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反杀入室行凶者被判防卫过当案思考:正当防卫的核心在于防卫

 星光熠耀光辉 2020-01-17

作者:孙建民

近日,山东一起“反杀入室行凶者被判防卫过当案”被媒体报道后在网上引发讨论,一些网友认为该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

咱们先来看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法院审理查明:

案发当晚,张某惠等人先后冲入屋内,进门后,张某惠持军刺与持砍刀的司机王某在阳台厮打,王某将张某惠砍倒在地,王某争夺其手中的军刺。

宋立英和牟某千、申某阳、史某阳等人在客厅厮打。期间,宋立英持刀捅刺,对方数人则以棍棒殴打宋立英,史某阳持刀砍击宋立英头部。

打斗过程中,宋立英退至阳台,和王某一起争夺张某惠手中的军刺,夺下军刺后,王某又持刀砍击张某惠。

最终,这场斗殴导致宋立英受轻伤,对方2人重伤,1人轻伤,1人抢救无效后死亡。

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宋立英有期徒刑八年。

在“昆山龙哥反杀案”“云南唐雪反杀案”被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并被媒体广泛报道之后,很多人已经熟悉了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概念,也对司法机关的认定予以认同。

反杀入室行凶者被判防卫过当案思考:正当防卫的核心在于防卫

反杀入室行凶者被判防卫过当案思考:正当防卫的核心在于防卫

反杀入室行凶者被判防卫过当案思考:正当防卫的核心在于防卫

很多网友认为在对方多人持械上门之后,宋立英一方愤起反击导致对方死亡、受伤,不应被判刑,也应和前两案一样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其实,法院的判决已经充分考虑了被害人一方多人持械打上门的事实,“张某惠等人首先挑起事端,且系酒后、深夜、聚众、持械入户,在案发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宋立英、王晓波的行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有防卫性质,但造成1死2重伤1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进而认定被告人是防卫过当。

不过,鉴于有丽江反杀案被告唐雪被不起诉这类的前例,该案并非没有改判的可能。

该案与唐雪案在很多情节上有相似之处,都是事发深夜、对方持械上门、事前双方存在矛盾,同样也是原本处于弱势的一方持刀伤人,对方有人死亡。

并且,个人认为该案被告人宋立英面临的危险性要高于唐雪,防卫的紧迫性也高于唐雪,要知道唐雪持刀出门时对方手中已经没有了刀具(被别人夺下),且现场有多人劝架。既然唐雪都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本案有何不可?

只是,正当防卫必须具有防卫性质且不能超出明显程度,是被动防卫,不能是主动攻击。

防卫,防卫,必须是“防”、“卫”。对方上门之后,闭门不出、打电话报警,这些都是防卫措施。假设对方踹开门之后持械行凶,我认为此时门内人的任何举动都应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门内人没有义务也没有可能对打人者的目的进行判断。

但自己主动开门与被人强行闯入,还是存在明显区别。

在该案中,在对方打电话声称要上门之后,宋立英和他的司机其实是应该有所准备的,虽然没有“约架”的性质,在对方到达门口之时,宋立英主动开门,在开门之时应该预料到之后发生的事,很难说不带有主动性。

鉴于此,个人认为当地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并不是明显不合情理。

当然,被害人深夜打上门去遭此厄运,相信很多人不能对他们产生同情。

个人一直主张应严格依法对正当防卫进行认定,不赞成人为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正当防卫不是鼓励“私刑”,也不应带有“报复”或者“预防”的功用。司法机关依法适用正当防卫,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但不能超出限度。

反杀入室行凶者被判防卫过当案思考:正当防卫的核心在于防卫

暴力手段的运用应是在迫不得已情况下的最后选择。

2020年1月9日,宋立英家属已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请求认定宋立英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改判无罪。烟台中院已接收申诉材料,并将“调取案卷审查,最快一个月内会决定是否立案重审”。

让我们一起等待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