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韩传华律师在“破产法快讯” 上开设的专栏“破问”于每周一更新。 本专栏聚焦破产实务问题的问答。提问者、答问者韩传华律师均来自于实务界,所提问题也来源于实务界。 若读者想要提问、追加提问、以及提供其他意见与建议,均可在评论区通过留言参与讨论。 提问 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王立强律师问: 韩律师您好!2019年8月9日法院裁定受理了债务人A公司的破产申请,另一家执行法院2019年8月22日将债务人在执行法院的135万元执行款分配给了债权人B公司。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执行法院申请该135万元分配款执行回转,执行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有规定为由,对管理人执行回转申请不予支持。请问,执行法院不支持管理人执行回转申请是否有道理?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传华律师答: 对于本期破问中提出的执行款继续分配问题,在2017年12月12日最高院答复《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划扣到执行法院账户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及执行法院收到破产管理人中止执行告知函后应否中止执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有较为明确意见。 二、执行回转法律规定,应当修改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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