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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享有权利及履行义务的依旧

 半刀博客 2020-01-07

        一、法律依据

      (一)《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4条明确:“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该条规定是对股东享有权利、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的高度概括性规定,既是股东的权利也是股东的义务。其具体操作通过本法其他条款或者公司予以具体体现。其他还有《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以及《证券法》等部门法规。

      (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经过较大修改、2006年正式实施后,先后就《公司法》适用通过了四部司法解释。《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主要是受理、诉讼时效等一般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主要涉及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主要涉及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股东权益纠纷的审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主要涉及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盈余分配请求权、股东派生诉讼及股权转让等规定权利范围及行使的规制。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主要涉及股东的权利义务,因其更详细,更具有可操作性,笔者认为更适宜在章程中援引甚至直接使用,具体在后面环节阐述。

     (三)其他部门规章

       为保障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利的行使,2017年4月中国证监会批准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报送的《扩大持股行权试点方案》,该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持有所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每家1手(100股)A股股票,以普通股东的身份,通过发函、参加股东大会、现场查阅、现场问询、公开发声、提起诉讼等方式,行使股东查阅权、建议权、质询权、表决权、诉讼权等无持股比例和期限限制的股东权利,探索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行使提案权、股东派生诉讼权等有持股比例限制的权利。以普通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达到全面落实法律赋予股东的各项权利,示范引导更多中小股东行使权利、维护权利目的。

      二、章程依据

    (一)《公司法》的授权性依据

      作为一部组织法和程序法,《公司法》允许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在诸多条款中均允许股东自行约定,这也构成了股东权利义务的依据和来源。从立法本意上,也是希望公司的各方主体,包括公司、公司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都能在法律及章程的规制范围内行事。所以《公司法》明确章程对公司、公司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拘束力。总结归纳《公司法》法条,下列条款允许公司章程自由约定:

       1.经营范围:《公司法》第12条授权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2.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条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胜任;

      3.对外投资:《公司法》第16条授权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和数额作出限制。

       4.股东会权限:《公司法》第37条第11项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享有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职权。

      5.定期会议的召开:《公司法》第39条授权定期会议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6.会议召开时间:《公司法》第41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

       7.表决权行使:《公司法》第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方式不按照出资比例。

       8.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公司法》第43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规定的范围之外,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9.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公司法》第4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10.董事长任期及改选:《公司法》第4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长任期少于三年,可以规定董事缺任(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辞职)时的行事规制。

      11.董事会法定以外的职权:《公司法》第46条第 11项授权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董事会具有46条以外的其他职权。

       12.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法》只对董事会的召开作了原则性规定,第48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公司法》规定以外,详细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3.经理的其他职责:《公司法》允许章程中第49条之外,规定经理的其他职权。

      14.执行董事的职权:《公司法》第50条授权章程自行约定执行董事的职权。

       15.监事的比例:《公司法》第51条授权职工监事的比例由章程规定。

      16.监事的缺任:《公司法》第52条授权章程可以规定董事缺任(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辞职)时的行事规则。

       17.监事的职权:《公司法》第53条第7项授权监事可以有法律规定之外的职权。

       18.监事会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5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监事会议方式和表决程序。

      19.国有独资企业章程:《公司法》第65条授权国有独资企业的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0.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会成员比例:《公司法》第70条规定可以由公司章程制定。

      21.股权转让:《公司法》第71条第4款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

      22.经营期限:《公司法》第7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

       23.股权继承:《公司法》第75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

      24.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119条允许在法律规定之外由章程约定。

       25.股份转让限制:《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法定以外的限制性规定。

      26.忠实勤勉义务:《公司法》第14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出具体规定。

      27.财务报告提交:《公司法》第16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财务报告的提交期限。

      28.利润分配比例:《公司法》第166条授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的利润分配比例。

       29.会计师事务所的选任:《公司法》第169条规定章程可以约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来决定。

      30.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法》第180条允许自行约定解散事由。

      31.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公司法》第216条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不限于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上述公司法的授权性规定,给了公司起草章程充分表达股东意愿的空间,不但避免实践中章程条款的严重缺失和千篇一律,更重要的是提供公司治理具体的操作规制及出现矛盾、僵局甚至纠纷的解决路径。

        (二)发起人(股东)的创设性权利义务

       除了法定和上述授权性范围内所创设的权利义务,是否还允许发起人(股东)另行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对于这一问题,遵循“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民商法原则,自由创设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从形式上必须形成全体发起人(股东)的共同合意,并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中。

       三、其他依据

       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简称OECD)1999年为改善当时其30个成员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成立了一个公司治理特别工作组,建立一套能够体现其成员国关于这个问题的非约束性原则,《OECD公司治理准则》(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2004年进行重新审定,其中前两条就直接与股东权利有关,包括公司治理框架应当包括维护股东的权利和应当确保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收到平等的待遇。2015年,中国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承诺亦将遵循《OECD公司治理准则》。在此不予展开阐述。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的一些被动性或限制性权利,例如《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也体现股东权责相一致原则。

                                       徐徐律师团队欢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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