)、轮椅、草坪拖拉机、自航式农业和建筑设备、船只、飞机。

*设备的例子是割草机、清洁机、模型船和模型飞机。由锂金属电池驱动的设备适合归入到“UN3091装在设备中的锂金属蓄电池”或“UN3091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金属蓄电池”。由锂离子电池驱动的设备适合归入到“UN3481装在设备中的锂离子蓄电池”或“UN3481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离子蓄电池”。 

三是新增了设计不为外部充电的锂电池组(既包含一次性锂金属电池,也包含可充电的锂离子电池)适用于UN3090和3091的分类以及安全运输要求(2.9.4.6、SP387);

SP387:

符合2.9.4.6条款的锂电池,当既包含了一次性的锂金属电池和可充电的锂离子电池时,应指定按照UN3090或UN3091条进行运输。当上述电池按照特殊规定SP188运输时,锂金属电池中的锂金属含量不得超过1.5克,锂离子电池中的电量不得超过10Wh。 

四是对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损坏或有缺陷的锂电池,如满足新的包装导则P911或LP906的要求,可以交付运输,同时要求在包件上标记“损坏的/有缺陷的”字样(SP376)。

五是当包件被置于集合包件中,锂电池标记须清晰可见或者在集合包件外部张贴,且集合包件须标记“OVERPACKED”字样。“OVERPACKED”字体的高度须至少为12mm(SP188)。

说完了更新,我们再来回顾一下锂电池标记、标志的相关知识吧!

1.装有锂电池或电池组的包件须标有锂电池标记

标记须标明联合国编号,并以字母UN开头,如“UN3090”用于锂金属电池或电池组或“UN3480”用于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当锂电池或电池组含在或装在设备中时,联合国编号以字母UN开头,如“UN3091”或“UN3481”如适用须标明。当包件内含有联合国编号不相同的锂电池或电池组时,所有适用的联合国编号须在一个或多个标记上标明。

标记须在矩形阴影轮廓线内。尺寸须满足最少120mm宽×110mm高,阴影线宽须5mm。符号(电池组,一个损坏的且发出火焰的电池,在联合国编号上方用于锂离子或锂金属电池组或电池)须白底黑色图案。阴影线须为红色。如果包件尺寸有特殊要求,尺寸/线厚可以减少到不少于105mm宽×74mm高。当不是指定的尺寸时,所有的要素须以大概的比例显示。

2.锂电池货物交付船舶运输时包件上须张贴9A标志

3.装运锂电池的集装箱等货物运输组件仍应使用9类标牌 

标志、标记和标牌

No.2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9-18修正案与标志、标记和标牌相关的修改主要有三处

一是标志图例改用更为清晰的表格形式展示(5.2.2.2)。

二是完善了对含有液体危险货物的机器或装置指示箭头标记的使用(5.2.1.7.1)。

*那么哪些货物要张贴指示箭头标记呢?

A.含有盛装有液态危险货物内包装的组合包装;

B.装有通气孔的单一包装;

C.拟装运冷冻液化气体的冷冻容器;

D.含有液体危险货物的机器或装置。

提示

答案是:ABCD,其中D项为本次修正案新增要求。

三是删除了对菱形标志的内边缘线宽最低2mm的要求(5.2.2.2.1.1.2),但是内边缘线与外边缘线相距5mm的要求保持不变,此外菱形标志的边缘虚线要求不变。

四是增加/修改对散装容器、含危险货物的物品以及发动机和机器标牌和标记的粘贴要求。

(1)对散装容器而言,其标牌和标记的粘贴与货物运输组件要求一致。对柔性散装容器而言,标牌和标记应至少在对立的两面粘贴(第5.3章)。

*散装容器:用于运输固体货物,货物和盛装货物直接接触,但不包括包装、IBC、LP、TANK。

(2)对含危险货物的物品而言,包件须贴标志来反映按2.0.6确定的危害(5.2.2.1.13)。

(3)对发动机和机器而言,标志标记粘贴要求如下:

同样,说完了修正案的内容,我们再来回顾一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标志、标记、标牌的一些基础知识。

1.标志(张贴于包件)

5.2.2.2.1.1.2 标志须是与水平线呈45°角(菱形)放置的正方形。最小尺寸须是100mmx100 mm。内边缘线须与边缘线平行且相距5 mm。标志上半部的内边缘线须与符号颜色一致,标志下半部分的内边缘线须与底角显示的类别或分类编号颜色一致。如无尺寸要求,所有要素须呈如图所示的适当比例。

5.2.2.2.1.1.3 如果包件尺寸受限,只要标志上的符号和其他要素仍清晰可辨,标志尺寸可以缩小。其内边缘线到标志边缘须仍是5mm。气瓶标志的尺寸须满足5.2.2.2.1.2的规定。

5.2.2.2.1标志须符合本节中的各类规定,并保证在颜色、符号、数字和基本格式上与5.2.2.2.2所示样品标志相一致。

注:必要时(应该翻译为“适用时”,Where appropriate),5.2.2.2.2所示标志可按照5.2.2.2.1.1的规定标出虚外缘线。在能形成鲜明颜色对比的底色上不要求标出。

注:当气瓶直径太小导致不能在气瓶上部非圆柱形部分显示缩小尺寸的标志时,缩小尺寸的标志可显示在气瓶圆柱形部分。

5.2.2.2.1.1.1标志须粘贴在与其颜色对比鲜明的背景处,或画有虚或实外缘线。

2.标记(分为包件标记和运输组件标记)

包括放射性物质特殊规定标记、海洋污染物的特殊规定标记、指示箭头标记、锂电池标记、加温物质标记、熏蒸标记等。

标记应为45°角倾斜的正方形(菱形),如限量标记

最小尺寸为100mm×100mm。四方形线的最小宽度为2mm。如果由于包件尺寸受限,尺寸可减小至50mm×50mm,

同时四方形线的最小宽度可减小至1mm。

加温标记须为等边三角形。液体、固体物质运输温度分别超过100、240摄氏度时,需要在运输组件的每一侧和每一端张贴加温标记。标颜色须为红色。边长最小尺寸须为250 mm,容量小于3000 L 可移动罐柜边长可降低至100 mm。如无尺寸要求,所有要素须呈如图所示的适当比例。

包件上的海洋污染物标记的最小尺寸是100mm x 100mm,运输组件上的标记除了最小尺寸须是250mm x 250mm外,货物运输组件的海洋污染物标记须满足5.2.1.6.3的规定。容量小于3000 L的可移动罐柜,其尺寸可以降低至100mm x 100mm 。

熏蒸标记在38-16修正案中,尺寸由原来的300x250改为400x300,最小边框线宽2mm。 

3.标牌(张贴于运输组件)

 5.3.1.1.1一般规定:标牌就是尺寸放大了的标志

5.3.1.1.2 标牌应贴在底色与其颜色对比鲜明的位置,或有虚或实线边框。(解释:其实这句话翻译有点问题)

5.3.1.1.3根据5.2.2.1.2的要求需要标明副危险标志时,还应粘贴副危险标牌。然而,当组件内危险货物多于一种类别时,如果其危险性已在主危险性标牌上显示出来,则不需再粘贴副危险标牌。

(例如冰醋酸的主危险性为8类,副危险为3类,如组件内另有其他3类危险货物,则不需再贴3类标牌)

5.3.1.1.4.1.1集装箱、半拖车或可移动罐柜:在组件每侧和每端各一个。容量3000 L以下的可移动罐柜可在其相对的两侧使用标牌,也可使用标志代替。

5.3.1.2.1标志须是与水平线呈45°角(菱形)放置的正方形。最小尺寸须是250 mm x 250 mm(到标牌的边缘),内边缘线须与边缘线平行且相距12.5 mm。内边缘线须和符号与相应危险货物类别或分类标志颜色一致。标志下半部分的内边缘线须与底角显示的类别或分类编号颜色一致。相类别或分类符号/编号所处位置和规格须满足5.2.2.2中列出的相应危险货物类别或分类要求 。标牌须按5.2.2.2列明的方式显示标志相对应的危险货物的类别或小类编号(以及对于第1类,其配装类字母),数字高度不少于25 mm 。如无尺寸要求,所有要素须呈如图所示的适当比例。

4.联合国编号的显示

5.3.2.1.1除第一类货物外,UN编号须按以下要求显示在托运货物上:在罐柜货物运输组件中运输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包装危险货物,总重超过4000kg,且只有一个UN编号,且运输组件中唯一的危险货物;在散装容器内的危险货物。(涉及放射性物质的略)

5.3.2.1.2  联合国编号须以黑色数字表示,数字高度不小于65mm,而且:在符号与类别号或配装类号之间的区域,与白色底色形成鲜明对比,并不影响标牌其他要素;或显示高不小于120mm,宽不小于300mm,四周带有10mm黑框的橘黄色长方形板上,位置紧靠标牌或海洋污染物标记。对于容量不超过3000L的可移动罐柜,UN编号可适当缩小尺寸显示在罐体表面的桔黄色长方形板内,字符不小于25mm。

来源:宁波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大榭海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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