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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能不能无限制的补充证据?

 金山虎12pzrgy3 2020-01-16
法庭上,多名辩护人均认为在法庭审理阶段,在两次法定的补充侦查程序已经用尽之后,检察院不能再在没有法庭要求的情况下再补充提交指控证据。
 
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能不能无限制的补充证据?
 
我们来看看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75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分析:依据此条,如果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可以有无限的侦查权力,则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可以要求公安侦查,就不会规定“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了。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第205条“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分析:此条是对法院审理阶段检察院可以补充侦查的授权性规定,同时也是限制性规定,限制主要体现在一、需要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并经法院同意;二、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如果检察院可以随时补充提交证据,就不需要规定“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刑诉司法解释”第223条“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此规定限制了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公诉人对此一般的回应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7条“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认为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的,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这是在“第十一章审查起诉”中)第457条“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这是在“第十二章出席法庭”中)

分析:首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则,其明显不能突破《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如果有突破,那就是无效的。其次,这两条规定,也没有赋予检察院可以随时向法庭提交补充证据的权力。因为这两条都提到了一个词“审判所必需的证据”对应的分别是“补充侦查”和“法庭调取”。其中的“法庭调取”就是指最高法院“刑诉司法解释”第224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7条和457条其来有自,即来自和对应于《刑事诉讼法》关于补充侦查的规定(第204条和第205条)以及最高法院“刑诉司法解释”第223条和第224条,是为了相对应的条文得以落实,并非赋予了检察院无限制的补充提交证据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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