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驾驶证过期是否等同于无证驾驶实务中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在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中常常会将被保险人的无证驾驶作为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理由之一。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无证驾驶指的是驾驶人无法定驾驶资格,对于驾驶人资格证书过期或者未携带证书等情况并不能当然的认定为无证驾驶。保险人如果以此主张免除保险责任,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因为上述行为其仅属于驾驶人违反驾驶证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驾驶人的驾驶证事后通过交警部门审验的,仍然属于驾驶人具备驾驶资格。保险人不得以此作为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驾驶人的驾驶证被扣超过12分,则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禁止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保险条款中如果明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该保险条款有效。 二、车辆未年检,如何主张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车辆未年检的是否免除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人将车辆未年检作为免除保险责任的事由,根据司法实践,除本书其他章节提到的保险人是否已经尽到的提示、说明义务之外,以下因素可以作为保险人仍然应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 1、 是否属于必须检验的车辆 根据根据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确定涉案车辆是否属于应当进行检验的范围。对于已经免除报检义务的车辆,即便尚未取得相关检验标志,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免除保险责任。 2、 车辆性能与发生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车辆年检是对车辆安全性能所做的检测。如果涉案车辆的安全性能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则车辆即便未参加年检也不能构成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理由。 这里的无因果关系指的是车辆性能的优劣并未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任何正向或反向的影响。实务中的判断依据一般是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的原因所做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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