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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土官与土司制度

 岑建邦世界书库 2020-01-14
本文在梳理明代重要文献《土官底簿》的基础上,通过将《土官底簿》所载明代文职土官信息整理分析,试图探究明代文职土官的设置数目、地理分布与规模,并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土官底簿》所反映的明代土司制度的一些情况与特点,包括土官的世袭、升授、借职、循例以及土流参治等方面,得出的结论有以下几点:1.明初规定土官归附授予元代的旧职,但在授职过程中亦有例外,情况复杂。2.明代土官升授较为频繁,升授途径也非常广泛。而且土官升授后,原本的地方权力平衡被打破,往往会引起某一地方上各土官皆要求升授的浪潮。3.为维持土官的世袭特权,土司制度中衍生出一种特殊的借职制度,即前任土官故去,应袭土官年纪尚幼,一般需有族内亲近勤力一人暂借土官职位,待应袭土官出幼再与授职。借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土官职位的世袭,但也极易因为借职不还而引起族内厮杀,扰乱地方。4.中央在处理地方土官事务时,经常会参照前例行事,形成处理土官地方事务的常规做法。这种循例制度往往是土官获益,但朝廷偶尔也会借循例的做法削弱土官势力,正统三年(1438)借事简为由裁革几家土官的事例就是其一。5.土官统治地方,亦会有流官参治。这种土流参治的手段是朝廷控制土官权限的重要措施,一般通过流官掌印来限制土官权力。但在土流两官参治具体运作层面上,就笔者总结,当有两种情况,一是普遍常见的流官掌印,土官协同办事;二是土流分职,各掌其事。土官多负责收纳钱粮,巡捕盗贼等。通过这些分析,土司制度在处明代中央与西南少数民族地方关系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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