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新《人民法院案例选》典型案例之法律适用规范识别对象的认定

 半刀博客 2016-06-20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导读:识别是国际私法中一个历久弥新的基本问题。长期以来,对识别的研究多围绕其地位、对象、方法展开,而识别的对象与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联系最为密切。现实生活复杂多样,将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规范都作为法院在选择法律适用规范阶段的识别对象,既符合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又有助于实现识别制度的灵活性。本期法信小编以法律适用规范识别的对象为中心,整理了法律依据、案例及相关注解,以供读者参阅。



人民法院案例选

法院在选择法律适用规范阶段,应将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规范均作为识别的对象——潘世强诉张华、南雄韶赣汽车城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识别适用法院地法,但对识别的对象未作解释。从司法审判规律来看,法院在选择法律适用规范阶段,应将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规范均作为识别的对象。

案号:(2013)韶中法民三初字第39号;(201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48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注解:

一、对案件事实的识别

事实的查明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法院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识别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案件事实与案由的关系

首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的性质作为案由确定标准的同时,对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部分案由也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对于依据法律关系性质以外的标准确定案由的,案由难以反映出争议的法律关系,法院必须对案件事实予以归纳提炼。

其次,确定案由与确定案件审理中法律关系的标准有所不同。民事案由以民事实体法为依据,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但案由要体现民事法律关系或请求权的最小单位。民事案件案情复杂,需要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抽象出案件的基本性质和核心要素。民事案由注重实用,是为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而对纷繁杂乱的民事案件进行的分类,只要正确表达案情的本质即可。

最后,法院在确定民事案由时无法完全反映出事实的本来面貌。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管辖权阶段与审理阶段对事实的掌握程度存在差异,通常情况下,后者更为细致深入。对于部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法律关系的案由,法院仍需避免简单依据案由确定法律关系,而应回归到基本事实,进一步深入探究当事人争议问题的实质,才能正确进行识别。特别是对于存在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事实,法院需要区分整体事实和与争议有关的事实。

(二)分割方法的适用

同一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可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需要分别予以识别。适用法律的目的,不在于将整个案件置于法律规定之中,而在于将事实的每个部分是否符合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作出判断。以借款合同纠纷为例,除借款法律关系外,合同还可能涉及担保、委托代理、夫妻财产关系、股东权利义务等其他法律关系,借款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通常并不根据法律关系予以分类,而采取以主体、时间、事项等为标准的简单分述,法院需要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识别适用的法律对全部法律关系进行裁剪,从而提炼出真正争议的法律关系。

(三)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对识别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有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由于当事人的主张直接决定案件的法律关系,而民事诉讼以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变更,特别是在法律关系竞合情况下的变更,可能引起识别结果的变更。

二、对法律适用规范的识别

法律适用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通常认为,法律适用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系属中被作为选择准据法媒介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即为连结点。关于法律适用规范的识别,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

(一)法律适用规范属于识别的对象

是否将法律适用规范纳入识别对象之中,各种理论学说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对法律适用规范的解释是属于法律解释还是识别。通常情况下,法理学对法律解释内涵及外延的界定都设定在一国国内法的体系之中,而无需考虑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在一起国内民商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毫无疑问属于司法机关作出的法律解释,但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规范既具有国内法的性质,又具有国际法的性质,故不管是早期的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还是晚近的政府利益说、最密切联系说等,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中考虑适用外国法持肯定态度,这种肯定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包括选择法律适用规范阶段对法律适用规范的解释。因此,对法律适用规范的解释并不会当然地排除外国法,从这点来看,该解释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法律解释范畴。

从识别的过程中来看,识别是一个双重认识过程,既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提炼,也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概念作出合理解释,而此处的法律概念既包括国内法律概念,也包括国际私法甚至是外国法的法律概念。国内民商事案件因只涉及国内法律概念,故只需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对相关概念进行法律解释,而涉外民商事案件则因可能涉及国内法律体系以外的概念,而需要考虑是否适用以及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对相关法律概念予以解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需要对一个法域中不存在的法律概念进行识别。

(二)“范围”及“连结点”均属于识别的对象

值得一提的是,鉴于法律适用规范分为范围及系属两部分,故将法律适用规范作为识别对象之一,需要对其范围和系属中的连结点一并进行识别。虽然在根据案件事实的选择法律适用规范阶段,尚无需处理选择准据法的问题,但仍不应将连结点排除在外。首先,范围和系属的目的都在于选择正确的准据法,两者的目的统一;其次,在对范围和连结点进行识别时,适用的法律是相同的,综合考虑同一法律体系中两者的含义,有利于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概念;最后,连结点本身即为与范围所涉法律关系存在密切联系甚至是最密切联系的因素,在对范围进行识别时自然会对作为连结点的因素进行分析。在对范围进行识别时,我国法院需依据作为法院地国法的我国相关法律对何为不动产物权进行解释,此时必然要考虑该物是否能够唯一确定物之所在地这一问题,而这点也正是我国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重要标准。



法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信 · 相关案例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涉外不当得利的准据法适用规则,适用不当得利起因行为发生地法律——贵州瓮福磷矿进出口公司与斯诺运输公司(SINO TRANSPAC CORPORATION)等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因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费支付产生的纠纷,若原告以不当得利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关系性质将涉外案件定性(识别)为不当得利纠纷,从而援引相应的管辖权规则和冲突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涉外不当得利的准据法适用规则,融合了意思自治原则、共同属人法原则及行为发生地原则,审判实务中,“不当得利发生地法律”可理解为“不当得利起因行为发生地法律”。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不应就返还不当得利承担法定连带责任。

案号:(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5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2年第8期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