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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十二步法之第二步——案由

 隐遁B 2023-08-22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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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十二步法之第二步——案由

做完了前期的准备工作,就开始要准备诉讼了。开始诉讼的第一步是要确定案由。

一、为什么要确定案由

关于案由,大部分律师可能并没有很在意。有的法院在立案时也不要求当事人明确案由,那么确定案由有什么作用呢?

案由是对法律关系的高度概括。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每个具体案由均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

案由在确定的过程,是严格依法设置,即所有案由均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

确定了案由能帮我们迅速定位实体法依据。为了更好的落实请求权基础的审判方法,最高院专门出版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二版)》一书,该书引入请求权基础规范理论,设立【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栏目,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出发,列明该请求权的现行法律依据,便于法官和当事人在选定案由后,可立即查阅必需的法律适用根据,节省逐一检索时间,确保不会遗漏可以适用的法律条文。该部分所列条文完全包括近几年以来新颁布实施的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该书更新日期截至2020年8月。

二、案由体系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多个,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沿用2011年《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即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但是,实践中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多变性,单纯按照法律关系标准去划分案由体系的做法难以更好地满足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难以更好地满足司法统计的需要。为此,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确定案由的主要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等其他标准进行确定,对少部分案由的表述也包含了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关于案由纵向和横向体系的编排设置。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以民法学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案由的纵向体系。在纵向体系上,结合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民事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非讼程序案件案由,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共计十一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

在横向体系上,通过总分式四级结构的设计,实现案由从高级(概括)到低级(具体)的演进。如物权纠纷(第一级案由)→所有权纠纷(第二级案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第三级案由)→业主专有权纠纷(第四级案由)。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五十四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473个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391个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第四级案由,目前所列的第四级案由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或者为了司法统计需要而设立的案由。

修改后的《案由规定》采用纵向十一个部分、横向四级结构的编排设置,形成了网状结构体系,基本涵盖了民法典所涉及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以及人民法院当前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有利于贯彻落实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关于民事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三、适用案由的规则

1、由低到高依次适用

在案由横向体系上应当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适用个案案由。确定个案案由时,应当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没有对应的第四级案由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这样处理,有利于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利于促进分类管理科学化和提高司法统计准确性。

2、案由的可变更规则

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个案案由。

3、多个案由的适用规则

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个案案由的确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

请求权竞合时个案案由的确定。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所涉及的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4、不得以没有案由不予受理

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案由体系的编排制定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管理的手段。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不得将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等同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5、选择性案由要明确

案由体系中的选择性案由(即含有顿号的部分案由)的使用方法。对这些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应当根据具体侵害对象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四、如何选择案由

1、法律关系——确定一级案由

如前所述,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特点主要在于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就是在判断一个民事案例中,首先要确定不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其次要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适用法律。

判断案由,就是要根据案件事实,判断其中主要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由此确定一级案由。一级案由是根据

2、检索案由——确定精准案由

确定了一级案由之后,再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确定更低层次的案由。通过逐一检索《民事案由规定》,寻找可能的案由,并对备选案由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进行释义,再与本案进行对照,最终确定低级案由。

3、案例检索——辅助

有些案件,经过上述检索可能会发现无法找到合适的案由,或者找到多个案由,再或者找的案由感觉不确定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进行案例检索。方法是,使用核心法条为关键词进行案例搜索,然后从检索的案例中,去分析案由的占比情况。看司法实践中使用核心法条的案件多是以什么案由立案审理的,如果能发现占比很大的一类案由,那么这类案由就是最有可能的案由。

如果经过核心法条检索之后,发现有多个案由,且占比较为均衡的,此时需要进一步检索。除了核心法条外,还要再增加“案由”作为关键词检索,有一些案例会将案由的认定作为争议焦点进行详细论述,这样就能更加快速的了解案由的适用鬼怎。例如因对赌协议发生的纠纷,应该属于何种案由?经过检索发现有两类常见案由,一是合同纠纷(二级案由),二是公司增资纠纷(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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