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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论、反实在论与准实在论

 思明居士 2020-01-07

因果问题是休谟哲学的一个基本问题,理解休谟的因果观对于理解休谟哲学具有至关重要的意 义。围绕着休谟是否承认外部世界中存在着因果关系这个问题,当代西方休谟研究者形成了三种立场:实在论、反实在论与准实在论。这三种立场对休谟因果问题的解释及其相互争论吸引了一大批休谟研究者,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一直是当代西方休谟研究中的前沿领域之一。不同的立场在解释休谟因果观时虽然常常针锋相对,莫衷一是,但大大深化了人们对于休谟因果问题的理解,推进了休谟哲学的研究。


休谟大大


一、实在论

1941年,著名学者康浦·斯密出版了《大卫· 休谟的哲学》一书,从实在论的角度解释了休谟哲学及其因果观。自此以后,一些著名的学者开始持实在论的立场,指出休谟是一位实在论者,对休谟的因果观作了实在论的解释。20世纪80年代,约翰·赖特、E.J.克雷格和盖仑·斯特劳森等人重新拾起实在论的立场,认为休谟肯定外部对象中存在着因果关系,或者说现实世界中存在着产生因果关系的因果力量,成为理解休谟因果观的新的参照点。他们的观点吸引了一批学者,形成了一个新的派别。这一派的学者被称为“新休谟派”,他们对休谟因果观的解释被称为“新休谟”或“新休谟解释”。正是新休谟派的实在论立场引发了反实在论的反击和准实在论的调和,形成了最近二三十年来旷日持久的“新休谟”之争,产生了三种不同的解释立场。

新休谟派在休谟的因果观上一般坚持怀疑论的实在论,他们认为休谟假定了一个超出感觉印象 的世界,这个世界由独立于心灵的对象构成,而对象处于受着因果力量支配的因果关系之中。他们坚决反对休谟在因果关系上所承认的只是先后相继、空间接近和恒常结合,而是指出,休谟认为自己关于原因的定义有着明显的缺陷,他不仅在《人性论》和《人类理解研究》中,而且在《自然宗教对话录》中,多次提到外部对象和因果力量。约翰·赖特、E.J.克雷格和盖仑·斯特劳森等人共同主张的观点表现为两个方面:


(1) 休谟承认外部世界中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果力量或必然联系;
(2) 休谟并不认为我们可以具有这种因果力量和必然联系的知识,除了我们知道那种想象和观察 到的恒常结合之外,我们对对象的因果力量一无所知。

约翰·赖特

约翰·赖特把这一点看成整个休谟哲学的中心目标,他说 : “在我看来,不能否认,除非一个人承 认他始终如一地主张自然中存在着不直接为我们的感觉所知的真正的能力和力量这种观点,他就不能把握休谟怀疑论哲学的中心目标。通过诉诸自然本性,休谟肯定纯粹物理事件中存在着真正的因果力量和必然联系。在赖特看来,休谟既是一个怀疑论者,又是一个实在论者。虽然休谟自觉地站在怀疑论的立场上论证了我们的因果关系观念不适合表达实在,但并没有证明我们关于物质实体和因果秩序客观存在的信念没有认识论上的根据, 也没有直接否定独立于心灵的因果联系的存在。休谟并不认为人们能够真正地怀疑充满日常对象的物理世界,真正地怀疑这些对象的属性。因为我们观察不到它们,所以我们的心灵中没有这种外部关系的观念,或者说我们心灵所具有的因果关系观念不反映其真实的对象。
盖仑·斯特劳森坚信休谟认为“因果关系确实存在于现实中,尽管我们完全不知道它的终极性质”,所以他把这种关系径直称之为“神秘联系”。斯特劳森详细地论证了实在论的立场。

斯特劳森



首先,斯特劳森认为,从休谟对“关系观念”的说明中可以得出,休谟承认外部对象的存在。休谟说 : “外界对象如果被假设为与我们的知觉有种类差别,那么我们在想象它们时所能达到的最大限度,就是对它们形成一个关系观念,而并不自以为理解了那些关联着的对象。” 据此,斯特劳森解释说,在休谟那里,外在于我们知觉的存在(外部对象)与内在于我们知觉的存在(印象) 是不同种类的东西,但我们很难想象它们是互不相干的东西。实际上,它们两者是相联系的。为了把两者联系起来,休谟提出了“关系观念”。依据休谟的说法,尽管我们没有关于外部对象的任何观念,但我们可以对那些引起我们心灵状态的东西形成一个关系观念,这个关系观念就指涉着那个我们不知道的外部对象,例如“自然中将来所能发现出的最后原因或原则” 。“最后的原因”不需要来自于印象,因而不受复现原则的限制。所以,我们不得不承认外部对象的存在。




其次,斯特劳森认为必须区分休谟的本体论观点与认识论观点。在本体论上,休谟主张把事件连接在一起的因果力量或终极力量存在于外部对象之中。休谟从未怀疑过这一点,他所否认的不过是我们可以拥有这种终极力量的知识; 而在认识论上,休谟主张我们认识到的因果关系不过是有规则的先后相继。正因为我们的认识观念不能准确地表达本体论事实,所以休谟认为我们不能认识到本体论的因果关系。但是,观察到的有规则的先后相继正表明了有一种存在于世界中的真实的因果力量,正是真实的因果力量的存在,才使世界上的事件有规则地先后相继。反实在论的错误在于混淆了休谟的本体论观点和认识论观点,从认识论观点滑向了本体论观点。




再次,斯特劳森认为必须区分知识与信念。反实在论者主张休谟在因果问题上直接作出了一个知识断言,即因果关系确实只是有规则的先后相继,因而现实中确实不存在因果关系。这种知识断言与休谟的怀疑论不相容,但“现实中存在着因果关系”这一信念却是与休谟的怀疑论相容的。所以,休谟是一个怀疑论的实在论者,根据休谟的怀疑论,尽管我们相信现实中存在着因果关系,但“我们不能证明它是真的知识。总之,对于我们不能表现的事物或性质进行一般的假定不会产生矛盾,休谟自己从来没有试图否认,也没有必要否认有这样的因果性质。




最后,斯特劳森认为休谟本人区分了“假设”与“认识”,前者指向的是外部对象,而后者指向的是知觉。休谟说,对外部对象来说,“我们虽然可以一般地假设,但却不能清楚地想象,对象就其本性而论,除了恰恰就是知觉而外,还有可能是任何其他的东西”。斯特劳森解释说,我们不能认识(想象)外部对象或必然联系,因为要认识它们,我们必须在印象中发现它们,事实上我们没有这样的印象。但我们可以假设外部对象,我们的“自然信念” 就是假设外部对象的存在,而自然信念无需任何理性基础或证明。虽然实在论者对自己的立场信心十足,但他们实际上也有不可克服的困境。按照休谟的观念论,休谟并没有直接承认独立于心灵的外部因果力量的存在。既然在休谟那里,因果力量只是不为人们所知的神秘力量,那休谟怎么会肯定这种力量存在呢? 我们怎么能像实在论者那样直接断言休谟是一个实在论者呢? 正因为如此,实在论的观点提出 来后,就遭到了反实在论者的强烈反对,引起了以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为中心的“新休谟之争”。



二、反实在论


反实在论立场是解释休谟因果观的传统立场,从时间上来说,这一立场早在休谟时代就已经形成了。比如,约翰·利兰德在1757年写道,根据休谟的观点,经验仅仅揭示了“事件的单纯结合”,所以“原因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或任何其他联系这样的东西” 。反实在论的立场在当代之所以得到强化,是因为在解释休谟因果观的传统观点遭到实在论者挑战的情况下,必须坚持捍卫传统观点。20世纪的普赖斯、泰勒、斯特劳德和福格林给予了反实在论立场以规范性的说明和描述。泰勒在为《百科全书》写的辞条中说,休谟旨在从因果关系观念中彻底消除必然性,“根本上主张原因和结果只是我们发现的恒常结合的变化”,即“说A是B的原因假定了A直接为B所伴随”。反实在论的观点被人们看作是解释休谟因果观的“标准”观点、主流观点,也被称之为“老休谟”或“实证主义”,绝大多数休谟研究者持这一立场。根据反实在论的标准观点,休谟“持有一种规则性理论,根据这种理论,因果关系基于因果法则,而因果法则是纯粹的规则性。

正如休谟所说,“所谓原因就是被别物所伴随着的一个物象,在这里我们可以说,凡和第一个物象相似的一切物象都必然被和第二个物象相似的物象所伴随。” 如果人们考察因果相连的两个事件,他所发现的只是一个事件跟随着另一个事件发生; 除了规则性和恒常结合之外,外部对象和自然物体中不存在因果力量和必然联系。因而,反实在论把休谟描绘成为一个因果关系还原论者,他根据时间先后、空间接近和恒常结合来规定因果关系。反实在论者认为,作为休谟哲学基础部分的观念理论及其“复现原则”说明了休谟是一个反实在论者。在休谟那里,人的心灵由知觉构成,而知觉本身分为两种: 一是模糊而微弱的观念,二是生动而强烈的印象。“我们的一切观念或微弱的知觉是从我们的印象或强烈的知觉中得来的,而且我们无法思考在我们身外的我们未曾看到的任何东西,或在我们内心未曾感到的任何东西。” 这就是说,观念与印象之间遵循着“复现原则”。休谟的复现原则说的是: “我们的全部简单观念在初出现时都是来自简单印象,这种简单印象和简单观念相应,而且为简单观念所精确地复现。” 休谟在考察因果关系观念时,认为构成因果关系的两个必要条件是空间上的接近关系和时间上的接续关系。除了这两个必要条件之外,还有一个必然联系。但我们在考察“必然联系”观念时,得到了失败的结果。“我们似乎看到,在各种物体作用的单一例证中,我们虽极其用心地来考究,也并不能发现出任何东西来:我们只能发现出各种事情相继出现,可是我们并不能了解原因所借以进行的任何能力,和原因同其假设的结果间的任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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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休谟那里,既然我们根本没有因果力量和必然联系的观念,那么 “因果力量”或“必然联系”这些词也就没有什么意义,绝对不表示什么外在对象的性质。据此,反实在论者解释说,所有的简单观念都是印象的复现,并由之获得其存在和意义。我们的思想限定在我们的观念范围之内,因而清晰明了的思想最终必须完全由印象复现的内容构成。但休谟对因果力量和必然联系观念的寻找明明白白地揭示出因果观念是对主观印象的复现——这个主观印象是对借助于观察到的恒常结合进行习惯推论的一种感觉,或更准确地说,一种反思意识。这样的因果观念不可能明晰地表现任何客观的联系,甚至连“因果关系是否真正地存在于现实中”这个问题也提不出来。因此,在休谟那里,因果关系不过是有规则的先后相继或恒常结合,以及与之伴随的心灵据此推论的倾向。
反实在论者十分重视休谟的观念理论及其复现原则,认为它们具有普遍的意义,不能违背; 缺乏恰当谱系的思想或概念是不可理解或无意义的。反实在论立场之所以长期存在并成为主流观 点,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是他们在休谟本人的论述中找到了大量的文本证据,认为休谟本人对此有明确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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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休谟关于原因与结果之间必然联系的解释没有提到对象中的因果力量或能力。“在自然作 用中,相似的各种物象是恒常会合在一块的,而且我们的心也被习惯所决定,由一种物象的出现来推断另一种的存在。这两种情节就是我们认定物质所具有的必然性的全部本性所在。超过了相似物象的恒常‘会合’,以及由此而生起的据此推彼的那种推断,那我们并没有任何‘必然’意念或‘联系’意念。” 这就是说,我们在讨论因果关系时,我们根本没有想到客观的因果力量和必然联系,也不会到客观世界中去寻找因果力量。

其次,休谟指出,因果关系、因果力量和必然联系都是同义词,它是“知觉的性质,不是对象的性质,只是在内心被人感觉到,而不是被人知觉到存在于外界物体中的”。我们“不能把它归之于外界的或内心的对象,也不能把它归之于精神或物体,原因或结果。……整个说来,必然性是存在于心中,而不是存在于对象中的一种东西”。休谟的这些论述表明,必然联系只是我们观察先后相继的事件恒常结合的结果,只是心灵的内在印象,或者是把我们的思想由一个对象带到另一个对象的倾向。

第三,休谟认为,我们相信必然联系实际上存在于外部对象中是错误的。“当我们把思想的倾向 转移于外界的对象,并且假设它们之间有任何实在的、可理解的联系时”,“我们也就被一种虚妄的哲学带入了歧途”,“因为这种性质只能属于思考它们的心灵”。当我们谈论外部对象间的必然联系,并且假定这种联系依赖于对象本身而非我们自己的心灵时,“那么在所有这样应用的表达方式中,我们实在没有任何明确的意义,我们只是运用了普遍的词语,而并无任何清楚而确定的观念” 。

当然,休谟在讨论因果关系时提到了所谓的 “神秘力量”或“终极力量”。但是,反实在论者认为,存在着神秘力量,就是说如果我们熟悉这些未知的对象及其行为类型,我们就能以极大的可靠性预测未来。在谈到“神秘力量”或“终极力量” 时,我们只能求助于经验,经验只告诉我们对象是接近、接续和恒常结合着的,总之,正如休谟所说,“我们根本没有力量和能量的观念,这些词完全是无意义的,要么它们只能意味着由习惯而获得的、使思想从原因过渡到其通常结果上的那种决定性”。


三、准实在论


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持续了三十多年,双方都力图从休谟本人的论述中找到有利于自己一方 的根据,确立自己的观点的正确性; 同时又从各个方面寻找对方的弱点和不足,质疑和反驳对方的观点。结果是,虽然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争论了很长时间,但双方都有各自的理由和文本根据,哪一方也说服不了另一方。如果实在论是正确的,那么必须有明确无疑义的证据表明休谟的确认为或相信因果关系存在于外部对象之中。然而,无论怎样考察和探究休谟的文本和论证,都没有发现这样的证据,因而实在论是错误的。但是,即使我们证明了实在论是错误的,那也不等于证明反实在论是正确的。所以,并非只能在实在论和反实在论两种立场之中二选一,这两种立场并没有穷尽休谟因果观的解释。最近的一些争论表明,一些学者试图在实在论和反实在论中间找到一种共同的东西,特别是有的人提出了介于两者之间的第三种立场:准实在论的立场。休谟本人的论述也为突破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提供了根据,似乎休谟自己在探索因果关系时就表达了一个困境:一方面,休谟主张,我们可以用 “因果力量”等词语来表示那些我们“完全不知道的”外部对象的性质;另一方面,他又否认这种表达是可理解的。

因此,近年来,有些学者认为,“休谟的文本在某种程度上是辩证的,甚至是后现代风格,展现了多重视角,不断地质疑自己的假定” 。一些文本似乎支持实在论的解释,反对反实在论的解释,而另一些文本又似乎支持反实在论的解释,反对实在论的解释。所以,休谟本人既不是一个彻底的实在论者,也不是一个彻底的反实在论者,而是居于或摇摆于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间,是一个准实在论者。提出准实在论的代表性人物是西蒙·布莱克伯恩。布莱克伯恩对要么把休谟解释成为一个实在论者,要么把休谟解释成为一个反实在论者,表达了极大的不满,称这种二选一的解释是对休谟“可耻的虐待”。布莱克伯恩首先反对实在论的解释,他否认现实世界存在着因果力量和必然联系,认为必然联系观念表现了我们的心灵状态和实践态度的变化。尽管他反对实在论,但他并不因而主张彻底的反实在论,而主张一种投射论(projectivism) 的准实在论。作为介于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中间的投射论,既不像实在论那样把因果关系最终归结到不可知的因果力量和必然联系那里,也不像反实在论那样把因果关系简单地等同于先后、接近和恒常结合。布莱克伯恩从休谟那里发掘出来了投射论,把休谟称作“第一位伟大的投射论者”。根据休谟的观点,为什么我们假定因果力量和必然联系存在于我们所考察的对象之中,而不存在于考察它们的心灵中呢? 因为心灵本身固有的一种“倾向”:“我们平常观察到,任何内心印象如果被外界对象所引起,而且在这些对象呈现于感官的同时,这些内心印象总是要出现:心灵便有一种很大的倾向对这些外界对象加以考虑,并将这些内心印象与外界对象结合起来。”布莱克伯恩解释说,“我们把倾向或习惯或其他非描述的其他承诺投射到世界上,当我们谈论和思考时好像它们是我们的说法描述的 一种事物的性质”,但这些内在的感知并不是独立于心灵的外在对象的性质,它既不描述和表现 对象和世界,也不是由对象和世界产生出来。换言之,尽管我们没有确定的必然联系或外部对象的认识论观念,但我们可以通过把我们的心灵投射到世界上形成这种观念。我们把必然联系或外部对象的观念投射到世界中,把这些投射看作世界的客观特性,好像客观世界本身具有这样的特性,即使它们事实上并非如此。所以,在因果关系中必然联系观念确实是一个附加的因素,但我们可以通过我们的心灵投射到世界中来形成我们的必然联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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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拉·考文垂在布莱克伯恩之后,也拥护准实在论的立场。根据考文垂的观点,是否承认以下两个论点区分了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一是至少就某些话语领域来说,关于该领域的陈述具有真值,其中某些陈述事实上是真的;二是这些真陈述因该领域中实体的某些客观性质而是真的。实在论承认这两个论点,而反实在论否认这两个论点。反实在论在强调休谟拒绝依据因果力量和必然联系说明因果关系方面是正确的,但在假定这使他走向还原论或情感论方面是错误的;因果实在论在假定他把非还原论的真值赋予因果陈述方面是正确的,但在认为这些陈述的真或假来自于符合因果能力或力量方面是错误的。考文垂认为,准实在论与实在论和反实在论不同,它肯定第一个论点,否定第二个论点。就休谟的因果观来说,“我们相信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因为我们形成了积极反应经验规则的心灵习惯”,因而休谟“否认我们关于因果的话语蕴含着连接因果的实际力量或能力。然而同时,休谟把因果判断看作真正的命题,有真假之分,不简单地等同于自然规则的陈述”,也就是他认为由现实的因果关系构成的因果判断是真的。在理想的因果网络中,那些关系精确地反映了世界中的因果关系。准实在论者似乎在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间开拓出一条道路,似乎以此解决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问题,但事实上,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仍相持不下。实在论者与反实在论者不但不承认他们之间存在着中间道路,而且还从各自的立场来解释准实在论者所持的投射论。反实在论者认为,以投射论为代表的准实在论,实质上就是一种反实在论,因为它的基本观点是把因果力量和必然联系看成是心灵的产物,客观世界的因果力量和必然联系不过是心灵加之于它的东西,客观世界本身不存在因果力量和必然联系。比如,著名的反实在论者巴里·斯特劳德也主张“投射论”,他对“投射”的解释是,“我认为,休谟的意思是,在我们的思想中,我们总是把对象不具有的某种‘新’东西、某种性质或关系赋予对象,‘好像它们 真的存在于自然之中,我们没有作任何增加或减少’。我把这种心灵机制称之为‘投射’”。显然,斯特劳德的“投射论”是一种反实在论的投射论。他把休谟的因果判断、道德判断与审美判断放在一起来讨论,认为这些判断具有同样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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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斯特劳德看来,在每一种判断中,休谟都认为心灵把其内在的知觉或情感转移到外在世界中去,而外在世界本身没有这些内在知觉或情感。也就是说,当休谟作出道德判断和审美判断时,和作出必然联系的判断时一样,都是把存在于我们心灵中而非对象中的性质赋予对象。与反实在论者不同,一些新休谟派的代表人物从实在论立场来解释休谟的投射论,把投射论与实在论调和起来。属于实在论阵营的克雷格早在20 世纪80 年代提出其实在论解释时,就认为休谟在外部对象问题上是一个不可知论者: 休谟允许人们思考外部对象和因果力量,但主张是否存在这些事物是另外一回事。

而到了本世纪初,克雷格更进一步地认为投射论与实在论均有道理,两者是相容的。在克雷格看来,“布莱克伯恩的投射论与斯特劳森的实在论都可能是正确的; 在对当代关于因果问题本身争论的贡献方面和在解释休谟自己的因果观方面,他们都可能是正确的。”投射论与实在论可能在其他方面观点不同,但在休谟的因果观方面却不存在对立和冲突,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休谟本人持有这两方面的观点。总之,西方学术界在解释休谟的因果观方面展现了实在论、反实在论与准实在论三种立场,这三种立场各自的研究探索和它们之间的争论为我们呈现了休谟研究的新视野,推动了休谟研究的进展,使人们更加深入地理解了休谟的因果观。但是,三种立场本身在解释休谟的因果观时都有自身的局限性和缺陷,特别是只是从自己的立场去寻找和解释休谟的文本,忽视或曲解不利于自己的文本,因此都缺乏根本的说服力,都没有把休谟的因果观真正客观地呈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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