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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

 天涯军博 2019-12-27
                从当前法官制作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看,绝大多数案件所定的案由是恰当的,但亦有少部分案件存在案由确定不准的问题。民事案件案由事关涉讼实体法律关系性质,并与法律适用与实体处理彼此影响,因而必须定准确。在此,针对当前民事裁判文书中案由确定的存在问题,结合相关知识和司法实践,略述如何正确确定民事案件案由问题:

  一、存在问题与原因

  从民事法官拟稿提交领导审核签发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中,时有发现案由不恰当问题,如应是“生命、健康、身体权”案由名称中某项纠纷却囫囵吞枣定为“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或侵权责任纠纷;又如本是追偿权纠纷而定为借贷合同纠纷或其他名称的纠纷;再如应为委托合同纠纷而定为不当得利纠纷或案由与认定事实理由不对称等等,还有就不在此一一列举了。

  造成民事案件案由定不准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民事行为量大且法律关系相当复杂性,法官又对案由确定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研究,加上年青法官不断补充进来尚缺少经验,这是一方面;第二方面是没有处理好当事人主张的、立案时定的案由与审理中查明定的案由冲突问题,甚至误认为以立案所定的案由为准;第三方面是没有准确无误地把握好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请求,没有从相关法律中、最高人民法院[2011]42号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选择案由名称对号入座,或对一个案由名称中有多项以顿(“、”)号列举的案由中应选择其一或若干而全部引用;第四是没有熟练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内容及其当中四级案由的正确选择方法。

  二、要注意与把握确定案由的方法

  民事案件案由从过去由法定案由和法院自定案由发展至今逐步形成法律化、规范化,极大方便了法官对民事案件案由把握,现行的法[2011]42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就如此。有了这规定,一般地说,只要法官掌握一定案由确定的方法,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的对应案由名称对号入座就行了。具体方法如下:

  1、学好和掌握最高人民法院法[2011]42号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内容,要根据当事人讼争法律关系与请求从该规定中寻找相对应的案由名称,并注意一个案由名称中出现(如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多项(用顿号)列举内容时只能选其一或若干,不可笼统地全部照抄照搬;

  2、要把握民事案件案由确定的标准。其标准为:民事案件案由原则上是“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少部分案由是根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来确定的,还有极少部分案由也包含争议焦点或侵权方式等要素;

  3、要了解《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四级案由”及形态。民事案件案由分四级,其中:如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第一级案由项下四十三类并以汉字小写数字(如一、二、三)表示的作为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项下并以阿拉伯数字(如小写1、2、3)表示的作为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项下并以阿拉伯数字再加小括“()”符表示的作为第四级案由。其中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的案由,则应重点掌握;

  4、要学会和遵循案由名称选择的顺序及方法。在明确了当事人讼求实体法律关系性质后,先从相对应的第一级(大)案由入手,然后从项下第四级案由起往上逐一查找直至一级案由为止,如果要找的案由不在第四级,则往上查找、适用第三级案由;如第三级案由中也没有规定,再往上查找、适用第二级案由;如果第二级案由仍没有规定,最后只能适用第一级(大)案由;

  5、对包括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殊程序案由在内的特殊程序民事案由,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即可;

  6、要注意如当事人起诉主张的法律关系所定案由与实际中诉讼法律关系不一致的,法院可以相应变更案由。如当事人本意是追偿性质纠纷而误主张借款合同或别的纠纷,则应变更为追偿权纠纷;

  7、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案由与法院查明的法律关系性质不一致且属另一性质的案由的,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变更,如甲诉乙借贷纠纷,而法院查明是涉及多人的合伙(资金)纠纷;

  8、要注意立案时所定的案件案由(是初步的)与审理阶段最终查明的案由不一致的以审理部门确定的案由为准。

  上述方法仅供参考,要知道民事案件情况千差万别,需下一番的苦功才能把案由定准。

  (作者单位: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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