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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影响、起源及变迁

 和静愚 2020-01-02

近些年间,经济学领域在制度研究上取得不少进展。这些研究以“制度与经济、政治间的关系”为核心命题,有些从实证角度验证了现代国家中产权、法律系统和社会文化与生产和贸易间的关系,有的从历史角度考察了制度在工商业发展中起到的长期影响。

所以,制度究竟是什么?North和Weingast在1989年发表的著名的光荣革命论文激发了后续一系列“制度即社会规则”的研究。“社会规则”这一概念包括了正式与非正式规则——正式规则是指法律法规等明文规定,非正式规则更为软性,是指社会中约定俗成的规范和行为基准,也可以更广义地被理解为社会文化。当然,这些规范所适用的范围也因事而异、因时而异:譬如在求职面试中,虽然多数用人单位对着装并无明文规定,但面试金融、法律行业的求职者会穿得西装革履,面试科技公司的则会身着T恤牛仔上阵。

将制度定义为规则的学者所研究的两个核心问题是:一、规则如何改变人们的行为,或是说,规则创造者该运用什么样的制度来引导人们的行为;二、具体的规则是如何通过不同利益方的谈判、商议而生成的。在第一种情形下,他们的研究主体是规则的受众,即普罗大众,在第二种情形下,他们的研究主体是可以运用权力去影响规则制定的人,如国会议员等上层政治精英。换句话说,制度与人之间存在两种关系:一些人选择制度,以及所有人遵循制度。

到了这里,我们不禁要发问:为什么有些规则得以选中,另一些则被摒弃?部分学者认为,某些规则之所以被摒弃,之所以在现实中无法实现,归根究底还是因为某些政治精英无法信守承诺,无法遵循这些自己制定的规则——那么与其让精英们监守自盗,还不如放弃规则,让大家都别玩儿(Acemoglu 2003)。同理,一些制度上的改革无法实现,也是由于改革受益方不能信守承诺,在改革完成后对利益受损方作出补偿。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制度选择是一个长期进化的过程,在不同制度间的竞争中,低效的遭到摒弃,高效的得以留存(Alchian 1950, Williamson 2000)。

与此同时,制度改革与进化也带来一个相关问题,即一旦高效制度在未来变得低效,它将如何被新的制度所取代?换句话说,制度的变迁是如何产生的?North(1990)认为,是正式和非正式规则间的相互作用使得制度变迁成为可能,是非正式规则的渐变使得人们能够对正式制度作出 “蓄意”的改变。比如说,商人们在已有的正规制度下通过商业活动等逐利行为积聚财富,逐渐形成一个拥有政治影响力商人阶层之后,才会寻求对规则进行改变。诺斯之后,有一些学者对其正式/非正式规则的理论框架进行了修改和延伸,如Roland(2004)认为,在非正式规则已经积累了一定程度上的变化,并与正式规则之间日趋不相容的时候,正式规则会在短时间内产生巨大的改变;而Brousseau和Raynaud (2011)则认为,规则的创新始于非正式,那些获得成效而因此得到广泛传播的规则,最终会被纳入到正式规则中去。

虽说以上理论各有其道理,但它们共有的一个弱点是,对非正式规则的定义过于模糊——如果认为一切不遵循正式规则的行为都是在遵循非正式规则,那么我们将很难对观测到的行为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另外,尽管“制度即规则”这一框架对许多问题有着强大的解释力,但它仍然难以回答两个根本性的问题:制定的规则如何得以执行,而受众又在什么情况下愿意遵循规则?譬如说,大家都知道红灯时不该穿越马路,但许多行人仍然照过不误;一些明文规章制度,也仅仅停留在纸上,没能在生活中得到实施。

在一个社会中,白纸黑字写下来的规则和人们实际遵循的行为准则之间,通常存在一定差距。如果不研究人们遵守或不遵守某种规则的内在动机,我们将很难理解制度的运转是基于怎样的逻辑,以及为什么有些制度可以良好运作,有些则不能。而理解后者,才能让我们理解落后国家的现状:许多发达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被仿效、甚至移植到不发达国家后,经常水土不服,有的甚至完全失败,这一现象背后究竟有哪些深层原因?

为研究这两个问题,学者们首先对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扩充,从狭义的“制度即规则”延伸到了广义的“制度即体系”。Greif (2006)认为,制度是一个包含了信念、价值、预期、社会规范等元素的体系,这些元素共同在社会里生成一套规律和行为模式。与之前的“人们选择制度、人们遵循制度”不同,这一概念将人作为行为主体纳入到制度中来:人的行为形成制度,而制度又反过来通过影响人对他人行为的预期,来强化人本身的行为。因此,能够运转的制度都是“自我执行的”,其运作逻辑也必然是自洽的。

从这一理论视角研究制度,学者们必须将已发生的事(equilibrium outcome)和未发生的事(off-equilibrium path)一同考虑进来。已发生的为什么发生了,没发生的为什么没发生?换句话说,是怎样的内在动机让人们选择了A行为,并抛弃了B行为?让我们假设有一个治安平稳、无人偷盗的社群。社群成员不选择“偷盗”行为,是因为在他们的预期中,偷盗会受到其他成员的严厉惩罚;而这一预期成立的前提是,在有人偷盗的情形中(偷盗没有实际发生,所以这只是假定情况),社群的其他成员存有严厉惩罚小偷的动机,因此会选择严厉惩罚的行为。是这些内在动机和人们趋利避害的选择,共同构建起了社群的平稳治安。

这就表明,若是政策和规章(作为正式规则的一部分)无法在已有社会中生成一套自洽的行为模式,那么它们就很难达到规则制定者所企望的效果。而我们也需清醒地认识到,人类的行为通常源于多种动机,这些动机之间可能相互一致,也可能相互矛盾,因此,支撑一个制度体系的,通常是一套多重的、复杂的逻辑,并且一种逻辑与另一种逻辑之间,也可能存在复杂的交互作用。

Greif(1994,2006)以中世纪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商人的远距离贸易为案例,拓展研究了文化对制度的影响,以及现有制度与未来制度发展的关系。从事远距离贸易的商人通常需要雇佣本土代理人,而如何规范代理人的行为、确保自己不受骗上当,则成为了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Greif认为,马格里布人的集体主义文化,使得商人们可以利用 “多向惩罚机制” 来规范代理人——欺骗一个马格里布人,会受到全体马格里布人的制裁——而遵循个人主义文化的热那亚商人就不拥有这一选择。但同样希望贸易能够良好而有序地进行的热那亚商人,对契约签订及法律监督产生了强烈需求,因此热那亚便形成了发展现代商业实践(如合约法、复式记账法等)的土壤。

那么我们可以更进一步发问,这一新的理论视角如何解释制度的变迁?Greif和Laitin(2004)提出了一个内生性制度变迁的理论。他们认为,社会体系里存在一些元素,它们在短期内对制度几乎不产生影响,但在长期内则产生显著影响。比如说,现有制度对于财富的分配、知识的积累、价值观的形成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只有在长期内才能得以体现,再比如说,一些短期内就发生了的变化,只有在长期才能被人们观测到、意识到或是充分理解——那么即便这些元素对制度确实有推动作用,也只可能是在长期产生效应。

理论上,这些元素会制造两种可能的推动作用,一是对已有制度进行强化,二是对已有制度造成破坏。具体来说,强化作用体现在,使得现有制度可以在更多的社会情境中得以“自我执行”,破坏作用则体现在,使得现有制度在更少的社会情境中得以“自我执行”。而当破坏作用足够强大,使得人们的行为与他们的价值和预期不再一致,制度的运作逻辑不再自洽,从而使得制度不再能自我执行,这个时候,制度的变迁就会发生。

本质上来说,“制度即规则”和“制度即体系”这两个制度研究的理论视角,探讨的是两组不同的制度问题。前者假设了一个良好的制度执行环境的存在,并以此为基础来分析不同制度对人类行为的影响,以及一个社会如何选择制度;后者则是在更广泛的情境下,研究制度的行为基础及其运作逻辑——制度并非刻意“选择”的结果,而是社会内部自行形成的一套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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