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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章相关的法律及操作问题

 天涯军博 2019-12-27

发布者:长春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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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份书面的合同都会要求合同签订方签字或者盖章,用于证明合同系当事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效力是没有瑕疵的。那么,在书面合同订立时应该如何签字盖章?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本文将对合同签署过程中常见的操作及其风险进行分析。

一、 签字、盖章的意义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在一方当事人未签字或盖章时,合同尚未成立。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间有先后时,以在后的一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时间认定为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通常情况下,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即成立并生效。在一方当事人没有签字盖章时,合同未成立,当然也没有生效,合同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所有的业务均需落实到合同上,而合同经签署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应当尽量让对方先签字,我方后签字。根据法律规定,此时合同成立时间以及合同签订地均已我方为准(当然,有的公司合同中均已规定了合同签订地和签订时间)。这样操作也有利于我方及时核对合同条款及对方签署的效力,避免操作风险。

二、 企业公章的种类及效力

对于企业来讲,一般会有三个比较重要的印章:企业公章、企业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这三枚公章是具有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鉴,但每个印章都有其固定的用途。一般情况下,我司与借款人签订合同,需要求借款人加盖其公章,不要使用其他两类印章。对于借款人出具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也应要求其加盖公章,不得用合同专用章或者其他印章代替。一般企业开具的支票或者出具发票时,需盖财务专用章。

三、 人名签章的种类及效力

人名签章可以分为签字、手印、名章、签名章。

(一) 签字

即由当事人亲自签署名字,此种效力最为明确,发生纠纷的可能最小。但是,此时要当面核对签字人的身份,避免冒名顶替。另外,对于签字潦草,难以确认的,需根据其签署过的其他有效文件来比对,确保所签之字确系其签名,而非签的其他内容。此时,可以对比其银行预留印鉴或者公司章程上的签名。

(二) 手印

即当事人将指纹留在合同的签名处,一般情况下,建议按手印作为上述签字的补充手段,尽量不要单独使用。此外,根据习惯,一般要求当事人按手印时使用左手或者右手的大拇指或食指。

(三)人名章

人名章是指自然人刻印的有自己名字的印章,该人名章上的字体,字形及大小均是经人设计而成的,由既存字体库生存,其与签名章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是由该自然人自行书写的人名为底稿制作的。这种人名章的效力几乎为零。这种人名章一般用于满足生活中的特定需要,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四)签名章

该章是由自然人自行书写并依此为模板,经刻印而成,其字体、字形及书写习惯与自然人亲自书写无异,仅是为签字方便而制作。常见的是在大型国企或者机关、企事业单位,因权力的集中或主管领导事务繁忙,很多签字不能由主管领导直接面签,所以将其签字制成印章,由办公室或者秘书处专人保管并使用。

四、签字的安全性问题

通常要求重要的法律文件及合同需要二人参与以上面签,一般情况下是以防范签章方面的法律风险及操作风险。但是,这里提醒注意,在合同相对方面签合同时,尽量要求签字人使用我方提供的签字笔,避免其使用“魔术墨水”。虽然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较小,但是建议细心防范。

五、合同实际签章时间与合同中约定的签章时间不一致

比如,合同中约定了“本合同由双方当事人与2014年11月11日在长春市朝阳区签订”,但是合同签字页的签章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那么,该合同成立时间应该以哪个时间为准?

此种情况下会对合同成立及生效时间产生分歧,建议与对方协商后,对合同文本上约定的签订日期和实际的签字盖章日期进行统一,确定一个对我方有利的日期。同时,应在修改处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或者重新签订合同,合同签订日期按我方要求填写。此外,如果在实际操作中对合同签订日期及其填写有疑问,可以暂时不填写这些信息,此时就以合同文本中约定的时间为准。

六、合同中手写条款是否需要加盖印章?

在银行等单位提供的合同模板中,合同本身绝大多数条款是打印条款,仅有少部分条款予以留白,以便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手工填写、修改或补充。从法理上讲,相当于手写特别条款而言,可以认为打印的条款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依法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在解释合同时,手写特别条款的效力优先于打印的合同条款。

对于在打印的合同上手写加入合同条款时,应该怎么操作?一般而言,根据惯例,对于手写加入的时间、日期、金额、名称、双方信息(地址、邮编、电话)等,无需双方签字盖章。但是,如果对上述信息填写后又进行了修改,则必须经所有合同签署方签字盖章确认。

对于在“补充条款”或者“特别约定”等空白处填写的条款及内容,必须经所有合同签订方签字盖章,否则无效。当然,如果特别约定部分是和其他条款部分在双方合同中同时在电脑上完成编辑并打印签署的情形,即便未在特别约定条款处签字盖章,其效力应不受影响。

七、 骑缝章相关的问题

为防止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签字盖章后替换其中的某一项或者多页合同,实践中一般都需要加盖骑缝章。那么,骑缝章是仅合同一方加盖即可还是所有合同当事人都要加盖?一般来讲,未加盖骑缝章的一方虽然在主张其他方替换合同方面有一定优势,但是不利于从实体权益角度保证自身利益。所以,从彻底防范风险的角度来讲,最好所有的合同当事人均加盖骑缝章。

八、 逐页小签的操作

逐页小签是国外的一种合同签订的习惯。因为与国内重视公章效力相反,国外更加认可个人人名章的效力,所以,他们的一个惯例性做法就是合同签订方在每一页合同上都签署自己的姓,因仅签了姓而非全名,故称为“小签。逐页小签可以有效防止文本内容被过失或恶意置换,达到与加盖骑缝章同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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