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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獻徵引格式

 小藏身馆 2020-01-07
一總則
1.引文忠實於原著,最好選用新近出版的精校本或影印的善本。
2.輯引的材料盡可能追查原書,無法查對原書者要在引文後注明轉引自何書。
3.除引用佚書佚文或說明異文,一般不引用類書。
4.偽書一定要注意其作偽的時代和作偽的人。
5.緯書、宗教迷信和內容不健康的書以及問題較多的筆記小說等,應特別慎引。
6.引文長短適量,文意清楚,避免繁冗和斷章取義。
7.引文有用一個字(詞)解釋若干個字(詞)者,被解釋的字(詞)不必全引。如《爾雅·釋詁》:“初、哉、首、基、肇、元、祖、俶落、權輿,始也。”如引所釋的“哉”字,寫作《爾雅·釋詁》:“哉,始也”。
8.詩賦等韻文,一般至少引一聯,不單引一句。
9.有些引文過長的,可以酌加刪節,或改寫成敘述體。刪節處用省略號表示,但一段引文中省略號不宜多次使用。
10.引文中作主語的人名如果闕姓氏,或用別號、官名、籍貫等代稱,或所指人名不明者,可用圓括號注出姓名。如《晉書·王濟傳》:“愷(王愷)亦能自持其能,令濟先射,一發破的。”
按:或作“(王)愷亦自持其能”。
11.引文應標明出處,一般包括作者、書名、篇名或卷次、詩文題等。必要時還要注明版本。
二作者姓名的標法
1.《十三經》、常見的史書、先秦子書、歷代總集、字書、通俗小說、話本等,不標撰者姓名。
2.漢代以後的著作,一般應標明作者姓名。特別是書名相同而作者不同的書,必須標明作者。如:桓譚《新論》與劉晝《新論》、陸游《南唐書》與馬令《南唐書》,都不省作者。
3.古代官修各書可以不標作者,或標某朝官修,如:清康熙官修《曲譜·夜行船》:“……。”
4.多人合撰的書,作者標“XX等”(取第一作者姓名)。兩人合撰者,不省作者。如:黃宗羲等《宋元學案》,不標作黃百家父子和全祖望之名。
5.原作者不詳的,一律標“佚名”。作者無定論者,可以不標作者。《四庫全書總目》中凡稱“舊題某某”的可以不標作者,個別如《述異記》稱“舊本題梁任昉撰”,為區別於祖沖之的《述異記》,不省“舊題某某”字樣。
6.原文有注解,引用注文時應標注家姓名。引《十三經》注疏,標注家姓氏即可。如注文中引他人的話應標出原作者的姓名。如明俊(後?)的傳、注、疏等字不加書名號。原題“章句”改為“注”。如:《詩·衛風·碩人》:“……。”毛傳:“……。”鄭箋:“……。”
按:或作《詩·衛風·碩人》“……”,毛傳:“……。”或作《詩·衛風·碩人》“……”毛傳:“……。”視需要統一體例即可,下同。
《漢書·高帝紀》:“……”顏師古注引服虔曰:“……。”
《孟子·公孫丑》:“……”。趙歧注:“……。”不作“趙歧章句”。
7.作者一律用本名。原書不常見的字號,宜改為本名或用圓括號加注本名。帝王作品,習慣上用廟號,不必改用本名。如:王士禎《池北偶談》,不作王阮亭《池北偶談》。《文選·嵇康<與山巨源絕交書>》,或作《文選·嵇叔夜(康)<與山巨源絕交書>》。
按:或作《文選》卷X嵇康《與山巨源絕交書》。
梁元帝《金樓子》,不作蕭繹《金樓子》。
8.一書中有作者和注者不同的部分,引用時應分別標明。如今本《後漢書》中的各志,應標司馬彪《續漢志·XX志》,注文標劉昭注。
9.作者和書名連在一起的,可以不標作者,或作者與書名分標。如:《揚子法言》,可以不標作者,或改作揚雄《法言》。
《李太白全集》、《李義山詩集》等不標作者。
《張丘建算經》,不標作者,也不作張丘建《算經》。
《孫真人備急千金要方》該做孫思邈《備急千金要方》。
10.姓名之前是否標朝代者,依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作者姓名相同而朝代不同者須標明朝代。朝代加方括號,或在朝代與姓名之間用間隔號。
按:如果要說明所引材料的時代,或反映某語言現象的時代,則應標明朝代。
朝代也可以不加括弧,與姓名之間也可以不用間隔號。
11.方志不標作者,書名之前須標纂修時代。明清兩代所修者標朝代年號,民國時期所修者標具體年代。如:明天啟元年《成都府志》。清康熙二十五年《成都府志》。民國三十一年《長壽縣志》。
 三書名、篇名的標法
1.書名一般用全稱,也可用通行的簡稱,但不可以隨意簡稱。如
《春秋左氏傳》——簡稱《左傳》。
《說文解字》——簡稱《說文》。
《輶軒使者絕代語釋別國方言》——簡稱《方言》。
《呂氏春秋》——不作《呂覽》。
《世說新語》——不作《世說》。
《三國演義》——不作《三國》。
2.書名古今不同的用今稱,書同異名的用通稱。如:
《淮南子》——不作《淮南鴻烈》。
《老子》——不作《道德經》。
《莊子》——不作《南華經》。
3.引用叢書本、合印本的文字,書名不加叢書名或合名。
俞樾《群經平議》——不作《春在堂叢書·群經平議》
平步青《釋諺》——不作《言等五種·釋諺》
《全相平話五種》應分標《武王伐紂平話》、《七國春秋平話》等。
4.原書名與作者名相連,夾有作者室名別號、官爵、地名等,應改為通稱。作者集子作官爵、地名等書名已屬通稱者,一般不改。如:
《昭明太子文選》——改作《文選》
《河南邵氏聞見錄》——改作《聞見錄》或邵博《邵氏聞見錄》
《昭德先生郡齋讀書志》——改作晁公武《郡齋讀書志》
《濟北晁先生雞肋集》——改作晁補之《雞肋集》
《佩文齋群芳譜》——改《廣群芳譜》
《佩文齋畫譜》——不省“佩文齋”
《王右丞集》、《高常侍集》、《昌谷集》、《柳河東集》等加作者本名,書名不改。
《曲江張先生集》——可改為張九齡《曲江集》,《後屯先生大全集》——可改為劉克莊《後屯集》
5.書名前有“重刊”、“新刊”\“增注”、“補圖”等字樣僅表明版本不同而正文與原書無異者,宜刪去。如:
《新刊黃帝內經素問》、《增廣補注黃帝內經素問》、《新刊補注黃帝內經素問》——改作《皇帝內經素問》
《新刊五百家注音辨唐柳先升集》——改為《唐柳先生集》或者《柳宗元集》
明朱廷焕《增補武林舊事》,與周密《武林舊事》不同,不能省“增補”二字
6.原書名後所標卷次應刪去。如
《古文苑》——不作《古文苑二十一卷》
《齊民要術》——不作《齊民要術十卷》
7.引校注本中的正文,標原書名而不用校注者所標的書名。若引其中的校注材料,標明版本和注家姓名。如
《論語·為政》:“……。”——不作《論語正義·為政》或《論語譯注·為政》
《論語·為政》:“……。”——劉寶楠正義:“……。”引校勘材料作:“劉寶楠正義本作‘……’。”
《夢溪筆談·器用》:“……。”——不作《新校正夢溪筆·器用》
8.原書中有“大唐”、“大宋”、“皇朝”、“皇清”、“國朝”、“御纂”、“欽定”、“敕撰”等字樣者,刪去。如:
《大唐六典》——改作《唐六典》
《大宋宣和遺事》——改作《宋宣和遺事》或者《宣和遺事》
《欽定大清會典》——改作《清會典》
《嘉慶重修大清一統志》——改作《清嘉慶一統志》
《國朝文錄》——改作《清文錄》
《皇清經解》——改作《清經解》
9.原書有篇名、卷數者,一般在書名後標篇名,不標卷數,書名與篇名之間用間隔號,篇名後不可再加“篇”字。有卷數而無篇名者標卷數,卷數標在書名號之外。篇又分上中下或計數者,上中下及數字不省,標書名號內外均可。篇名後表全書篇目次第的數字不省。如:
《書·盤庚上》或《書·盤庚》上——不省“上”字
《韓非子·難三》——不省“三”字
《國語·晉語八》——不省“八”字
《韓非子·外儲說右上》——不省“右上”字
《論語·里仁》——不作《論語·里仁第四》
10.雜記考訂之書往往於卷數下分條論述,徵引時應標出條目標題。如:
趙翼《陔餘叢考》卷二十二“詩文以集名”:“……。”(條目加引號或書名號均可)
11.書中分題層次較多者,有些題應分標,有些可省去。如:
《詩·秦風·黃鳥》——不作《詩·黃鳥》。因《小雅》中亦有《黃鳥》,《秦風》不省。引此書,某風、某雅、某頌一律不省。
《通典·食貨·田制上》:“……。”
《太平寰宇記·河南道·開封府》:“……。”
《呂氏春秋·本生》——不作《呂氏春秋·孟春紀·本生》。其他各“覽”、“論”也不標。
《晏子春秋》篇名下的小章名有長達二十餘字者,一律不標。
12.引《周易》每卦下的《彖傳》、《象傳》、《文言》者應分別標出。
13.引《周禮》,書名後標《天官》、《地官》等六官和所屬的官名。六官之首敘其官名、爵等、員數的文字,標“序官”。如:
《周禮·天官·序官》:“……。”
14.引注疏本中的正文,標篇名時不可誤連注疏之名。如:
《逸周書·世俘》——不作《逸周書·世俘解》
《淮南子·天文》——不作《淮南子·天文訓》
《孟子·公孫丑上》——不作《孟子·公孫丑章句上》
15.二十五史照中華書局標點本書名和篇名,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作不同標注。如:
(1)“本紀”、“列傳”只用於《史記》,其他各史標《XX紀》、《XX傳》
(2)《史記》中各傳傳名字數不多,標全傳名,合傳不分標。如:
《史記·孟子荀卿列傳》——不省“列”字,不分別作《史記·孟子列傳》和《史記·荀卿列傳》。
(3)《漢書》以下各史的合傳可分標,照中華書局標點本的目錄分示傳主之名。如:
《漢書·陳勝傳》——不作《漢書·陳勝項藉傳》
《漢書·項羽傳》——不作《漢書·陳勝項藉傳》
(4)《漢書》以下的附傳,在主傳者後標“附XX”。如:
《漢書·李廣蘇建傳附蘇武傳》——不作《漢書·蘇武傳》
《三國志·魏志·王粲傳附阮籍》——不作《三國志·魏志·阮籍傳》
(5)各史類傳中的各傳直標傳主,不標類傳。如:
《漢書·伏生傳》——不作《漢書·儒林傳·伏生傳》或《漢書·儒林伏生傳》
《漢書·河間獻王傳》——不作《漢書·景十三王傳河間獻王》
(6)同一史書同姓名的傳,須標類傳或卷數。如《後漢書》中有兩鄭眾,一標《宦者傳·鄭眾》,一標《鄭興傳附鄭眾》;《晉書》中有兩劉毅,分別標卷四十五和卷八十五,以示區別。
(7)各史“表”、“志”、“傳”的序應標明。如:
《史記·三代世家序》:“……。”
《漢書·藝文志序》:“……。”
《漢書·儒林傳序》:“……。”
(8)各史“紀”、“傳”之後的“論”、“贊”,應分別標明。如兼有“贊”和“史臣曰”,或僅有“史臣曰”的,引用時將“史臣曰”改為“論”字。屬於合傳的“贊”,標合傳傳主之名,如名過長,可簡略,標前幾人和贊及之人,後加等字。如:
《後漢書·光武紀論》:“……。”
《後漢書·光武紀贊》:“……。”
《後漢書·光武紀論》:“……。”又“贊”曰:“……。”
《隋書·高武紀論》:“……。”——不作《隋書·高武紀史臣曰》:“……。”
《後漢書·郭杜孔張等傳贊》:“……。”(按:原書作《郭杜孔張簾羊賈陸列傳》)
按亦可將“論”、“贊”置書名號外。
(9)《史記》中的“褚先生曰”,改標為“褚少孫論”,也不單標“論”字,以便與“太史公曰”標“論”字相區別。
(10)《三國志》書名後加《魏志》、《蜀志》、《吳志》(或依原書標《魏書》、《蜀書》、《吳書》亦可)。依原書體例,魏諸帝稱“紀”,吳、蜀諸帝稱傳。如:
《三國志·魏志·武帝紀》——不作《三國志·魏志·武帝傳》
《三國志·魏志·三少帝紀》——不作《三國志·魏志·齊王芳紀》或《高貴鄉公髦紀》和《陳留王奐紀》
《三國志·蜀志·先主傳》——不作《三國志·蜀志·先主紀》或《劉備傳》
《三國志·吳志·吳主傳》——不作《三國志·吳志·吳主權(權,疑為紀)》或《孫權傳》
(11)《舊五代史》書後篇名前加標《梁書》、《唐書》、《晉書》、《漢書》、《周書》。如:
《舊五代史·漢書·隱帝紀》:“……。”
(12)各史的“紀”、“傳”、“表”、“志”分上中下或一二三者,分別標明。如:
《漢書·高帝紀上》:“……。”
《漢書·五行志之中上》:“……。”
《漢書·地理志上三》:“……。”
16.編年體史書,一般標明書名和年代,不標卷數。《竹書紀年》、《三朝北盟會編》等標書名和卷數,《漢紀》和《唐鑒》等標書名和篇數。
17.中華書局標點本《資治通鑒》已將《考異》分系於各部分,引用《資治通鑒考異》與《通鑒》連標。如:
《資治通鑒·唐玄宗開元二年·考異》:“……。”
按:“考異”二字亦可置於書名號外。
18.引古代詩文,一般標作者和篇名,不標集名,或在引文後加注集名卷數。作者無集子或集子亡佚或集外詩文,應標明出處。如:
《枚乘·七發(原作“法”,改)》——不作《文選·枚乘<七發>》
柳宗元《小石潭記》——不作《柳河東集·<小石潭記>》
《唐詩紀事》卷十八引李白佚句:“……。”
按同一書或論文中引《文選》中的詩文格式應該統一。
19.引古代詩文,如遇到下列情況者作不同的標注:
(1)收入史傳和總集中的作品,需用其中的注文時,應標所據史傳的書名,傳名和注家。總集標集名、詩文作者、篇名和注家。引別集的注釋,不標書名,直標注家姓名。如:
《漢書·司馬相如傳》:《子虛賦》:“……。”顏師古注:“……。”
按或作《子虛賦》:“……。”顏師古注:“……。”(見《漢書·司馬相如傳》)
《文選·司馬相如<子虛賦>》:“……。”李善注:“……。”
杜甫《春望》:“……。”仇兆鰲注:“……。”
(2)引總集中的作品,凡是沒有作者姓名的,標書名和篇名。引嚴可均《全上古秦漢三國六朝文》可按朝代分標書名。原書尚存者一律改引原書。如:
《樂府詩集·郊廟歌辭·漢安世房中歌》:“……。”
嚴可均《全漢文》卷XX
(3)引《楚辭》中的作品,標作者與篇名,不標書名。如引書中的注文應標書名,屬於屈原、宋玉、景差的作品可不標作者,漢代的作品應標作者。如:
屈原《離騷》:“……。”——不作《楚辭·屈原<離騷>》:“……。”
賈誼《惜誓》:“……。”——不作《楚辭·賈誼<惜誓>》:“……。”
《楚辭·離騷》:“……。”王逸注:“……。”
《楚辭·賈誼<惜誓>》:“……。”王逸注:“……。”
(4)引用集中屬於編者或者其他人在作品題下的介紹文字,統稱為“序”。如:
《楚辭·離騷序》:“……。”
(5)引用組詩,除標篇名外,加標首次作“之X”或“第XX”字樣,組詩中各詩有小題目者加標小題目。篇下無“XX首”字樣者不作組詩處理。如:
李白《古風五十九首》之十三:“……。”——不作“其十三”。
(6)凡題“次韻”、“和作”之詩,皆續前詩而作,標題往往省略,不能顯示內容。引用時可據前詩補加詩題。如:
蘇軾《十一月二十六日松風亭下梅花盛開詩》,繼作兩首題作《再用前韻》、《花落復次韻》,引用時可補詩題為《再用松風亭下梅花盛開詩韻》、《花落復次韻松風亭下梅花盛開詩》。
(7)詩題中的副標題可以省去。過分冗長的詩題,可以刪節,刪節處不加省略號。刪節詩題盡可能保留前面幾個字,以便尋檢。如:
李白《鳴皋歌奉餞從翁清歸五巖山居》——可省為李白《鳴皋歌》
白居易《自河南經亂關內阻飢兄弟離散各一處因望月有感聊書所懷寄上浮梁大兄于潛七兄烏江十五兄兼示符離及下邽弟妹》——可刪節為《自河南經亂寄浮梁大兄等》
(8)詩題之末有“詩”、“行”、“引”、“詠”、“吟”、“歌”“謠”、“詞”、“曲”、“嘆”、“篇”等字不省。
(9)引詞標詞牌和詞題。無詞題者可用首句作詞題。如:
陸游《卜算子·詠梅》:“……。”
柳永《雨霖鈴·寒蟬凄切》:“……。”
(10)引詞序、詩序,在題後加標“序”字。如:
白居易《琵琶行·序》:“……。”
白居易《和微之詩·序》——不作《和微之詩二十三首·序》
(11)引用文集中的表、狀、劄子、制、啟、誥、策、碑、墓誌銘等,篇題中的“表”、“狀”等字不省。此類文章有分組,標某首某道的數字不省,篇題下有副標題者亦標出。如:
蘇軾《參定葉祖洽廷試策狀》二:“……”——不作《參定葉祖洽廷試策狀二首》二
20.話本、擬話本、通俗小說,標書名、篇名。章回小說回目文字較長,只標回數。
21.古代戲曲、不標集名或選本書名,只標劇名。雜劇加標折數,傳奇加標出名或出數,散曲標曲牌名,不標“曲”或“套曲”字樣。如:
王實甫《西廂記》第一楔子:“……。”
湯顯祖《牡丹亭·驚夢》:“……。”
馬致遠《天凈沙·秋思》:“……。”
22.變文篇題中有“變文”字樣者不標集名,無“變文”字樣者加標集名。《敦煌曲子詞集》中的作品,標明“敦煌曲子詞”,可不標集名。如:
《伍子胥變文》:“……。”——不作《敦煌變文集·伍子胥變文》。
《敦煌變文集·燕子賦》:“……。”——加標集名。
《敦煌變文集·韓擒虎話本》:“……。”——加標集名。
敦煌曲子詞《浣溪沙》——不作《敦煌曲子詞集·浣溪沙》
23.古代字書、詞書、韻書,根據各自情況,或標部首,或標篇名,或標卷數。
24.引用佚書、佚文,標所據書名、篇卷和原作者、書名、篇題、如:
《北堂書鈔》卷一五八引王隱《晉書》:“……。”
《古今圖書集成·理學彙偏·字典學》卷二引韋續《五十六種書法》:“……。”
《三國志·魏志·崔瑛傳》裴松之注引司馬彪《九州春秋》:“……。”
《全唐詩》卷一四三引王昌齡《河上老人歌》:“……。”
按:有時為引文方便,可於引文後注明出處。
25.有些字書、韻書中的材料不便直接引用,可采取轉引的方式。如:
《廣韻·軫韻》:“□(左弓右矢),《說文》曰:‘況也……。□(左矢右引)□(左言右引)并上同。’”——可轉引作《廣韻·軫韻》“□(左弓右矢)”作“□(左矢右引)”。
《廣韻·刪韻》:“關,《說文》曰‘以木衡持門也。……’関俗。”——可轉引作《廣韻·刪韻》“関”,“關”的俗字。
26.有些材料無法查對原書,可直標原書名和篇名,引文後注明轉引自何處。如該引文沒有作者,可直標轉引之書。如:
黃本銓《梟林小史》:“……。”(轉引自《上海小刀會起義資料彙編》第XX頁,XX年上海人民出版社。)——不作《上海小刀會起義資料彙編·黃本銓<梟林小史>》。
《上海小刀會起義資料彙編·義興公司示一》:“……。”(XX年上海人民出版社第XX頁)
27.引用甲骨文字,標注拓本書名、卷次、頁碼、片號。原書各片有統一編號者,標書名和片號。書名可用目前通行的簡稱,編號一段用中文數字。如:
前二·二五·三:“……。”(表示《殷墟書契前編》第二卷二五頁第三片)
粹一二九四:“……。”(表示《殷契粹編》第一二九四片)
28.引銅器、碑刻以及其他文字,直標器名(加書名號),不標收錄該文的書名。如:
《毛公鼎》:“……。”——不作《三代吉金文存·毛公鼎》
《白石神君碑》:“……。”——不作洪适《隸釋·白石神君碑》
《靈台碑陰》:“……。”碑陰文字不省陰字。
29.引用新出土文獻,應標明所發表的刊物或者書籍。
按:引簡牘標明出土地點、簡號:引敦煌文獻標卷號。如: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孔子詩論》第二簡:“……。”
斯5475《壇經》。
四、一些文字問題的處理
1.引文用簡體或繁體字,依正文所用字體而定。正文用簡體,引文亦用簡體,但其中個別容易引起誤解的簡體字,改用繁體或在簡體字後用(圓括弧加注繁體)。
2.罕見的古體字或版刻異體字,改為通行體。某些常見而大量出現的異體字不必改。用於人命、地名、書名等的異體字,應保留原形。如文句中罕見的古體字或異體字是作為被解釋的對象,則不改。
3.古文獻中的避諱字,一般不比回改。但對有礙文義,有乖史實者須改回原字,或在該字下注明原字。避諱闕筆字,在引文中應寫全字。
4.為照顧一般讀者,引文中的古今字、通假字宜加注。如:
《荀子·天論》:“倍(背)道而馳,則天不能使之吉。……老子有見於詘(屈),無見於信(申)。”
5.所據版本為校正本,照錄校正後的字,不加校正符號。引文時經過校正者必須加符號說明。缺字用□,每字一格,所缺字數不定者用。應刪的衍文或應改的誤字用(),圓括弧被誤解為注解符號,括弧內可加字說明。增補改正的字用[ ],倒文刪上字用圓括弧,用方括弧加在下面。
五、引文的標點
1.所有引文須按通行的標點符號標點。
2.凡所錄原文,為標明起訖,須加引號。採用轉述,總括大意或引二兼敘者不加引號。
3.引文中還有引文或對話,再加引號。如用“”,雙引號在外,單引號在內;如用「」,則單引號在外,雙引號在內。
4.引文前用冒號者,引文末尾的點符放在引號內;不用冒號只有引號者,引文末尾的點符放在引號之外。
5.引文之後附加的非原文的語氣詞,引號放在語氣詞前。因句號在語氣詞後,引號前的“曰”字不加冒號。如:
《後漢書·吳漢傳》注:“《東觀漢紀》曰‘漢但修里宅,不起第。夫人先死,薄葬小墳,不作祠堂’也。”
6.使用句號或者逗號。要注意文意和文氣。避免許多句斷成一句,或者把一件事句斷成兩件事;也要避免把緊相呼應的分句從中點斷。
7.年月日連書,只在日干下用逗號,年月日後不加點。某人某事,本名之下可以不用逗號。如:
《後漢書·光武紀上》:“建武五年正月癸巳,正月還宮。”
王鳴盛字鳳喈,一字禮堂,別字西莊,嘉定人。
8.注音釋義的簡單句子,被解釋的字後一般用逗號點開。被解釋的字後有“言”、“謂”、“豫”、“即”等字者,可不點開。如:
息,止也。夭,幼少反。好,火到反。吹,尺偽切。塞因先代反。屈謂財力盡也。與猶及也。
9.韻文一般在押韻處用句號。有時適當顧及文情語義,不必拘執。如:
辛棄疾《鷓鴣天·陌上柔桑破嫩芽》:“山遠近,路橫斜,青旗沽酒有人家。”——若以“斜”字後斷句,文情語勢不續,故只加逗號。
10.凡一字一名、二名相接的,一般不加頓號;二字一名、二名相接合一字一名、三名以上相接的,則概加頓號。如:
堯舜、隋唐、天地、日月等,“堯”與“舜”之間不加頓號。
唐堯、虞舜、楊隋、李唐,“唐堯”與“虞舜”之間加頓號。
宋元明連稱,“宋”與“元”、“元”與“明”之間加頓號。
11.有些並列詞,不致引起誤會的,如“詩書禮樂”、“父子兄弟”、“日月星辰”等加頓號反而顯得支離破碎,不如不用。又如“四五裡”、“七八日”,“四”與“五”、“七”與“八”之間也不加頓號。
12.文中有“曰”、“云”處不一定都加冒號,因為“曰”、“云”往往作“謂”講。
13.凡不期望回答的語句,都不用疑問號。
14.書名、篇名、樂舞名,表引文出處的器物名都要加書名號。序、跋、論、贊凡屬文體總稱者不加書名號。
15.古人行文,書名稱謂不一。下列情形,分別做不同的標法。
(1)諸書合稱,全標或者分標。如:
《三禮》,《春秋三傳》,《五經》,《十七史》,《宋、齊、梁、陳書》,兩《唐書》,新、舊《唐書》
(2)書名連作者,均用簡稱或書名簡稱,全標。如:
《班書》(班固《漢書》),《謝承書》(謝承《後漢書》)等。《許書》(許慎《說文解字》。不作許《書》。)
(3)書名連標,均用簡稱,全標或分標。如:
《漢志》(《漢書·藝文志》或者《漢書》中其他各志的簡稱,不作《漢·志》。)
(4)書名連篇名,書名簡稱、篇名全稱,全標。如:
《淮南·兵略》、《韓子·說林》,不作《淮南兵略》、《韓子說林》。
後記
一九七七年秋,余受命起草《漢語大字典》引書規則,參考各種資料,擬成若干條例,題為《關於<漢語大字典>引書問題的一些建議》,次年大字典川、鄂兩省資料工作會議討論通過,印發各編寫組。旋因轉入其他工作,不再過問此事。一九八七年因教學需要,取舊稿中古文獻部份加以補充修改,聊作古文獻專業研究生“古籍整理研討”課的參考資料之一。教學過程中兩次修訂,先後由碩士生蔣宗福、張勇二同志抄成清稿。此中雖無半點發明,卻還有可取之處。近幾年不斷有研究生索取複印。今再次修訂,由漢語史博士張顯成同志用電腦錄出。後之達者,見其違闕,改而正之,不亦宜乎!
李崇智
一九九三年十月
于四川大學中文系
子開:2005—1—14,蔣宗福從網上傳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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