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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的优先性

 爱游泳的黑熊 2020-01-09

在自由主义价值排序中,自由具有优先性。但是如果说自由优先于公平,优先于正义,这就有问题了。这是一种概念类型和层面的混淆。

首先从语义来看,我们一般讲“正义”或者“不正义”,主要是对人的行为或行为的规则(也就是制度)的一种评价。说这样做是不正义的,这样做是不公平的,一般是指相关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所以从这个角度说,正义一定是正面的,不义一定是反面的。没有人会说,我就是追求不正义,或者我们就提倡不正义,因为它本身就是一个评价性标准。我们一般说的公平不公平,正义不正义,就是对人的行为、行为依据的规则或者制度进行的一种评价、一种提倡或者禁止。

那么自由是什么概念?自由是一个标的性的东西,就是人们欲求的一种东西,是人追求的一种价值,它会让你的生活变得更美好。而正义不是你要的什么东西,而是得到一个正面的评价。就是公平地去说,你要这个东西是不是制度和规则允许的,是不是符合一些条件。所以,它们的层面是不一样的。

抛开语义层面,我们再从自由这个概念本身来看看,自由和公平正义到底是什么关系。

我们知道,古代人也讲自由。伯里克利将军的演讲曾说,在民主制度下,雅典人相对于其他希腊人能享受更多的自由。但自由不是那个时代政治哲学所讨论的核心问题。古代政治哲学讨论的核心问题是正义。不管是柏拉图还是亚里士多德,他并没有把自由看作一种最根本的价值。到了近代,从霍布斯以后,人们逐渐地开始突出自由这个概念,但这个概念有两个层面:抽象的本体论的或者形而上学上的自由概念,和政治哲学或者法律上的自由概念。这两个概念是不完全一样的。

我们首先谈一下形而上学、本体论上的自由概念。康德哲学中有三个预设:上帝,灵魂不死和自由。康德哲学的三个批判是建立在人的三种能力的基础上的。一个是人的认知能力,一个是人的欲求能力,一个是人的审美能力。人的认知能力就是纯粹理性批判去解决的问题,通过范畴去对自然进行立法,这是知性。人除了认知能力,还有欲求能力,就是追求善与至善的能力。当然这两者之间有一个连接,就是通过判断力进行连接。判断力有两种,一种是概念性的判断,一种是形式的判断,形式判断就是审美。判断力批判是解决这个问题的。

人的欲求能力,追求什么?追求至善。人生存最高的境界就是至善,这是人最根本的实践需要或实践欲求。那么人的这种欲求能力通过什么来实现?我们知道在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中,通过认知能力去解决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是解决不了的。因为你的认知,你的知性,只能针对现象,不能针对现象背后的物自体。也就是说,在因果链条中,通过结果追原因,往上追溯,只能在现象界里边追,你无法摆脱这个因果链。我们认知不到上帝,我们也认识不到自由,我们也认识不到灵魂不死。可是我们要欲求一个东西,我们要解决至善的问题,我们怎么办?我们必须预设一个上帝,预设一个自由,预设一个灵魂不死。

[古希腊]伊壁鸠鲁

(Έπίκουρος,前341-前270)

西方传统哲学对于至善有两种看法,一个是伊壁鸠鲁学派,认为快乐就是至善,人追求至善,就追求快乐;当然快乐有低级和高级,比如说生理的快乐相对精神的快乐,是更低级的快乐。所以我们不要污名化伊壁鸠鲁学派,说他们就是些感性动物。它的快乐中包括着更高级的精神追求。但是无论怎么说,它是以快乐作为至善的。这有点像后来的功利主义。

另外一个学派叫斯多葛学派,认为至善是符合理性,而不是人的欲望的实现。什么叫理性?理性就是自然法。理性主义的一个很重要的来源,就是斯多葛学派,自然法的概念就起源于斯多葛学派。

[古希腊]芝诺(Ζήνων)

斯多葛学派开创人

康德认为这两派都有问题,什么问题?人追求幸福是不是一种善?当然是善,人追求幸福,对于个体来说这没有问题,但是它不是全部的。另外,人们追求理性,追求自然法和合乎天道。这当然对,但是如果牺牲了肉体,像出世的佛教徒、斯多葛主义者、犬儒学派等,都完全忽视了幸福而去追求那种至善、天道、自然法,也是不对的,也是不完整的。这两者合在一起,才恰恰是至善。

康德认为,追求幸福,并且能配得上幸福,这就是至善。什么叫配得上幸福?就是符合道德律令,符合道德法则。这样,他就有三个问题需要问:

一个是至善存在不存在。康德认为,为了保证至善的存在,必须预设一个上帝。因为上帝是圆满的,上帝是无限的,上帝是万能的,所以有上帝才有至善。

第二个是人如何能达致至善。如果灵魂是可以死的,如果我们的生命是有限的,至善的达至是没有希望的。人要想达至至善,必须预设灵魂不死。只有灵魂不死,人才能把自己的有限变成无限,才能够向至善无限逼近,这是灵魂不死预设的作用。

第三个问题,幸福不是最根本的,不是至善,我们的幸福必须有个前提,就是符合道德律令。道德规则是怎么来的?道德规则一定不能依赖于幸福,如果依赖幸福,就会出现逻辑循环,这个规则就不起作用了。幸福是什么概念?就是从自然界攫取一些东西来满足人的需要。幸福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外在于人的东西,这叫他律。

很多人错误地理解康德的道德是自律的概念,说道德是自律的,不是他律的,你不能用来要求别人。这完全错误地理解了康德的自律和他律的概念。他的自律不是主体间的概念,是一个抽象的主体概念。

道德律令如果是来自于主体以外的原因,比如幸福是依赖于外在于主体的东西,比如欲望的满足依赖于物质世界,就是他律。被欲望所约束,被客体所约束。凡是被客体、被对象所左右、所约束、所主宰,就叫他律;而凡是自身所主宰的、自身所建立的规则,就叫自律。

“自”就是主体自身,自由就是自因,没有其他的原因。这样就必须预设一个自由,人们才能够为自己建立自律的道德体系,建立规则。这个规则既然不是来源于外在的东西,不是来源人的欲望,那么一定是人的内部有一个这样的道德主体,这个道德主体必须是自由的,而不是被其他东西决定的。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所有的结果都有原因,原因又有原因。如果跳不出现象界,一直是在这种因果链条中,无法脱离因果链条,就无法达至无因之因。在实践理性中,或者建构道德世界的时候,就必须跳出这个因果链条,倒转过来,首先找到一个没有原因的原因,没有条件的条件,它就是因果链条的第一个,这就是自由。

预设这个原因的目的,就是让它不被外在的东西所左右,不再有条件,不再有约束,那就是自由。自由就是道德律令的来源,就是道德实践理性链条的第一因。

规则的遵守,靠的是一种义务。义务来源于对规则的敬重,没有别的原因。就是说,作为自由的主体,要建立这样一个规则,并义务去尊重这个规则,同时这个规则必须是普遍有效的。既然是普遍有效的,怎么会有道德只能约束自己的,不能约束别人呢?这是一种流俗的对道德自律的错误认知。

在这里,自由的概念是一个抽象主体概念,或者叫形而上学的自由概念,它没有主体间性。它是道德律令、行为规范、一切的前提。所以在这个情况下,自由当然是优先的。这个自由一旦变成一种实际的行为,就要受道德律令的约束了,也就是自律。

自由和法律的关系,康德以后的哲学家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法律是对自由的保护,所谓自由,只能是法律下的自由。这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主流观点。另一种观点正好相反,比如说边沁,比如以赛亚·柏林,他们认为法律就是对自由的一种妨碍。

存在主义的自由概念跟康德的本体论自由概念很相似,但是它又是另外一种解读,比如说海德格尔、萨特,他们认为自由就是存在本身,你的存在本来是无根的,没有原因的,没有条件的,没有前置的,本来就是自由的,人天生是自由的。自由,同时也是一种生存责任,既然你是自由的,就要自己做自己的主,就要设计自己的人生,就要做出选择,不选择也是一种选择。存在先于本质,你的自由就是要去创造你的本质。

政治哲学上的自由概念,来源于霍布斯。霍布斯、洛克、卢梭,都是从最基本的自由谈起。

霍布斯给出一个消极自由的概念,因为这一点大家称他为自由主义的先驱。霍布斯认为,在最严格的意义上,一个人甚至物体,在没有物理阻力,不让他做某事时,就是自由的。在进一步扩展的意义上,一个人在没有被法律和契约强迫做或不做某事时,就是自由的。这个自由概念,不是本体论上的自由,是一个非常实际的东西,是一个主体间的概念。那问题就来了,当这个世界上不只有一个人或不只有一个动物的时候,这些主体间的自由就会有互相妨碍。那么最终的结果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战争,就是由于人的无限自由,又由于主体间的这种特性,带来了人的不自由。在霍布斯看来,人最根本的是要安全地活下去。所以霍布斯说我们要建立国家,我们要让渡出一部分自由,让它替我们行使这样一些自由权。在霍布斯看来,这种让渡是永久性的,是不可收回的,所以他同时也是王权主义者。

[英]托马斯·霍布斯

(Thomas Hobbes,1588-1679)

跟霍布斯一样,卢梭认为由于人类堕落,失去了一些自由,建立政府就是保护自由。在卢梭的哲学中也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去主体间性,也就是说自由跟自由之间的矛盾。所以他不像霍布斯那样交给一个第三者,然后让他把自由拿走,然后保证安全。他采用了一种抵消的概念。就是每个个人的自由,由于他的无限行使会带来别人的不自由,因此他把自由分成两种,一种是大家公共的自由,这叫公意。另一种就是私人的自由,就是个人私利,行使这个自由就会妨碍他人。所以卢梭就把这些追求私人利益的自由都给抵消掉。我们追求的什么?是一种大家共同的自由和共同的意志、共同的利益,即人民意志或公意。所以理论上它解决问题了——因为要追求自由,而且是无限的自由,不被约束的、不受限制的、不打折扣的自由,即是指人民意志或公益。于是只有一个办法,就是人民通过公共意志来建立法律,然后来约束那些私欲,来约束那些私人利益。所以在卢梭的哲学中,自由就是抵消了个体差异的那种公共利益或公共自由;也就是最终抵销掉了主体间性,变成了一种集体性自由概念:人民意志。

洛克正好相反,在他看来,建立法律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每个个体的自由,包括自由及私人财产权等;所以洛克的自由观跟卢梭不一样,在洛克看来,个人利益被侵犯,就是不正义的,个人利益本身就代表正义。而在卢梭看来,个人利益只有属于公共部分的才是正义的,法律是保证公共利益的。

价值排序中自由是不是排在第一位?自由主义者认为当然是。就个体来说,就我们抽象而谈价值来说,它一定排在第一位。但这不等于自由没有约束,自由没有一个评价问题。比如说,你的自由侵犯了别人的利益,该怎么处理?不同的人有不同方法:霍布斯说那就收回去;洛克说那不行,我还要保留各种自由,但是这个在法律的框架下,你不能随便侵犯其他人自由,特别是政府不能以各种名义来侵犯每个个体的自由、财产等;卢梭认为除了公共利益,其他的都不能算,私人利益如果跟人民意志或公共利益相冲突,就是不正不义的,就该被否定掉。

近代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比如哈耶克,当然推崇自由价值是优先的。但是哈耶克的自由,是法律规范下的自由。法律是通过习俗惯例自然演进形成的一套规则,这就涉及人与他人的关系。哈耶克强调个人主义,强调个体之间的交换的正义,而不是分配的正义,但这里有个问题,这并没有解决正义或者自由之间的主体间问题——就是说从哈耶克的角度,规则当然决定一切,法律当然决定一切,大家都遵守这样一个交易规则;可这逃不开自由的配置问题,不同的人条件不一样、出身不一样、起点不一样,自由如果仅仅通过市场规则来分配,是不是正义的?或者简单说,这里有个平等问题。古典自由主义者的平等观是强调机会均等,它不关心实质平等问题。

不管是洛克还是卢梭,都承认人从道德上是平等的,本质上人应该是平等的。这个应然,哈耶克不太承认,哈耶克说没有什么应然,事实上就不平等,就是说他没有区分应然与实然,他把实然当应然。

但自由的平等问题是不可回避的,比如一个专制社会和民主社会相比,在哪一个社会自由更多?这个是没法比较的,看站在什么角度谈。站在普通人的角度,民主社会的自由肯定更多。站在独裁者的角度,他们的自由就远远大于民主社会同类人的自由,他的权力是不受限制的。所以,笼统地讲,自由是不是好?自由当然好,自由是不是有价值?有价值,自由是不是优先的?当然优先。可是实际上,自由是怎么配置的,这才是问题的根本。自由的价值如果能够充分体现,必须有一个约束条件,就是正义。如果自由的配置是不正义的,那还能够把自由的价值摆在第一位吗?比如在一个独裁国家,或在一个极度不平等的国家,独裁者拥有无限的权力,而普通民众毫无自由可言。这种自由的配置极度不公平的社会,显然不是人们向往的理想社会。

罗尔斯的正义第一个原则就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这个原则也被说成自由优先原则,这里的优先具有两层含义:一,相对于经济机会均等和其他的善,自由具有优先权,自由只能因为自由才会受到限制。二,在自由的价值体系里,自由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项项具体的自由权,比如良心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政治自由等等。在这个体系中,有些自由比另一些自由更基本,它们是其他自由的保障。比如良心自由、言论自由等,罗尔斯把它们叫做基本自由,相对于其他自由,基本自由应该具有优先性,因为没有基本自由,其他自由也得不到保障。但基本自由之间也许会发生冲突,由于自由的主体间性,主体之间的基本自由也许会发生冲突。正义第一原则不仅强调了基本自由的优先性,同时还考虑自由权的平等问题。所以,罗尔斯的正义第一原则是基本自由的优先与平等原则。所以当代政治哲学的核心不是自由是不是一个最好的价值的问题,而是自由在这个社会中如何配置才是正义的,才是公平的,这是自由主义的核心。

[美]约翰·罗尔斯

(John Bordley Rawls,1921-2002)

好多人把罗尔斯说成是左派,因为他强调了自由的平等,这其实不准确。布坎南在《我为什么也不是一个保守主义》中把罗尔斯划入古典自由主义的行列。实际上罗尔斯的理论是当代政治哲学的核心。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当代版本和自然发展。它的核心理念中不光强调了基本自由在生活基本价值序列中的优先性,更强调了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必须保证每个人自由权的平等。

自由主义者首先把自由作为核心价值,但是更重要的是自由权的实现必须是正义的,公平的,平等的。只有在这个前提下,自由的价值才能体现出来。

自由的优先性是指在价值排序中,自由是第一位的,但公平或正义不属于这个价值序列,而是对这些价值分布的约束和评价。它们不是一个层面的概念。由于自由的主体间性,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自由权作为优先价值,其配置必须公平正义,离开了公平正义,自由会走向它的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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