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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有关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实务(上)

 知行不疑 2020-01-05

文/吴珲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数日前处理一诉讼案件中,合作律师对其中诉讼第三人到底是“有独三”还是“无独三”(备战过司法考试的估计都知道这两个简化词汇)有点“傻傻分不清楚”。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同样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法官往往对一个主体的诉讼地位有不同的看法。

本篇文章,我们就来说说诉讼第三人。文章分上下两部分,上篇关于相关概念、问题及实例,下篇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家之言,不当之处请指正。

 

一、相关概念及解析(此处所涉及的概念、具体定义,均来自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这样有助于我们比较快速的上手)

 

诉讼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笔者看来,实战中容易与其混淆的概念包括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证人。此外,如何准确定义“独立请求权”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关系到我们对相关概念的理解以及在实战中能否准确运用。

 

(一)关于诉讼第三人。

民诉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分为三种:一是法院依职权主动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二是依原告或被告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同意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三是第三人主动申请追加。后两种情况的最终决定权是由法院行使。法院是否同意某主体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以决定的形式做出。

 

(二)关于“独立请求权“及“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要准确理解前述概念,离不开对这两个概念的准确把握。

有独立请求权是指对原、被告双方进行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他所争执的标的仍然是本诉当事人所争执的诉讼标的;二是有独立诉请且不支持原告、也不支持被告(摘自(2018)湘民再4号)。

关于“案件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一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事实上的联系;二是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的联系(摘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第三人审判实务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三)证人。

证人是指民事诉讼的证人是指除诉讼参与人之外,了解案情、并就自己的感知向法庭陈述事实的单位或个人。个人认为,证人与诉讼第三人还是比较容易区分的,但在实战中笔者还是发现了将二者混淆的例子,兴是混淆二者定位所致。

甲在本院申请再审时认为原审法院未追加乙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对此,本院认为,是否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确定。······另一方面,甲公司追加乙公司之目的也仅是出于查清本案事实,而此理由并非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之条件,甲公司可将乙公司作为证人申请作证,但以此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原审法院未追加乙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不当(摘自(2016)最高法民申274号

 

(四)关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人是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对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参加诉讼,一旦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则为不合法(摘自(2015)川民申字第871号)。

 

二、常见问题

 

(一)申请成为第三人是否一定能得到法庭的许可?

该问题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前文已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的方式有三种。这其中如法院依职权主动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意味着该主体肯定将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到诉讼中。另外两种方式则需要法庭的审查。

 

(2017)最高法民再242号判决书中有如下表述:······该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关于被告申请人民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也没有关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确实如该处所言,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无关于被告、原告申请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原告、被告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只不过该申请都转化成了法院依职权主动通知的形式(如审核未通过,法院自然不会通知)。

如原告在诉状中直接列明第三人的,可视为原告向法院书面申请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通知原告。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第三人审判实务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判令被告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或判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等。但在实践中,要想成功令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不容易,用无讼搜索“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几乎清一色的诉请失败,法院最常用的理由即是

“无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等”。

 

(三)认定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实例

   

(1) 认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际上还涉及对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的理解,还是以(2018)湘民再4号判决书为例,该案中,该案的争议焦点即是即第三人甲是否为适格第三人。在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中,甲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姿态加入,要求对涉案诉讼标的物(涉案建筑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该案本诉的诉讼标的系借款担保法律关系。无论是借款合同还是抵押合同,甲均不是合同相对方,借款担保合同也未对甲相关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本诉诉讼标的与甲没有关联,有关联的仅是诉讼标的物即建筑物。甲提出的工程款优先权的诉讼标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优先权的确定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借款担保纠纷系两种不同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诉,双方之间并无牵连,甲诉请是一个单独的诉,并不是对原诉有独立请求权,不能合并审理。甲主张的工程款优先权与本诉原告主张的抵押物权优先,两者并无矛盾,也不存在此消彼长,可以根据不同法律关系分别主张,分别处理,本案借款担保合同确定本诉原告行使抵押权并不影响甲主张的工程款优先权。如甲的工程款优先权合法有效,则可以在执行中按照执行规定予以实现。故甲并不具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必备条件,不是本案适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再以(2016)赣民再31号判决书为例,该案中,争议焦点即是两名第三人甲乙的诉讼地位问题。即其二人是否为有/无独立请求第三人抑或都不是?本诉为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还款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独立请求权具意味着原告未对被告提出权利主张时,第三人也可以直接根据实体法律规范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予以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有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二是抵押担保法律关系。第三人对被告享有普通债权,该债权与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并不相同。第三人对涉案诉讼标的物本身不享有法律上的任何物权,此,第三人无论是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还是抵押标的物均不享有独立请求权,并非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同时法院认为,本诉原告的抵押权是否成立,直接关系到甲乙债权的受偿情况(注:甲乙与本案被告的借贷纠纷经法院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的处理结果与甲乙有利益损益关系,这种利益损益关系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甲乙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编辑/董唯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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