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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小白实力诠释何为“案例倒查法”

 法学小笨笨 2016-12-27

 


文/洪凌啸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标明作者和来源


一、缘起


一日,有检察院的朋友在微信上向笔者咨询:

 


归根结底,该问题的核心在于:聚众斗殴案件中的被告人能否具备双重身份,能否在成为被告人的同时成为被害人,这又关系到其之后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的侵权之诉。甚至,更为敏感和重要的,用这位朋友的原话来说,是这关系到被告人是否会涉访缠讼,进而影响到检察机关正常的日常工作环境。


笔者的第一反应是被告人不能同时成为被害人。这是因为:首先,从法理的角度而言,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项精密的诉讼制度,既然对诉讼参与人的角色作出了明确的划分,那么就不应当存在双重身份的诉讼参与人。否则作为对立面而存在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一旦重叠、交叉在了同一个人的身上,显然会出现社会学上“角色冲突”与“功能冲突”的问题。


其次,从情理的角度而言,如果聚众斗殴的一方可以成为被害人,那么如果另一方亦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那么其是否也可以宣称自己为被害人?如此一来聚众斗殴的案件中岂不是只有被害人而没有被告人了吗?这显然与我们的常识相冲突。


然而,以上均为笔者从法理及情理角度出发的分析,却欠缺实在法上的支撑。如果真上了法庭,在没有实实在在的法律条文作为支持的情况下,法庭以及法官是否会支持笔者的主张仍然存疑。


因此,当务之急是找到确切的法律规定,以支持或者推翻笔者上述的设想。


那么,该如何寻找法律的相关规定呢?当然,如果您是一位执业经验丰富或之前有办理类似案件经历的老律师,自然早早在心中已有了的答案。不过,鉴于本文的主题是法律检索,笔者将一视同仁,去除前见,以一张白纸的心态去寻找法律支撑。


二、何为“案例倒查法”


按照传统的“找法”路径,我们一般是通过百度等搜索引擎以及北大法宝等专业的法律法规库进行寻找。然而,这之中存在着以下两个问题:


(一)比较细碎的法律问题一般不会出现在法律及法规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的解释、批复、答复以及各种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反而是这些法律问题出现概率最大的场所。


(二)鉴于现阶段我国较为复杂的司法环境,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即便是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也有很大可能并没有真正被执行,更遑论各个区域、城市有自己的习惯性做法。


因此,传统“找法”方式的弊端在于,首先耗时大,找法不易,时间成本令人难以忍受。其次即便找到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很有可能并没有实践指导价值,法院的实际操作即使不是背道而驰亦有可能有很大的出入。最后,在各种法律规定以一种惊人的速度不断递增的今天,传统“找法”的弊端被不断地放大。


故而,笔者认为,应当转变思路,从实际法院的做法倒推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样既省时省力,又高效正确。


那么,去哪里找实际法院的做法呢?最好的选择当然是裁判文书网。在司法公开日益推进的今天,法院上网的裁判文书数量不断增加,虽然有些地区的文书上网情况不容乐观,但仍然为我们寻找“类案”提供了途径。


太阳底下无新事,笔者一直认为,法律实务中碰到的所谓难题,其实很大一部分已经获得过法院的相关判决,我们只是欠缺了一双发现的眼睛。


因此,就聚众斗殴中的被告人能否同时成为被害人的问题,笔者以“无讼案例”网为检索载体,做一次法律检索。


三、“案例倒查法”检索示例


STEP1初次检索


就之前的描述,笔者初步确定了“聚众斗殴”、“被告人”、“被害人”的检索关键词。在STEP1,笔者并未妄图通过一次检索就获得检索结果,而是通过初次检索,大概了解实践中法院的判决情况。

 


初步检索的结果显示,相关案例过多,刑事案由就有20854件,民事案由有102件,如果从中进行选择,太过费时费力。并且,笔者发现,许多案例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密切相关,这两个关键词出现的频率极高。

 


笔者点击民事案由,打开第一个肖胜利等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的案例,快速在裁判结果中查看,发现这么一句话:

 


这也就意味着,聚众斗殴案中的被告人是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这显然与之前笔者的设想不相符合。


但是,该案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故意杀人”的情况,行为性质已然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而笔者朋友给出的条件是“轻伤”,应属于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存在天壤之别。因此,该案并没有太多的参考价值。


STEP2二次检索


通过初次检索,我们对实践情况有了一个大致的印象,即裁判文书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与聚众斗殴掺杂的情况较多,需要进行剥离。其次,需要对检索词做进一步精细化的处理,笔者在思考之后,将检索词确定为“聚众斗殴”、“轻伤”、“赔偿”,同时检索结果应当不包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类型应当为民事。

 


这一次,案件数量变为了69个,笔者再进一步将案件锁定为中院二审裁判的案件类型后,数量再次下降为14个。此时,笔者粗略扫描案件摘要时,发现均出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这一文件。

 


怀着一颗淡定的心,笔者搜索了这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全文摘录如下(重点处笔者做了标粗及加大字号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2004]296号《关于对聚众斗殴案件中受伤或死亡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再打开之前检索出现的14个案例中的任一个,笔者发现,法官对此问题亦有精准的回答,在此也原文摘录(重点处笔者做了标粗及加大字号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精神,即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参与聚众斗殴犯罪的各方行为人,无论是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还是一般参加者,主观上均明知是在参与斗殴,有可能发生伤害对方和被对方伤害,以及造成财物毁损的结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就构成故意犯罪行为。一般参与者,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构成故意违法行为。如果发生伤害、损害的后果,包括轻伤、轻微伤等,那么该后果应属于其意料之中,属于其概括故意的范围之内,视为行为人自己放弃了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按照民法通则上的意思自治原则,行为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互相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这里,聚众斗殴的各方行为人,无论是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还是一般参加者,无论在聚众斗殴中作用大小,无论是构成犯罪还是构成违法,均互不承担民事责任。


(摘自卢鹏飞、郭永红、刘广收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判决书,审判长李少艺、审判员康文欣、代理审判员陈晓婧)


就此,问题得到了圆满的回答。


四、思考与总结


问题虽已回答,但思考仍在继续,笔者以为,在此检索过程中,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法律检索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二次甚至多次检索方能获得满意的结果。二,检索的关键词不是固定不变的,需要视情况而定将范围适当扩大或缩小,但是,其间的尺度或者说运用之妙既存乎于一心之间,又可谓功夫在诗外,需要平时的点滴阅读与积累。

 

 

 

编排/卢明亮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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