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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末期至西汉初年的妇女婚姻家庭生活———以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为主要研究对象

 d大羊 2020-01-10

——以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为主要研究对象

(节选)


作者:黄爱梅

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简为我们揭示了战国末至汉初妇女婚姻家庭生活的某些真实侧面,可知这一时期的女性婚姻选择较为自由,个性较为强势,在家庭中具有较高的地位。另一方面,当时的婚姻家庭关系并不稳固。这些现象和特征并非独立存在,它们深受当时的社会环境、民间风尚、国家政策的影响,同时也构成了当时社会风俗的一部分。

睡虎地秦简

 战国末至汉初婚姻家庭现象背后的社会状况

据秦汉简的揭露,战国末至汉初女性婚姻家庭生活方面拥有诸多相似的现象:这一时期的女性婚姻选择较为自由,个性较为强势,在家庭中具有一定的地位。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当时的婚姻家庭关系并不稳固,婚姻家庭离异、重组现象并不罕见,生育情况对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保障及改变起到较大作用。这些现象和特征并非独立存在,它们深受当时的社会环境、民间风尚、国家政策的影响,同时也构成了当时社会风俗的一部分。由此也可以推知,战国晚期的秦与西汉初年的社会基础和民间风俗具有相当的共性。

从相关的文献资料可以发现,一是秦、西汉乃至东汉时期,民间的男女关系都比较开放,女子与男子交往并没有太多禁忌,社会对此总体上倾向于宽容。比如秦汉并不禁止男女同车。睡虎地秦简《秦律答问》有:

以其乘车载女子,何论?赀二甲。以乘马驾私车而乘之,毋论。

法律所禁止的仅是搭乘“公车”,若以“私车”载女子,法律并不予干涉。等到东汉末年,还有糜竺用车搭乘妇人归家的例子:

未达家数十里,路旁见一妇人,从竺求寄载,行数里,妇谢竺去。

又如当时的女子可以与男子宴饮:西汉初高祖刘邦还沛,置酒沛宫,“沛父老诸母故人日乐饮极欢”。西汉末还有官员到寡妇家里喝酒作乐:

初,遵为河南太守,而弟级为荆州牧,当之官,俱过长安富人故淮阳王外家左氏饮食作乐。后司直陈崇闻之,劾奏:“遵兄弟幸得蒙恩超等历位,遵爵列侯,备郡守,级州牧奉使,皆以举直察枉宣扬圣化为职,不正身自慎。始遵初除,乘藩车入闾巷,过寡妇左阿君置酒歌讴,遵起舞跳梁,顿仆坐上,暮因留宿,为侍婢扶卧。遵知饮酒饫宴有节,礼不入寡妇之门,而湛酒混肴,乱男女之别,轻辱爵位,羞污印韨,恶不可忍闻。臣请皆免。”

陈遵虽然因此被弹劾罢了官,但“遵既免,归长安,宾客愈盛,饮食自若”,说明包括他周围的人在内,实际上都未把到寡妇家饮酒作乐,当作多么伤风败俗的事情。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对男女未婚或是婚外发生的性关系,整个社会的风尚倾向于包容,而并非谴责,以致官方对此颇有微词。睡虎地秦简《语书》后附秦始皇二十年(前227年)南郡守腾文书,其中谴责“乡俗淫佚之民不止”,要求“去其淫僻,除其恶俗”,即以“淫佚”或“淫僻”标志秦时的民间风尚。

其实汉时风尚亦同。汉代的文献对此类例子记载颇多。如文景帝时有爰盎:

初,盎为吴相时,从史盗私盎侍儿。盎知之,弗泄,遇之如故。人有告从史,“君知女与侍者通”,乃亡去。盎驱自追之,遂以侍者赐之,复为从史。

他的手下与侍者私通,他对私通者不但没有什么惩罚,反而还为之保密。事实上,国家法律是把私奸定做罪行的,作为诸侯国相的爰盎不可能不清楚这一点。爰盎之所以敢于这样处理下属,除了表明自己宅心仁厚,恐怕也与当时的社会风尚不无关系。

至于“文君夜亡奔相如,相如与驰归成都”,整个过程里,“大怒”甚至以为“耻”的,只有卓父卓王孙。当文君与相如私奔之初,就已经有人为之说情;等到文君当垆卖酒,其“昆弟诸公”竟然再次劝说卓父容忍。在时人看来,这场私情更象一段传奇佳话,而并非“是可忍孰不可忍”的丑事。

卓文君

此外,西汉社会对于私生子也很宽容。比如汉武帝时的两位大将军卫青和霍去病都是私生子,霍去病还专程拜望自己的亲生父亲,善待自己的同父异母弟弟,丝毫不掩饰自己私生子的身份:

霍光字子孟,票骑将军去病弟也。父中孺,河东平阳人也,以县吏给事平阳侯家,与侍者卫少私通而生去病。中孺吏毕归家,娶妇生光,因绝不相闻。久之,少女弟子夫得幸于武帝,立为皇后,去病以皇后姊子贵幸。既壮大,乃自知父为霍中孺,未及求问。会为票骑将军击匈奴,道出河东,河东太守郊迎,负弩矢先驱,至平阳传舍,遣吏迎霍中孺。中孺趋入拜谒,将军迎拜,因跪曰:“去病不早自知为大人遗体也。”中孺扶报叩头,曰:“老臣得托命将军,此天力也。”去病大为中孺买田宅、奴婢而去。

还,复过焉,乃将光西至长安,时年十余岁,任光为郎,稍迁诸曹、侍中。

汉代的男女“大防”松弛,贞节观念淡薄,还反映在各地的风俗上。根据《汉书·地理志》的记载:

(郑地)土陿而险,山居谷汲,男女亟聚会,故其俗淫。《郑诗》曰:“出其东门,有女如云。”

又曰:“溱与洧方灌灌兮,士与女方秉菅兮。”“恂盱且乐,惟士与女,伊其相谑。”此其风也。

(燕地)宾客相过,以妇侍宿,嫁取之夕,男女无别,反以为荣。后稍颇止,然终未改。

卫地有桑间濮上之阻,男女亦亟聚会,声色生焉,故俗称郑、卫之音。

从考古发掘中出土了一些汉代的裸体男女画像或陶俑,也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时的民间社会在性爱方面较为开放和宽容。《汉书》记载汉初诸侯、贵族多有淫乱之事,虽然不见容于国法,某一角度上也可作为当时社会风尚的某种镜像。

以上书例多出《汉书》。与出土的秦汉简文相对照,不难看出,前文所述战国末至汉初女性婚姻家庭生活方面的特征,确有时代整体的社会风习为之背景。与在这样开放和宽容的民间环境里,虽然汉初制裁“亡人”的相关法律已经非常严苛,女性不满婚姻现状,仍然可能选择以“去夫亡”的方式,另择良人。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认为,正是这种民间社会的包容,促使这一现象不断发生。至于秦简《封诊式》有“某里士五(伍)甲”将通奸的“男子乙、女子丙”抓送官府的记录,与其认为那是“通奸”遭受时人痛恨的表现,不如把甲的行为看作秦人害怕连坐之法、相与告发的例证,是国家权力对居民控制严苛的反映。

再者,战国末至汉初时期,社会经历一系列战乱和动荡,不仅朝廷上武人功臣当政,民间更是任侠自尚。在这样的整体民风之下,“悍妇”自然不会是个别现象。这一时期妇女敢作敢为,个性独立,在史书中亦略有记载。如文帝时有缇萦敢上书朝廷(《汉书·刑法志》),文景时有枚乘小妻,拒绝与夫同归。(《汉书·枚皋传》)。至于高后吕氏“女主制政”,更是秦汉之际女性强悍个性的突出代表。拥有这样个性的妇女,如果对自己的婚姻不满,“去夫亡”再婚,也是非常自然的选择。而社会的宽容,从一角度也表明,这一时期女性拥有较后世更高的社会地位。以致王吉会发出这样的感慨:“(又汉家列侯尚公主,诸侯则国人承翁主,)使男事女,夫诎于妇,逆阴阳之位,故多女乱。”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认为:社会环境宽松,未有礼法的过分束缚,民间贞节观念较淡薄,加上女性本身强悍独立的个性、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无疑应是造成这一时期妇女频繁离异、再嫁、发生婚前或婚外性关系的主要社会原因之一。

此外,还应该看到国家法律政策导向的影响。秦末汉初,由于经历战争战乱,汉王朝人口锐减,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奖劝生育、鼓励早婚的政策。高祖八年诏:“民产子,复勿事二岁。”惠帝六年令:“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然而早婚的家庭很难保证长期的稳定。正如《汉书·王吉传》王吉所言:“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由此可知,政府政策主导形成的早婚格局,也需要为当时家庭关系容易破裂的社会现象,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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