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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财政补贴收入”新政六个理解、操作误区?

 雨送黄昏xzj 2020-01-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下发后,不少人对 “财政补贴收入”如何纳税产生了疑问,同时对于政策的理解也产生的一定的误区。下面总结几个同学的提问,供大家学习参考适用。

【问题1】东方老师好,我公司是热力公司,当地财政是按着供暖面积给补贴的,既有居民的供暖的免税部分,也有非居民供暖的应税部分,是不是非居民部分给的财政补贴还要交增值税啊?

答:这位同学问的问题非常好,类似供暖公司取得的财政补贴一般都是地方政府的,中央财政补贴的比较少。热力公司收到当地政府给予的按供暖面积的财政补贴,不论是新政前还是新政后增值税税务处理是一样的,没有发生变化。这就是属于典型的“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类补贴属于供暖企业取得的供暖收入的组成部分,按居民供暖面积给予的财政补贴收入与纳税人企业适用的政策有关是否征税(如果居民供暖收入企业选择适用免税则免税;如果企业选择放弃适用免税则要交税),按非居民供暖面积给予的财政补贴收入根据纳税人企业要交纳增值税。

【问题2】问题如何判断和自己收入挂钩不挂钩呢?至少不觉得政府无缘无故给你钱,以后都纳税。。。这样没风险

答:这位同学的问题也具有典型性,自己判断不清楚,一不做二不休,就全部纳税,这样以后就没有涉税风险了。这也是我们目前很多企业一边在偷税或少缴税,一边还在多缴税并存的独特现象。政策理解难,执行起来就更难了。

企业如何判断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呢?这个还要看企业取得补贴的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例如:沈阳市物价局文件《关于调整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沈价发[2015]25号)规定,自2015-2016年度采暖期开始,居民供热价格由28元/平方米调整为2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不报销和没有享受补贴的群体按23.3元/平方米交费,差额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如果企业收到政府给予上面的差额2.7元/平方米补贴就属于与销售货物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

【问题3】老师,企业取得增值税免税的这部分收入,是否可以免税呢?

答:正如上面的举例,如果该供暖企业的居民供暖收入是免征增值税的,则该供暖财政补贴收入也是免税的;如果该供暖企业的居民供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的,则该供暖补贴收入也要征收增值税。

【问题4】那要是属于双创基地,扶持企业的政府补助,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问题5】请教老师:地方财政根据企业纳税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款返还给企业,那么,根据新规,企业收到这笔款要交所得税吗?

答:问题4和问题5一个是问是否征收增值税,一个是问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财政补贴收入如果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不一定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情况下,财政补贴收入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并入收入总额;特殊情况下“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税务处理。

【问题6】老师好,新能源公司收推广补贴要缴纳增值税,从2020年开始,是以计提时间还是收款时间为准?比如2019年卖车的新能源补贴,当年已经计提,未收到款,2020年以后收款的时候是不是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另外,收到政府拨付的新能源补贴款需要开发票吗?

答:新能源公司收到的推广补贴属于中央财政补贴,如果是企业在2019年卖车的获取的新能源补贴,只是由于补贴时间与实现销售收入时间的错配,不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还是要在2019年度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但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收到政府拨付的新能源补贴款是否需要开发票,这个得要结合政府补贴给予部门的要求,建议要不要都最好开具发票。

例如:2016年12月16日《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15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的公告》: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下达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用于2015年新能源汽车补助清算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的通知》(财建〔2016〕816号)等相关规定,除2015年已收到的预拨付资金外,公司应收2015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款323,048万元。近日,公司已收到郑州市财政局转支付的第一笔补贴资金309,488万元。本次收到的款项将直接冲减应收账款,对公司现金流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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