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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刑事司法中如何定性不同情形下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乔之春wmmju0sm 2020-01-08

「实务观点」刑事司法中如何定性不同情形下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刑事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会基于不同的原因而毁坏他人的财物,这些具体的情形下会成立哪些罪名?为使读者对于这些罪名的认定有更为清晰的认识,本期干货小哥整理了相关规则和实务观点,供读者参阅。

法信·推荐案例

持刀当街砸车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唐某、俞某、陆某寻衅滋事罪案

案例要旨:对于持刀当街砸车的行为的定性应从主观心态、犯罪的起因、犯罪对象的选择、犯罪所处的环境等方面进行判断,在与被害人发生摩擦的情况下行为人于傍晚基于暴力威慑,针对素昧相识的被害人实施持刀砸车的,不仅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利益,还损害了社会安定,该行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不宜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年12月29日第6版)

【评论】

本案争议主要是关于寻衅滋事罪中的任意毁损财物行为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正确区分问题。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扰乱公共秩序罪,其中包含着“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方式,因此,两罪之间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但二者在犯罪构成上尚存在以下四处不同,结合本案案情分析如下:

1.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目的是破坏,动机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忌等心理。而寻衅滋事犯罪的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满足其耍威风、寻求刺激等个人不正当的要求,损毁财物不是其最直接、最主要的动机。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唐某等三人刀劈的直接对象是车辆。但是在被害人亦在车内的情况下,这一行为方式并非仅以损害财物报复被害人,对车内人员亦形成相当的暴力威慑,具有明显逞强斗狠、耍威风的行为特征。

2.从犯罪的起因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大多事出有因,而寻衅滋事犯罪一般事出无因,但这里的无因并不等同于无缘无故,只是相比故意毁坏财物的原因力较弱,例如因一言不和或细微的摩擦就大打出手等。本案中,事发原因仅仅是被害人在开车过程中逼了一下被告人的车,通常情况下至多引起一些口舌纠纷,但却导致了被告人持刀相向甚至用刀劈砍的极端暴力行为,如果说是报复,这两个行为甚至不具有可比性。

3.从犯罪对象的选择来看,寻衅滋事犯罪伤害的对象的产生是基于偶然的原因,有一定的随机性,因此对不特定人群均产生一定危害;而故意毁损财物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行为人设定对象有必然的指向性和目的性。从本案看,被告人平时就在车内备置了三把管制刀具;其与被害人之间也是素昧平生、从无过节,没有任何理由有意来实施侵财行为,仅仅是因为一个很偶然的摩擦就使两者产生了交集,被害人就成为了被告人犯罪行为锁定的目标,这也符合寻衅滋事的特征。

4.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寻衅滋事犯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财产利益。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只侵犯财产性权利。在本案中,被告人实施砸车行为的地点在小区门口、时间是傍晚,采用的手段是用刀劈砍,在公共场所采用此种手段破坏财物,其行为侵害的已不仅是被害人的车辆财产权益还损害了社会安定,造成周边人群的恐慌,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如果仅定是故意毁坏财物,则会产生未充分评价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问题。

综上,笔者认为综合本案被告人的主观心态、犯罪的起因、犯罪对象的选择、犯罪所处的环境等方面进行判断,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信 · 裁判规则

1.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主要区别体现侵害财物是否具有明确的指向性——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案例要旨: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主要区别体现在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象具有明确的指向性,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对象选择具有随机性,没有明确指向性,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无事生非,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对他人特定财物进行毁坏,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号:(2012)江法刑初字第00737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3年11月28日

2.多次损毁他人种植的幼林,可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张有作、张有堂故意毁坏财物案

案例要旨:出于泄愤报复目的,两名行为人多次暴力损毁涉案林地上他人种植、且正常生长的桉树幼林,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而非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号:(2019)粤02刑终18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9-09-27

3.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于侵害的法益不同——曹同兵破坏生产经营案

案例要旨: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于侵害的法益不同。前者的行为对象是生产经营,保护的法益是生产经营所蕴含的经济利益;后者的行为对象是财物,保护的法益是财物的效用价值。

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4期)

4.对警车进行打砸、起哄,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雷友全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派出所外对警车进行打砸,并踢玩警灯取乐的,该行为系任意毁坏财物并起哄的行为,基于此行为扰乱社会秩序,且主观上具有滋事的目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号:(2011)内刑终字第66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法信 · 实务观点

1. 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

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是指出于流氓动机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之设,这是一种毁坏型财产犯罪,以区别于盗窃罪等占有型财产犯罪。可以说在客观表现方式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是相同的,只是罪量要素不同而已。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但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的寻衅滋事罪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即可构成犯罪。我认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分还是在于流氓动机: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动机而损毁公私财物,尤其是酒后滋事,毁坏他人财物的,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个人目的例如报复他人而损毁公私财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摘自:《口授刑法学(第二版)》(下册),陈兴良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出版,第641页。)

2.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本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界限。两者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因为行为人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尽管如此,两者仍有本质区别,应当注意区分:

(1)主观的目的不同。本罪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仅仅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而后罪其目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

(2)所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生活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而正是通过这些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财物的毁坏进而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意图。倘若与生产经营无关,如在仓库中备用或闲置不用的财物,即使是机器设备,亦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可以构成故意破坏财物罪的对象;后者所侵害的对象还包括生活资料。

(3)直接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正常活动;而后者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典(中)》,周强、李少平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出版,第1495页。)

法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该条文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二条修改。原刑法条文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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