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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古观察:最高院发布关于适用《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太古律师事务所 2019-12-27

导读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12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制定《解释》的主要目的

制定《解释》的首要目的就是确保《外商投资法》在审判领域得到公正高效的执行,努力打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靠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确定了我国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基本国策和大政方针,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是对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解释》的主要内容

根据《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通过《解释》的全文我们可以看出,《解释》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法》第四条做了详细解释,尤其是对合同争议和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做了说明。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即便是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补正措施,投资合同仍然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即便在投资合同签订时未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负面清单调整放宽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资合同也可以认定有效。

《解释》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在依法维护和保障外资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促进投资合同有效,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的观察

《解释》和《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至今年11月,我国受理的涉外案件涉民商事案件达到18266件。《解释》与《外商投资法》将有利于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更好的从法律保障角度落实我国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布局,对此我们将持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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