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9)浙11刑初5号 【裁判日期】:2019-05-14 【合 议 庭】:李秀勤 李丽杰 人民陪审员梁宇光 【代书记员】:李斌 【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女,系被害人兰某3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1,男,系被害人兰某3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2,男,系被害人兰某3之子。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河,浙江五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倪某,女,1953年5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云和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琳,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以丽检公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兰某1、兰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杰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1及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河,被告人倪某及其辩护人王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某与被害人兰某3系云和县紧水滩镇大源村同村村民,并居住在两对面,二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8年8月12日16时许,倪某因发现自家木头丢失与兰某3发生争执,后双方作罢。后倪某在家中调制好百草枯农药除草剂,准备去茶叶田除草,途经兰某3家门口时,发现竹竿上晾晒着兰某3的两件内裤,倪某因之前两人发生争执怀恨在心,遂用装着百草枯农药的喷雾器,通过喷头将农药喷洒到两件内裤上,后离开。同年8月15日,兰某3出现身体不适等症状,随后阴囊部位也开始溃烂。后兰某3被家属带至云和、丽水两地医院进行救治,丽水市人民医院从其体内血液中检测出百草枯,含量为1970Ng/L,同年9月10日兰某3经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兰某3符合百草枯中毒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018年9月12日,倪某被云和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后于同年9月14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肖某、兰某4、兰某1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兰某3就诊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司法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提取的内裤两件、水壶、喷雾器、土壤等物证,被害人兰某3的陈述,被告人倪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倪某辩称:其向被害人兰某3的内裤上喷洒百草枯属实。因当天一直被兰某3骂才喷农药解气,没有想过会有什么后果。其没有赔偿能力。 辩护人王琳的辩护意见为:1.从被告人倪某喷洒农药的量较少、喷洒农药与被害人毒发致最终死亡的间隔时间较长等事实来看,不能排除被害人中毒死亡系其他原因造成的合理性怀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倪某的行为与被害人兰某3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被告人没有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3.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与被害人有情人关系,被告人在对方过错在先的情况下激情犯罪,并非蓄意报复。被告人为文盲,对百草枯农药的毒性认识不足,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倪某与被害人兰某3(殁年56岁)系浙江省云和县紧水滩镇大源村同村村民,住在两斜对面,二人曾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因琐事产生嫌隙。 2018年8月12日16时许,倪某因家中木料丢失与兰某3发生争吵。分开后,倪某回家调制百草枯农药,准备到地里除草。经过兰某3家门口时心生怨恨,遂将装有百草枯的农药喷雾器朝兰某3晾晒在门口晾衣杆上的两件内裤喷洒了药液,后继续到地里除草。同年8月15日前后,兰某3因穿了喷洒过百草枯的内裤,出现下肢肿胀、全身疼痛等症状,之后阴囊部位开始溃烂。后兰某3被家属带至附近诊所和云和、丽水两地医院救治,丽水市人民医院从其体内血液中检测出百草枯含量为1970Ng/L。同年9月10日,兰某3经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兰某3符合百草枯中毒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18年9月12日,倪某被云和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同年9月14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兰某3系农村居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系兰某3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兰某1、兰某2系兰某3之子。被告人倪某的家属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预缴赔偿款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认定被害人兰某3死于百草枯中毒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8年8月26日云和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兰某3报案称,2018年8月10日至8月26日期间,其在云和县家某被人投放百草枯农药,导致其中毒住院。 2.兰某3就诊材料证明:兰某3于2018年8月24日因恶心、呕吐、阴囊及腹股沟处皮肤红肿伴溃疡等症到云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胸闷气闭加重于同月25日转到丽水市人民医院治疗,同月26日被查出百草枯中毒。同月27日转回云和县人民医院治疗,期间查出两肺病变。同年9月10日突发胸闷气闭,感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3.证人陈某(丽水市人民医院医生)的证言证明:兰某3于2018年8月25日晚从云和县人民医院转院到丽水市人民医院,当时症状是胸闷气闭、嘴唇发干、阴囊溃烂,经检测,血液中百草枯含量为1970Ng/L(微克每升),血液中百草枯含量这么高抢救希望比较小,家属后将其转回云和县人民医院。 4.证人徐某(云和县人民医院医生)的证言证明:兰某3系多脏器衰竭死亡,之前在该院住院两次。 5.浙江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浙公司鉴〔2018〕189号检验报告证明:兰某3生前血样和阴囊分泌物中含有百草枯成分。 6.丽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丽公司鉴〔2018〕553号检验报告证明:兰某3肝组织和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甲胺磷、乙酸甲胺磷、乐果、氧化乐果、敌敌畏、呋喃丹、毒鼠强、安定、氯氮平成分。 7.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浙千司鉴中心〔2018〕病鉴字第3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兰某3的病理检验结果为“(1)肺间质纤维化,肺出血伴透明膜形成;(2)局部肝细胞坏死;(3)慢性肾炎;(4)阴囊慢性炎症”。 8.浙江省云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云公司鉴尸〔2018〕11号鉴定书证明:排除兰某3系暴力性外伤及机械性窒息死亡和甲胺磷、乙酸甲胺磷、乐果、氧化乐果、敌敌畏、呋喃丹、毒鼠强、安定、氯氮平中毒死亡的可能性;见阴囊、双大腿根部内侧及肛周皮肤溃烂结痂,结合本案其他鉴定意见、病史及病历资料分析,兰某3符合百草枯中毒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二)认定被告人倪某在被害人兰某3内裤上喷洒百草枯的证据 1.被害人兰某3陈述:2018年8月13日,倪某丢失木头,怀疑是其拿走,二人因此发生争吵。 2.被告人倪某供述:(1)其与兰某3有情人关系,为此经常遭兰某3妻子肖某辱骂。兰某3因怀疑其与他人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也经常对其进行辱骂,并且欠其一千多元钱不肯还,因此两人渐渐断掉了情人关系。(2)2018年8月兰某3家翻新瓦结束后的一两天,也正是被害人妻子肖某回大源村帮忙又返回县城的当日,其因木头丢失之事与兰某3发生争吵,兰某3还朝其扔菜刀,后两人分开。傍晚4时许,其背着装有百草枯农药的喷雾器准备去地里除草,途经兰某3门口时,听到兰某3仍在骂她,因此心生怨恨,知道兰某3对农药过敏,遂将百草枯农药喷洒在兰某3晾晒在家门口的两件内裤上,想通过这种方式让兰某3难受一下,但并没有想把兰某3弄死。随后,其到自己的地里使用了百草枯进行除草。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喷雾器、水壶、辨认笔录印证了倪某供认的案发经过和使用的作案工具。倪某对当庭出示的其在案发当日使用的喷雾器和调制农药的水壶没有异议。 4.浙江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浙公司鉴〔2018〕190号、197号检验报告证明:(1)公安机关于2018年8月27日在兰某3家中提取的4号黑色内裤、5号黑色条纹内裤中检出百草枯成分。(2)在倪某指认的案发当日除草地点提取的土壤中检出百草枯成分。 5.倪某辨认笔录和照片证明:其在侦查阶段辨认出的两件喷洒过百草枯的内裤中,一条为检出百草枯的黑色内裤。被告人倪某当庭否认公诉机关出示的两件检测出百草枯的内裤系其喷洒农药的内裤,但是承认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辨认。 6.证人兰某5的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证明:(1)其妻子倪某与兰某3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兰某3平时将衣服晾晒在家门口;(3)其家里干农活主要用到草甘膦和百草枯这两种农药,农药都是其购买的。2018年春曾到云和县凤凰山街道解放街160号云和县解放农资经营部购买两瓶百草枯农药。 7.证人兰某6的证言证明:(1)倪某与兰某3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听村民讲,兰某3的大孙子告诉兰某3的妻子,在她回云和县城的晚上,隔壁的倪某拿了两把菜刀到家里不知道砍了什么,兰某3还拿了两张钱给倪某。 (三)认定被害人兰某3中毒与被告人倪某投毒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 1.兰某3的陈述证明:(1)其卧室有两张床,他睡的那张床边靠着木板做的墙,平时更换掉的内裤会挂在这张床的床头。其内裤平时都是从房子门口晾衣杆上收来直接换上的。(2)其于2018年8月15日感觉身体很没力;同月17日晚上发现阴囊开始溃烂;同月19日晚上感觉非常难受,不能入睡;同月21日在妻子陪同下到小徐村附近的诊所挂了三天盐水。 2.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云和县(兰某3住所)进行勘验检查。现场照片显示,检测出百草枯成分的黑色内裤挂在兰某3卧室的床头,有明显穿着过的痕迹。 3.丽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丽公司鉴〔2018〕753号鉴定书证实:在检测出百草枯成分的两件内裤上均检测出被害人兰某3的DNA。 4.浙江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浙公司鉴〔2018〕189号、190号检验报告证明:除2018年8月27日提取的4号、5号内裤外,公安机关在被害人卧室提取的毛巾和其他短裤中未检出百草枯。 5.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1)其因家中翻新瓦需要帮忙,在开始翻瓦的次日回到大源村家里。住了两天后,因儿子兰某1夫妻吵架,回云和县城住了一个晚上。(2)在其再次回到大源村后,兰某3才出现身体不适。兰某3因阴囊疼痛难以入睡的第三天,她通知儿子兰某1带兰某3到小徐卫生室治疗。 6.证人兰某4的证言证明:(1)肖某于2018年8月10日带孙子回大源村住了两晚,因小儿子兰某1夫妻打架,一个人回云和县城住了一晚。(2)其弟弟兰某3在肖某回云和县城的当晚带孙子到她家时,没有觉得兰某3有什么异样。(3)兰某3洗好的衣服是晒在家门口走廊上的。 7.证人兰某1的证言证明:其母亲肖某因为其夫妻吵架返回云和县城的日期是2018年8月12日。 8.证人钱某称,兰某3最后一次到其诊所小徐卫生室治疗的开始时间是2018年8月22日。 上述证言结合兰某3的陈述和倪某的供述,可以证实倪某投毒的时间为2018年8月12日。综合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兰某3开始出现身体不适的时间是在8月15日前后。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因邻里纠纷怀恨在心,喷洒百草枯农药在他人内裤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结果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不能排除被害人中毒死亡系其他原因造成的合理性怀疑的辩护意见,经查,百草枯可以造成皮肤灼伤,皮肤长时间接触或者阴囊、会阴部位接触会造成全身中毒;倪某投毒与被害人出现中毒症状相隔仅三四天,且被害人阴囊、大腿根部内侧和肛周皮肤溃烂,经鉴定其系死于百草枯中毒,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倪某投毒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根据倪某的供述,其没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但是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不符合过失犯罪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根本否定态度的心理,故该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被告人倪某的犯罪后果严重,但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且其家属预缴部分赔偿款,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倪某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32年3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倪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兰某1、兰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58600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被告人倪某作案用的喷雾器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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