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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重婚11天后离婚,“二婚妻子”把他告上法庭:一起买的房子怎么算?

 361doc938 2020-01-09

来源:潇湘晨报

2015年9月7日,蒋女士与相恋5个月的李先生结婚了。结婚第二天,两人在长沙市雨花区买了一套房,蒋女士付了13万元首付,以李先生的名义贷款,李先生负责还贷。

然而,两个的婚姻关系仅仅只持续了11天便破裂。为了这套房产,蒋女士与李先生争了数年,互不相让。

2017年,气急败坏的蒋女士提起刑事自诉,起诉李先生重婚。原来,李先生在与蒋女士登记结婚时,还是“已婚”状态。

近日,长沙市中院的一份公开的二审判决书里,这套房产的归属终于有了答案。李先生因为“重婚”,被法院认定为过错方,仅对房子享有20%的权利。

房子虽然被判归属于久居长沙的李先生,但他需要给蒋女士支付34万房屋补偿款。

结婚11天后离婚,两年后起诉“前夫”重婚

2015年5月,湖南湘西的蒋女士与湖北赤壁的李先生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7日双方在赤壁市民政局登记结婚。

蒋女士与李先生结婚次日,李先生作为买受人、蒋女士作为共有人,以总价42万余元的价格,在长沙雨花区买了一套69.11平方米的房子。当天,蒋女士支付了13万余元的房屋首付款和8000元的购房优惠服务费。同年9月10日,两人又陆续支付了购房契税和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蒋女士付了首付后,2015年9月15日,他们将这套房子以李先生的名义向银行贷款29万,由李先生负责每月偿还房贷。当日,银行即发放了贷款29万元。

然而,蒋女士和李先生的“婚姻”却没有持续下去,2015年9月18日,两人登记离婚,婚姻仅仅只持续了11天。2016年底,该房屋交房后,李先生对房屋装修后住了进去。

自离婚起,蒋女士与李先生陷入了长达数年的房产拉锯战。在与蒋女士结婚时,李先生其实是已婚状态。蒋女士认为,李先生用重婚方式骗取自己房屋50%的产权,骗得用李先生名字还房贷的机会。“我多次要求他退回涉诉房屋的另一半产权,他不予理睬,并恶意装修房屋后于2017年携伴入住。”

蒋女士见状,向赤壁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起诉李先生犯重婚罪。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咸宁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李先生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李先生能够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李先生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解除李先生与蒋女士的非法婚姻关系。

因重婚被认定过错方只占20%

然而,这套房子的归属问题仍然没有结论。

“他在我一直在争取房屋完整产权的情况下仍恶意装修,是想占有我的房屋。”蒋女士认为,她是无过错方,涉诉房屋及李先生已偿还的7万多元房贷因其罪应判归蒋女士所有,故诉至长沙市雨花区法院。

除了要房子之外,蒋女士还提出了一项诉求,要求李先生赔偿15万的精神损失费。

住了几年的房子,李先生不愿意交出来。“我对房屋付出较多,且一直实际控制和居住,我的名下没有其他房产,应将房屋判归我所有,我愿意将首付款返还给她。”

到底这套房产是不是李先生与蒋女士一人一半?房子到底应该归谁?

雨花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蒋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的婚姻关系因李先生重婚而被认定为系非法婚姻关系,并已由生效判决解除。本案是因双方同居关系所产生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当为同居关系纠纷。

本案中,蒋女士诉请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房屋,系双方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因李先生重婚具有过错,且首期购房款基本是由蒋女士支付,法院酌情认定蒋女士对房屋享有80%的权利,李先生对房屋享有20%的权利。

鉴于蒋女士生活、工作均不在长沙市,且涉诉房屋一直由李先生居住使用,基于便于生产生活原则,将涉诉房屋判归李先生所有,由李先生向蒋女士支付补偿款较为适宜。

根据双方对涉诉房屋的议价,李先生应当向蒋女士补偿房屋价款348524元,由李先生继续偿还房贷。

蒋女士诉称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但该房屋的购房合同载明蒋女士、李先生为共同买受人,且李先生支付了部分购房款项并偿还了房屋贷款,蒋女士要求将涉诉房屋判归其个人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李先生的重婚行为,导致两人的婚姻关系非法且被依法解除,且没有证据证明蒋女士在双方登记结婚前知晓李先生系重婚,李先生的行为给蒋女士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当向蒋女士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李先生的重婚情节,法院酌情认定李先生支付蒋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一审判决后,两人均提起了上诉。长沙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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