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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涉外离婚律师:被告在韩国,无法送达传票时,法院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离婚

 李本虎律师 2020-01-07

作者:汇家家事律师——贾江红律师,南京涉外离婚律师

南京涉外离婚律师:涉外离婚案件在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均不同于一般的离婚案件,尤其是被告人在国外时,送达问题是法院遇到的一个难题,往往因为送达导致案件周期长。另外,在被告人在国外,无法有效送达时,法院能否缺席判决离婚?本文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作出分析。

【案件情况】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朴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2002年8月21日在大韩民国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种种原因,长期分居,无法共同生活,导致夫妻关系不睦,故由原告吴某某诉讼本院,要求与被告朴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过程中,因被告朴某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又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向被告朴某某公告送达了本案的相关诉讼材料。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吴某某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其诉请与身份关系相关,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原告吴某某的诉请为离婚,故本案审理应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案原、被告依大韩民国之法律,在大韩民国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成立。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即草率结婚。婚后因长期分居,无法共同生活,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朴某某离婚。

本文来自南京涉外离婚律师贾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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