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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职权及各职能部门

 警世沉稳 2020-01-13

人民法院的职权及各职能部门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主要职权有

1、法院享有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权。对自诉案件不符合起诉或者开庭条件的,法院有权要求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2、法院享有调查核实证据权。采取检查、勘验、扣押、查封、鉴定、查询、冻结等手段以调查核实证据。

3、法院享有对强制措施适用权。对被告人决定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

4、法院享有对证人强制出庭及处罚权。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法院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或予以训诫。

5、法院享有对违反法定秩序行为的处理权。指挥法庭审理活动,制止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根据情况可以将有关人员带出法庭、罚款、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的职权及各职能部门

6、法院享有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权。依法收缴赃款、赃物,为保全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时,可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7、法院享有裁判权。经开庭审理,就被告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及其刑事责任等实体问题作出判决。对刑事诉讼中的某些程序问题作出裁定或决定。有权对适用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特别程序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8、法院享有再审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裁判进行再审。

9、法院享有执行权。执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或裁定。对于没收财产,必要时也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10、法院享有刑罚变更权。依法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或对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人民法院的职权及各职能部门

人民法院各职能部门

1、立案庭

依法做好本院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和申诉、申请再审等案件的审查、立案、登记、送达、网上公告送达、排期、移送、督查工作。处理各类来信来访;审理督促程序案件;办理公示催告;督查审判庭办案审限。

2、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一审各类公诉和自诉刑事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受理或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的职权及各职能部门

3、民事审判庭

依法审判一审婚姻和家庭、继承案件,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权案件,债权、债务案件,房地产案件,财产权属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案件;依法审判一审买卖、保管、承包等合同纠纷案件,金融纠纷案件,企业破产等商事纠纷案件;监督、指导法庭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4、行政审判庭

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立案,依法审判一审行政案件;审查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5、审判监督庭

复查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依法审判各类再审案件;审判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督察各类审判案件的裁判质量和卷宗质量。

6、执行局

人民法院的职权及各职能部门

执行市人民法院第一审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的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7、基层法庭

审判辖区内的各类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立足审判,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辖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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