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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人围殴一人,掏刀乱刺一通造成对方伤亡若干,算正当防卫吗?

 蓝色天空309 2021-01-22

作为一个法律人,这种案子的案例也见过不少,很多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了。

比如,2014年3月,三亚市的陈某和妻子在一工地吃饭,容某等4人用言语调戏陈某妻子,还用手摸了其妻子大腿一把。陈某让4人离开,但是4人拒绝。双方发生争吵,进而互殴。在此过程中,陈某为保护妻子,用刀乱挥乱刺,导致容某死亡。事后,陈某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担刑事责任。

但是,也有被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的。

比如,2018年6月,郑某的弟弟与邻居发生争执,郑某得知消息后,带上剪刀骑摩托车赶到现场,冲到对方跟前。对方发现郑某持剪刀后,矛盾激化,对方几人开始推打郑某。郑某在后退过程中,持剪刀捅刺对方,还冲入人群继续捅刺。造成对方两人重伤,三人轻微伤。最终法院认定,郑某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这两个案子,之所以处理结果不同,主要就在于捅刺的起因不同,也就是是否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不同。

下面我展开谈谈这个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要构成正当防卫,除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以外,当然必须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是为了杀伤对方。

这个意图延伸出几个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比如说,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在制止对方不法侵害后,就不能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再比如说,不能进行防卫挑衅,故意挑逗对方殴打自己,然后趁机实现伤害对方的目的。

今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颁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做了解释,放宽了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但也同时特别强调了也要防止借正当防卫之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二、不符合正当防卫意图条件的常见情形

现实中,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的,主要有下面几种情况。

第一种,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动手,然后趁机进行反击,就属于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前面例子里的郑某就类似于这种,其赶去的时候就抱着伤害对方的意图。而陈某则只是被动的反抗。

第二种,对方实施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可以判断,却直接实施足以导致对方重伤或死亡的方式来制止,这就不属于防卫行为了。比如说,白天在大街上,张三与李四车辆出现剐蹭,双方下车后发生争执,张三推搡了两下李四,李四直接拿出匕首将张三刺成重伤。这种情况下,李四完全可以判断张三的行为只是轻微的不法侵害,但却直接用刀将对方桶成重伤,就不能认定具有防卫的意图,其目的就是伤害对方。

第三种,矛盾因己方重大过错引发,且有其他方式避免侵害,却采用致命手段来还击,也不属于防卫。比如说,张三与李四的妻子偷情被抓,李四将前门锁上,但后门未来得及关闭。张三持棍棒殴打李四,李四完全可以从后门逃走,但却直接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张三捅死。李四的行为显然不是正当防卫。

当然,可能还有其他情况,但总之,对于这种情况下,乱捅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还是要结合起因条件,具体经过来判断是否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图,如果具备,则一般情况下不用承担责任,否则就属于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了。

二、现实中正当防卫的判决为何不多?

这里顺便谈一个问题,就是既然现在司法界放宽了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为什么正当防卫的判决见得不多呢?

这首先当然是因为现实中正当防卫的尺度仍然存在不够完全明确——实施上每个案子具体情况不同,也不可能完全明确,所以一般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也存在顾虑。

第二是因为司法程序的问题,一个案子如果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一般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才由法院判决。

如果在开始就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自然不会立案,或者立案后也不会移送检察院。即便是移送到检察院,如果检察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也不会再继续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如果法院认定属于正当防卫,也可能与检察院沟通后,由检察院撤回起诉。这就导致实际上由法院判决,确定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件在新闻里比较少见了。

总之,在实践中,遇到不法侵害时,当然第一不是考虑自己属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先保护自己,以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为目的进行防卫就行了。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关注我,每天看点法律故事,学点法律知识。

鉴于最近几次反杀案的轰动效应,最高法已经出台了相关法令,当事人如果感觉到有人会对他进行攻击,可以预先携带防卫工具。下面,我来举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某工地一对夫妇工作时,妻子被几名工友调戏,丈夫上前理论,被这几人言语威胁,注意,是言语威胁,没有实际攻击。于是,丈夫报警,警察来了以后,由于当事人没有攻击行为,所以仅仅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结果这几人怀恨在心,商议报复,被丈夫从其他工友口中得知。于是,这名丈夫随身携带了一把刀具,以防不测。果然,几天以后,这几名工友喝了酒以后,跑到这对夫妻宿舍,对丈夫进行殴打,丈夫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捅伤了几人,其中一人伤重不治而亡。最后这件案子来来回回倒腾了一年多,丈夫被判正当防卫,当庭释放。

第二个例子,本人亲历。多年以前,我在某单位上班,任仓库主管。过年以后单位新招一批工人,一般来说,新来的工人干活都会积极努力,给单位留个好印象,结果这批来的工人里面,有一个人从来的那天就不干活。连续两天,带他的师傅每次找他干活,都找不到他人,于是就和领班说。领班找了几次,基本上不是在厕所就是躲在哪个角落里玩手机,于是领班来找我,说不要这个人。于是第三天我亲自观察了一下,果然整个白天,我几次去找他都没找到,中午来了一辆货车,仓库里所有工人都去卸货,这人还是没出来。下班的时候,我守在打卡处,见到了这个人,把他叫来办公室,跟他说发他这三天的工资,明天不要来上班了。结果这人说我本地人欺负外地人,又吵又闹,最后放下话来,叫我下班途中等着,会找人来收拾我。谁实话,那段时间下班,我都尽量和其他人一起走,并且随身携带一把美工刀。好在一直过了两个月,也没人在路上拦我。像这样的事,基本上报警是没用的,别人只不过在口头上威胁,然后人跑掉了,我的上下班路线是固定的,如果对方真带了几个人来打我,报警和逃跑来不及的情况下,我只有掏刀自卫了,即便伤了人也没办法。

算是。因为在我们团里发生过一件十四个人围殴两人,结果这两个人中的一个用刀捅死了其中一个。最终法院判决正当防卫,当庭释放。

那是九几年的事了,我们连队程军是团里一霸。常常带人围攻这个,打击那个,从不消停。派出所也是对他们一帮人头痛不已。许多人怕报复 ,不敢出头指认他们。不过抓了没几天又得放,打架斗殴只要不出大事,关不了几天。出来这帮人就会去报复,这样一般时候没人敢惹他们。

那一次小张不知怎么得罪程军一伙中的一个,他和他弟弟被程军一伙堵在团部的综合市场里。求饶认错都不管用大的情况下,两边开打了。其实是一方面的群殴,小张两兄弟也不是软蛋,背靠背和一群人对打,场面很乱。派出所里就是不来人。

最终小张两兄弟被打散开了。小张被程军几个人围住,他弟弟被其他几个人围住。战场变成了两个,其实只有小张还在还击,他弟弟那面已变成单方面的殴打了。

小张被逼到了卖铁器的地摊的位置时被拌了一下,摔倒在地上。程军见状举起一把椅子向小张砸过去,小张一滚,程军砸空了,椅子脱手,人也摔倒了。小张见状在铁器摊子上抓起一把刀,那刀刚好是一把杀猪刀 。小张手中握刀要爬起来,程军就和他扭打在一起,小张对着他后背捅了下去,血一下子喷了出来。其他人全吓傻了。小张爬起来,刀还在手中,望着几个人,心一横,举刀就冲向他们。吓得几个人跑得比兔子还快。团部不大,围住团部跑了两圈,最后几个人没地方跑,全跑派出所里去了。小张站在派出所门口发了一阵呆,刀一扔 ,也进去了。这时派出所的民警才出来管事,把一群人都控制住,开始调查。

最后当然是程军死了,其他人没啥大问题。小张关了一阵子放了,是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

这就是发生在我们团部的一起打架致死人的事件 ,伤人者不负法律责任。

20个人围欧一个人,造成几人伤亡,当属防卫过当了。

记得好多年前,我们地方就有一户人家,夫妻俩都是善良老实的庄稼人,原来住的是土坯房,后来政策规定灭掉土坯房,他们家也决定把自己的房拆了申报重建。

这下子,就引来了麻烦,他不拆屋时什么事都没有,屋一开始拆,就有另一条村子里面的人来阻挠不让建,理由是他们要通公路经过那里。想想件事也太寃,人家拆土屋重建,也向政府申建了,用的是自己父母留下的房子和宅基地,你们眼红什么,想修公路,你给人家赔偿安置啊!可是,几经阻挠,另人家住在一个草棚里不得安生(由于房子已经拆了,搭了个草栅居住)。所以这家的男人也很气,几次投诉区乡政府,要求帮助处理,当时的区、乡府都不太在意,简单地处理一下,也没有给出什么处理结果。

结果出事了,这村子硬要阻挠,那户人家硬要建,这不,一天晚上大约晚上8点前后,那条村组结几十人上门,准备用强硬的态度要人家拆搬。人家房子刚建好一半,住都没得住,这家男人气愤到不得了,当时又逢着晚上,那条村子里的人都拿了锄头木棍什么的上门,后来导致三死二伤。案发后,才引起地方重视,可一切都已经太晚!

这件事,主错在区、乡府没有及时处理,给人家补偿安置,其次在那条村子里的人在晚上强制性去拆人家房子,另到那户人家出手伤人。案发后,警方裁决认定为防卫过当。第一错在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帮忙协助解决问题;第二错是那条人不该强行征用人家宅基地,并在晚集结几十人上门,并带有锄头棍棒。而那户男人用的只是平时准备好的竹签,并非什么利器。虽然造成三死二伤,但动机不存在故意杀人,而是被迫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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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定为正当防卫!当一个人被围殴时,谁也无法判断这二十个人中,没有故意杀人的,而且这个被围殴的人生命处于极端危险境地!人的生命是极其脆弱的,往往其中一人打到这个被围殴的人致命处,可能会立即要命,而且围殴的人多又无法判断是谁造成了被围殴的人死亡,这就是多人很能会造成被围殴死亡,那么在无法保障自己生命安全的情况下,这个人就有自我防卫的权力!

因此我支持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在面对伤害时以同等手段进行的防卫,如果对方没有刀,你用刀就属于防卫过当!注意,是掏刀!!!掏刀证明是随身携带了管制刀具,这一条就不叫正当防卫了!本身携带管制刀具就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了,即使你再有理,你也不可能属于正当防卫了!如果是对方带刀,慌乱中你夺刀乱刺,造成对方死亡的,也不一定算正当防卫!可能会判你防卫过当!也有可能属于正当防卫。这要看当时的情况和你的辩护律师了!

作为一名法律人,个人从专业角度做一简单分析:

该案件的事实是:20人围殴一人,该人乱刺一通,造成了若干人的伤亡。

围殴最朴素的意思是多数人打少数人,而在本案中,20个人打一个人,很明显这一个人的人身权利正在遭受着不法侵害,而20个人围殴一个人是典型的属于典型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这种严重的威力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我的建议是尽其所能将对方往死了弄,别说是造成对方伤亡若干,即使你凭借个人之力将这20人全部砍杀,我赞你是个英雄。你的行为也是法律支持的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就是说对这种正在发生的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所以,只要这二十人对你处于围殴的状态,你就大胆拿着刀进行捅刺,这是法律鼓励并且支持的。

面对不法侵害,奋起反抗是人类的自然本性。所以正当防卫无历史。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根本就不可能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如果有什么不服,可以参照退伍女兵唐雪持刀反击案、昆山龙哥反杀案等,这都是正当防卫杀人,杀人者最后被无罪释放的典型事例。

正当行为没有给不正当行为让步的任何理由,只要对方敢对你展示无知的勇猛,你就应当大胆亮出锋利的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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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人围殴一人,如果事先你不知情,完全是在突发状况下的话,那么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曾经看过一条新闻,一个单亲家庭的学生,学校的同学都合伙欺负他。

有一次一个同学向他发起了挑战,问他敢不敢应战,他被欺负的也火了,正答应了下来。

一位跟他关系不错的同学叫他不要去,他们会说话不算数的,他听了这个同学的话,正好发现了课桌里面的美工刀,于是便随手带了去。

谁知一去到厕所,同学们一哄而上,来了十多二十个人,他被打得趴在地上,结果从身上掏出那把美工刀一通乱刺,最后造成几人死伤。

那些伤亡的家庭哪里肯放过,而这对母子又无社会背景,结果被那些人告到法院,这个孩子最后被判了几年,我记的不是很清楚了。

法院认为,他是在预先知道的情况下带刀去的,那个时候,说他为什么不选择报警。

后来他的母亲不服,一直上告,经过媒体报道,多数人为他打抱不平,都说如果十几二十个人打你一个,你会不会动手。

况且别人是打倒在地,毫无办法之下,才掏出刀来乱捅的。这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

后来案子上诉,那个男孩终于被判无罪释放,但已在牢房坐了几年,男孩的学业也就这样荒废了!

相信正义有时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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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围欧,围是什么意思?

围,是不让他跑掉,不围,他就会跑掉。这围是干么呢?这分明在整他么。

无论怎么说,他有无刀具,都是被动的。何况二十人围欧,根本无胜算,整到什么样生死未卜,用刀反击都不一定逃得出去,因为人太多,刺伤刺死人都是有可能的,但也不一定逃得出而被制服。

本人认为,正当防卫,没有围,悲剧不可能发生,有生路,他必逃,无生路,拼死一博,绝望中求生机,也许闪开一条路,落荒而逃,逃不出,也就认命了。

正当防卫,无可非议。给他一条活路,他不可能做绝事。

得饶人时且绕人,有些后果却是自负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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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在法律上没有固定的犯法构架。一般都是以发生互殴事件时的因果关系作为推定正当防卫的先决条件。

20人围殴1人,反被1人重创,首先查出该事件的因,再来决定事件的果。1人面对20人,1人明显处于弱势,可他依然选择1人单挑20人,并且成功挑赢。题目中的掏刀乱刺,说明这人提前就有挑起这一事件的准备,是酿成这次悲剧的主体要件。最后得出的果,那不叫正当防卫,属于故意伤害。如果出现死亡,将面临重刑。

反过来还是20人围殴1人,20人是仗势人多,对一手无寸铁的人施暴,被这人从他们手中夺下凶器进行反扑,重创20人。事件的因是20人故意以强凌弱,最先持有凶器(有准备的行动),被人夺走反扑。得出的果是这一人为正当防卫。

所以衡量正当防卫的标准是以因定果,而不是以人多人少,受害程度来定刑。

现在法律的正当防卫适用范围已经做了明确的修改,你说的20人围殴一个人,已经对个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法律中提到:“在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具有无限防卫权”如果对面已经对你实施实质的殴打,你是可以进行反击的。就算对方没有对你实施实质的人身攻击,但是拿着刀具在你面前比划,说要捅死你,这种情况,你不需要去揣测对方是否真实有意的去伤害你,他的言行已经对你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这种情况你也可以进行反击,并且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对方只是一两个人,并且并没有实施实质的攻击,也没有说出对你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话时你是不可以拿刀捅他的,还有相对等的暴力手段。很多因素,可以多看看法律条例

20个人围殴一个人,掏刀乱刺造成对方伤亡,算不算正当防卫,我认为是正当防卫,当人的身体遭受伤害时,在承受剧痛之际意识里想的都是如何尽快摆脱这种危险,更何况20人你一拳我一脚都会导致被害人身亡,如同落水者抓到救命稻草一样,抓到什么东西都是摆脱危险的急救方法,而不是被害者真正想杀人,所以我认为算正当防卫合情合理合法。

诚谢邀请!

首先亮明个人观点:第一,我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对法律知识不是那么清楚,看待此类事件只能凭借个人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略表几点。

第二,也许各人思想观念不一,所以对事件的想法和见议不同;若有语误,还望莫喷!

我个人有以下几点见解:

一,那20个人围殴一人,是否带有刀具和其他凶器?并且和这个人是否有什么过节(也许是其中一人、或两个?3个?)?

二,被群殴的那个人事前是否获悉会有麻烦、已提前带上刀具藏于身上,以防不測?

三,被群殴的那个人是从行凶的人手里夺的刀?还是如前所说自身予带?

四,假如,那群人是专门針对其一个人并准备对其痛下杀手,那么被围殴之人在其生命受到威协、甚至严重到危及身家性命时;拿刀自卫是为了确保自身生命安全,捅伤数人,完全是正当防卫。

五,但前提只要不是提前自带刀具、而且是在迫不得巳、为了自保,并从对方手中夺过刀致伤人的情況下;我认为应为正当防卫,顶多算防卫过当,在法律上应该不负任何责任。

至于更深层次的法律层面上的知识,确有些汗颜,望诸位师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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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因为这个人带刀并不能说明就一定会去伤人,是众人围殴激化了矛盾引起的伤亡,直接结果是众人自己造成的,所以是正当防卫,至于其携带管制刀具应另案处理!

要是这个也算正当防卫,那么正当防卫的人多了去。第一,为什么你带刀,显然你是有所准备,也知道自己终有一天自己走夜路?第二,为什么他们20人围殴你一个人,如果要不是你平常也是欺人太甚,他们不了解你会带20人来围殴你吗?第三,你们很像黑社会的混混,警察捣你们窝没商量。第四,别装作有文化人来试探警察的底线,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做混混的下场,终究是一条死路。

题主好。

如题主所述情形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尤其在法律对正当防卫做了重新修订以后,这一点就更加不容置疑了。

别说是20人围殴1人,就是两人对打都有可能造成其中一方受到伤害,想想都不寒而栗。如果受害方不奋起反抗,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可以肯定,受害方完全是在被逼无奈之下,出于自我保护才挥刀冲着施暴着乱砍的。也就说在施暴行为并未停止的情况下因反抗导致对方一死多伤。不妨举一个例子:

甲下楼时看到乙正在殴打一女子(乙为该女子男朋友),甲上前制止,未果,于是两人动起手来。当甲把乙制服倒地的同时,乙掰住甲的手指,用力极大。按甲的描述“被掰得手指跟手背几乎成九十度角了”。情急之下,为了让乙松手,朝着乙的腹部狠踹一脚,后乙松手,甲离开。事后乙去医院检查发现腹部内脏器有裂伤,遂去起诉甲,要求赔偿。地方法院一审判处甲防卫过当,有罪,包赔乙的损失。甲不服,上诉。最终结果:高等法院判甲的正义之举属于正当防卫,无罪,无需赔偿乙的损失。同时裁定本案为终审,不得再次上诉。

由本案可以看出,不一定非得要等到受害者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所采取的防卫才属于正当防卫。只要是非法侵害已经或正在进行中,不论结果如何,受害者所采取的防卫就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像以前按“谁死伤谁就有理”来做为判罚的重要依据。毫无疑问,这是法律完善与进步的体现。

再看一例:夫妻二人晚间在建筑工地加班。有四名工友酒后过来寻衅滋事,其中一人用工地常见的铁棍击打丈夫的头部,由于戴了安全帽,铁棍滑落至肩部,致使丈夫的肩部受伤(幸亏有安全帽的保护,不然那一棍下去还不得要了人命?)。其间另有一闹事工友趁机摸了妻子大腿。为了保护自己和妻子的人身安全,丈夫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对方四人一顿乱捅,最终导致对方一死三伤。

搁在过去,这起案子是否也会判受害人防卫过当呢?因为尽管施暴者确实对夫妻二人造成了人身侵害,但并未达到致人死地的程度。其实不然。法院最后做出终审判决:丈夫用水果刀致实施侵害者一死三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法律制度在保护受害者这一块确实越来越健全了。对以前有些模棱两可的判罚尺度也做了明确。比如:只要是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的侵害行为所做出的反抗或抵制都属于正当防卫,没有什么是否“过当”之说。还有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便是防卫过当,也应当减轻或免于负刑事责任。

个人之见,欢迎交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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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案例还真有点吃不准,这个要看防卫人所处的危险程度,还要调查2O人围殴的成因及具体殴打防卫人的细节是否倒逼防卫人非拔刀自卫而不能保卫自身的身体生命安全。2o人围殴一人,如果2O人都发挥各人的殴打力量,依照逻辑分析,防卫人不使用更尖锐的武器是无法抵挡来犯之敌的。2O人,每个人打一拳头,就是2o拳,一个不识强攻武术的凡人,是经不住20下拳击的。在防卫者受到多人拳打脚踢之后,自卫的本能预感到自个身体和生命安全难以自保,于是,情急之下,想到出门时带了一把防身刀,继而来不及多想,抽出刀子对正在拳脚攻击者乱捅乱刺,慌乱中,有被刺伤刺死的可能性发生。但不是被侵害人故意杀死人命,而只想到刺伤对方,以求自保。有如这种情形之下,被侵害防卫人所采取的拔刀杀人的行为可以视为正当防卫。

算不算正当防卫。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清楚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无限防卫。无限防卫可能造成严重后果,防止有人滥用防卫权,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认定的标准较高。随着近年来几起逞强凌弱被反杀案件的发生,正当防卫的认定趋于正常,这是一个积极的趋势。

题主提到的20个人围殴一个人,一人掏刀乱刺造成若干人员伤亡,这个案件来看,一人处于20人的围殴中,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正在进行中,一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一人具备实施正当防卫的条件,而且有制止不法侵害的无限防卫权,造成对方死伤也在必要的限度之内,因为只是刺伤一两个人不足以震慑对方制止侵害。所以我认为构成正当防卫。

绝对的是正当防卫。20人围殴一人,命在旦夕,几乎没有生的希望。这种情况无论是谁都要拼死一搏。哪怕九死一生。

属于正当防卫。不过这里有个防卫过当问题。我认为就算是防卫过当,也得从轻发落。因为20人打一人,谁能保证一人一拳一脚这人就死不了?也就是说他们是要死的,如果按对等来说,他们要一人死,这一人正当防卫是要这二十人死,现在这个整体还在,死伤几个对这个整体来说只是伤,如果这一人身受重伤,他就没有防卫过当。(愚见,见谅)

目前这类事件于法、于理,都是一种棘手的考验,即要用法律保护好人,又要用法律惩罚坏人,但现实生活中很难把握分寸。

比如,有人盗窃,是追还是不追,不小心伤到窃贼,可能面临指控坐牢,如果被窃贼伤到,即无辜又可怜。

又比如,面对恶人,好人大都是弱示群体,还手轻,反而会受更严重的伤害,还手重伤到人,要面临指控,轻则赔偿,重则坐牢。

当你面对一群人围殴这种情况时,如果自己没有过错,要清醒地认识到后果,我认为分几种情况:1.群欧,一般是重大不可调和的茅盾才发生,发展不到群欧实施之前是有调解的希望的2.如果缘无故遭遇突然袭击,不论是精神类患者、酒鬼、或者恶人,都要极积应对,原则是跑,实在脱不了身,只能奋力反杀,即使不成功,也要振摄他们,即使坐牢或极刑,也应该比做冤死鬼强些。

现实社会中比较复杂,20人围殴一人,如果是好人遭欧,危急时刻,反击成功,应当算正当防卫,但有的情况是反击成功也要面临人为的麻烦。

如果是恶人遭围殴,好人被反杀,另当别论。

弘扬社会公平正义、公正执法,仁义施政,严厉打击犯罪,用法律坚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是解决社会茅盾的有效途径,完善、加强法制建设,是内部社会稳定、团结有力的根本保障。

对于是还是不是,很难判定。如果自己不违法的情况下,就是死也要几个死才划算。

二十个人打一个,这一个人没有武器,二十个人有,这个人要不是武林高手的话,要把对方武器抢过来基本可能性不大,正当防卫就没得了,要是自己有刀具或者木棒把对方打伤,就防卫过当,理论上通,现实说不通,假如都有刀具,这个人只能不要命的反抗才有一点希望,反抗的程度肯定是不要命那种,不然..如果怕伤害到对方怕防卫过当,就不敢过激反抗,等于说,要看对方要你死,还是要你活,那就看你的命运如何了,个人看法。不知道对不对

像这样的情况,多人围殴一人,个人认为,这是以多欺少的恶劣行经,也是对法律的藐视。事件发生时完全不由个人多做思想工作,单人被多人殴打肯定会有情绪过激行为进行正当防卫。被殴当事人警觉性携带管制刀具进行防卫,而不是在围殴没有发生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伤害,且携带的管制刀具不具备从视觉上对社会民众造成恐慌。属合理的警觉防卫行为。事件发生时,弱势一方若是受到多人攻击,完全可以采取正当防卫取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对欧打者予以杀害,其杀害的身体部位可以是腹部,颈部颈动脉,心脏部位等致命部位。争取选择性一刀致命,而不给予施暴者更多的残害空间。从辩论论证的正确观点来看,这完全属于正当防卫的合理范畴。所谓,人性本贱,在社会中懂得保护自己才能在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依法治国不光是需要自觉性认识到法律的责任,更需要全民共同监督打造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做知法守法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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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算不上正当防卫。个人认为连防卫过当都算不上,极有可能属于故意伤害罪。

首先,你执有凶器,凶器是哪来的?如果是从对方手上抢的话,这一条可以说的过去。但是要是从自已身上拿出来的话,那肯定是有预谋的想伤害对方。

再者,你是乱刺一通,也就是说连续刺了很多刀,不是只刺了一刀,对方受伤倒下就停手,而是继续用刀多次刺向对方,这已经超出正当伤卫的范畴了。

还有,对方伤亡某干,而你自已本身好像没事。那应该是在打斗中,你完全占居上风,对手被你压制住的打。整个节奏可以说是你在掌控,刺倒一个,已经震住了对方,完全没有必须对下一个人实施伤害。

这种情况在我一个邻居身上就发生过,他也是和别人发生口角,对方找了七八个人到他家门口来准备教训他。他从家里拿了把水果刀出来,对方先打了他两拳,他顺手一刀刺倒为首者,只一刀那人就不行了。其他人落荒而逃,他持刀在后面追了几步,还威胁要继续杀人。后来他在家人的陪同下投案自首。这件案子法院最后以故意伤害致死判处了他十三年有期徒刑。

而题主所说的情况比我邻居还要严重的多,不但连刺多刀,还造成对方有死有伤。这件案子不可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到底会定什么罪名,判什么刑。法院是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再结合相关的法律才做出判决,但是绝对不会是正当防卫,肯定要比正当防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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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刀违反刀具管制条例,结论先是错。

然而又是因为携带使用刀具在遭受多人不法侵害时,挽救了自己一条命,那么带刀具是对还是错?

从自身角度,从道理上而言,绝对沒错,但从法律上讲,带刀肯定有过错,否则打自已脸,变相鼓励大家带管制刀具了。

不让个人带管制刀具需要个前提,在法律的约束下,至少不能发生二十多人围殴一个人这种现象发生吧。

所以,当我觉得环境并不太安全时,我会带刀具,我不害人,我只防身。

20匹野狼欺负一头牛,然后牛被迫使出全身力气把几匹野狼打致成伤亡,那么牛完全是正当防卫,这20匹野狼就是全被牛打死也活该!我给这头牛一万个赞

这么严重的围殴行为可以说是故意杀了了吧,这么多人打一个,就算一个人打一拳,踹一脚,被打的这一个人也受不了吧,不死也够呛了。

所以如果这种情况下被打人拿出刀来乱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吧。原因有二。

第一,这么多人打一个人,明显想致对方于死地。如果不反抗,必死无疑,如果拿命去反抗造成的对方死亡可能镇住对方一部分人,这样可能有活命机会。

第二,拿到乱刺的目的不是想杀害对方,而是想保护自己不受伤害,也可以说是在命悬一线的关键时刻保命做出的一种本能行为。属于激情伤害。不存在故意杀人行为,完全处于一种自保行为。

所以说我认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这么多人打一个,实力悬殊可以说是巨大的,一个天上一个地下,然而不成功,还被反杀一个,并伤亡若干。从这个角度去看,20多人是多么的尴尬啊。

当然是不是正当防卫这个要根据事情起因以及经过有法官去判断了。

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正当防卫过当、或者构成正当防卫。如果这20人已经停止围殴,得知这给人的真实背景后,十分害怕而不敢再出手打,这时被围殴的人已经没有被侵害的危险,正当防卫要求侵害正在发生,没有正在侵害的胡乱砍人致人死亡,当然不构成正当防卫,而且是故意杀人,触犯故意杀人罪。如果对方这二十人对他进行围殴,没有任何凶器,也不殴打要害部位,这个人拿刀砍死多人,也触犯故意杀人罪。如果这二十人围殴造成被围殴人一定伤害,这个人拿刀砍死对方多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过当。如果这20人的围殴已经对被围殴人的生命构成威胁,这时砍死对人是正当防卫。因此,事务没有绝对,要分具体情形。

新法律规定,对方对你人身造成威胁时,奋力反击,没有防卫过当的说辞。——对等的暴力还击就是“正当防卫”!被多人围殴,就必须勇敢的最大程度反击!

二十个人围殴一人,这是一大群人,围殴的这一个人也有很大的吸引力,假如这一个人没而很大的能抗力的情况下,会是什么结果呢?显然危险程度不可故量。那这一个人拿出的刀又是什么样的刀?如水果刀?杀猪刀?这两种刀是两种性质的刀。二十个围殴者与被围殴者谁是正义?谁又是非正义?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总之我各人认为,法律应该公正的是,<<正),也就是扶正压邪。如果被围殴者是正义的,那也只能算防卫过挡。如果被围殴者是非正义的。那应该是故意伤害罪。因为明知自已错了,还要用强硬的态度对抗而不是谦虚的态度向对方服软,或向公安部门求助,把予盾解决。总之拿刀伤人是最不可取的行为。我相信法律终会公正处理的。

这种情况,我觉得如果他不是来找别人麻烦或不是故意惹20个人的话,20个人无故就打这一个人的话,那必须乱刺,不刺的话,会被20个人打死的,先没惹别人、先没打第一枪,20个人先打,这个人叫自卫还击。注意先没惹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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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认定一直以来都是难题。

按《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与不法侵害程度相当的防卫行为。

概括起来便是三个条件,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程度相当。但这个标准过于简单抽象,实践运用难度相当之大。我们涉及正当防卫案件产生的争议也是非常之大。为了便于执法人员在实践中适用正当防卫,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颁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正当防卫的难点主要是在防卫限度的认定。我们实践中涉及正当防卫的认定容易陷入两个误区,一个是唯手段论。例如,一方赤手空拳,一方携带器械。那我们司法机关容易认为两者的手段不对等,轻易的认为涉嫌防卫过当。另一个是唯结果论。我们容易以双方的伤亡结果来推断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例如行凶者受轻伤,但防卫者只有轻微伤,我们往往也就容易得出防卫人属于防卫过当。

针对这个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这个规定还是相当的必要。我们正当防卫因为之前的规定往往畏手畏脚,不敢防卫。如果按照以前的认定,对方没有持刀,防卫人持刀,并且造成人员伤亡,往往就容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按新的指导意见,我们要综合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等。从双方的力量对比来看,一方20几人,一方只有1个人,完全没有任何力量可比性。如果要求防卫人赤手空拳防卫,那防卫人的防卫等同虚设。从处境来看,对方围殴,防卫人没有人员帮忙,也没有其他救援的途径,处于紧迫、危险的境地。我们很难判断这些人会作出什么殴打结果,可能轻伤,可能重伤,也可能死亡。所以我们无法要求防卫人在这个时候作出判断,并实施相当的精准防卫。所以我原则上倾向认为这是正当防卫。当然,整个过程都是动态的。如果对方已经停止不法侵害,也没有继续侵害的意图,那我们防卫人还是要及时停止,同时尽可能采取措施(报110、120等)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或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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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第一要看出警的派出所是怎么处理的,如果派出所简单粗暴地把受伤一方定位被害人,那就麻烦了。因为那样的话,你首先得举证推翻派出所的判定,而这时派出所一定会维护自己的利益对你的举证百般刁难。过了派出所的这道坎,法庭上问题反倒是容易。

我们目前最长见到的就是,派出所一律把受伤一方做受害方,要求另一方负担医药赔偿,如果赔偿不够就直接拘留,如果有死亡重伤就直接移交检查起诉。反正就是直接把没受伤一方做有罪推定,报告好写,管它什么是非曲直。

不算,首先你带管制刀具就违反治安管理法,又造成伤亡应该负刑事责任。任何公共场所都不得带管制刀具。

应该算正当防卫。带不带刀不能算防卫过当。正当防卫就是自己真正处在生命危险之中而采取的防卫措施。带刀只是为了预防突发事件,并未对他人造成伤害。

按目前的中国防卫法。你属于防卫过当。因为对方没拿刀,你就不能拿刀。对方没有把你打死,你就不能打死对方。只有对方把你打死了。你才可以把对方打死。奉劝你一句,在我们国家,最好的防卫手段就是跑。跑不过就下跪求饶。这个是不违法的。

应该属于正当防卫!20人围殴一人,如果喝止不住,对方仗人多继续殴打迫害,这叫被迫反制,带刀说明预知有重大危险!实属无奈!

在危急时刻,正当防卫完全有必要采用能利用的各种手段无限制反击。不然,他们人多,留一个人都可能要你的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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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与自然人互殴叫打架。主权国与另一主权国打架叫战争。打架是违反人伦的行为,不能提倡,要尽量避免。

但是,如果一方刻 意发动战争,别一方忍无可忍的时候,就一定要反击,国与国之间叫自卫反击战,个人之间就是叫正当防卫。

这里,无关这个国是否是大国被‘小国’侵略,还是多国(强国)侵略一个小国。只要一个主权国遭受别国侵犯,都可以反击,并且可以不择手段。

自然人也一样,当你的生命安全受到伤害的时候,无论你采取任何种手段制止这种事实发生以保卫自己生命为目的的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

正而八经的正当防卫,因在20人的围殴之下,若无坚决的反抗意识,那么只有一种结果——死。所以,反抗者将对方致死几人皆为正当防卫,尤其在对比数量上太不平衡,相当于卵石的对碰,在1:20的情况下,若有机会,谁都会采取非常手段,这即合情合理,又更合法。

按法律明确条文讲,在此种情况之下,所产生的结果,即被围殴者致对方若干伤亡者,是不属于防卫过当,并不负刑事责任。

该行为应被算正当防卫,属在极度恐惧中自卫的正当防卫。

二十人围殴一人,那就不单是正当防卫,而是人与野兽的对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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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会打的,打10下;不会打的打一下。说的就是会打的人,打人家10下都没事;不会打的,打一下就把人打坏了,把人打坏了就犯法了,只要赔损的。

打架行里头有个叫恶人的人。

这个恶人就是身上不带东西。随手捡个东西就是武器,这就叫恶人。因为他拿啥东西都是武器,伤人是临时的与随时的,并不带武器,从而最狠恶,才简称恶人的。

自卫:可以由伤人过程中,有没有预备,有没有预谋,有没有携带武器上,判断是不是自卫的法律追责的。

携带武器就是有预谋有准备了,伤了人就犯法了,不论人数的。

因此,带不带武器是有预谋有准备没有的决定因素,那么自卫就是没有携带武器,没有准备没有预谋的,临时与激情下把人伤了,就划入自卫内了。

这就是自卫的因素。莫弄错了。

不论几个人围殴一个人。没带武器,把他们弄伤了,只是临时拿了个棍子或者石头或者砖头。这样把对方的人打伤了都属自卫。兜里揣着刀,拿出来弄伤了人就不算自卫了,是有预谋有准备的了。

如果在家里被冲进来的打自己的人围打。在家里拿把菜刀把对方给杀了,仍然属于自卫。因为这是闯民宅在先了,首先侵犯是可确定的。

对方拿着刀,把对方的刀夺过来把对方杀了,这是自卫。同人数没有关系。只看对打的双方有没有准备携带没携带武器。来论定自卫与不自卫的。

因而,人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当被围攻的时候,眼神要好能瞅着哪儿有砖头,哪有棍子。再跑向那里随手拿起来砖头或棍子就可以成武器了,这样再跟他们打就属于自卫。不可的随身带有刀具武器的,携带了就不是自卫了,就是伤人了。故意伤人了。

被围攻的人首先找的是武器在哪儿,第二就是躲到一个三角处,背靠小尖角躲开后边的进攻者。专心致志的对付前面的敌人,这才是正解。

两人以上被围攻的要自己人背靠背的,再面向敌人。防敌人打到自己的背后,这是正招。

悟空问答看后咱也在其上留上点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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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就不多说了,你认为一个人打得过二十个人吗?二十个人围殴你你可以说是已经危在旦夕了,你防得哪一拳哪一脚,有一拳打碎了你的眼球或有一脚踢爆了你的蛋蛋你这辈子玩完了没有,这些都是市场没有卖的东西,没有人会赔得给你,怎么保护你,只有鱼死网破了,该刺就剌该砍就砍了,不要等你开追悼会的时候有人去为你伸张正义,要知道哪时生命已经不在了还有什么用,所以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要用武器保护自己了。

这个不属于正当防卫。
我来分析下,仅供参考。
1、对方有没有对你进行致命伤害,在群殴中他们是否用了器械,或者打你要害部位,对你生命造成危险,你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顺手拿起附近的刀具,器械进行自卫,你在无意中杀死其中一二个人,这个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2、如果你提前就准备了刀具,不管事情谁对谁错,在别人对你群殴时,你用提前准备好的刀具杀了人,就不是正当防卫,你只有破不得己的情况下,抢了别人器械,或者附近放的器具无意中杀了人。
3、假如你符合正当防卫条件,无意中杀了人,这个时候大家发现死了人,停止了伤害,你不能继续杀人,如果你杀了好几个人,这就有点防卫过当了。
4、这个细节很重要,多一点情况就可能不是正当防卫,你说的情况几点都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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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遭人无理围殴,出于自卫动刀,在法理上不对,可面对伤害,谁又会无动于衷呢?在生命遇到危难时刻,又无法报警,又没有时机逃脱。选择以毒功毒,只能出其下策了。

在暴力对等的情况下,对对方造成的任何严重后果都算正当防卫。

如果是对方人数占多,并有主动侵略倾向,比如扬言要弄死你,你又处于防卫姿态,拿不是事先准备的利器还击,致对方死亡或逃跑,并放弃继续行凶,也算正当防卫。

但对方逃跑并没有放弃行凶,而是去寻找“武器”继续伤害你,你可以获得正当防卫时间延长和无限自卫权利的BUFF,直至凶手放弃行凶离开现场。

跑不了就等别人把你打死,否则你还手的话就是防卫过当,其它的就不要想那么多了。

没有什么正当防卫!如果没监控,没有证人!杀死了人就不可能是正当防卫!如果有三个人围殴你!你打死一个,打伤了两个如果那两个人都说你是故意伤害!你就会判故意伤害罪!就算你身上伤痕累累!也不能证明你是正当防卫!以前是这样!以后还会是这样的!

属于防卫过当了,在自己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受害者夺下对方的凶器将对方一击毙命的属于正当防卫,题主问的这个问题要看具体情节了,20个人围殴一人,这个时候的受害人自己掏出凶器乱刺一通导致施暴着多人伤亡的,应以防卫过当或者是过失杀人罪认定,受害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权限了!

20个人围殴一人,受害人掏刀乱刺一通造成对方伤亡若干,算正当防卫吗?

完全成立正当防卫。

2009年1月25日凌晨2:00许,陈某酒后来到被告人王某家,用随身携带的菜刀敲击王某的铁门叫王某出来打架,王某妻子佯称王某不在家,陈某继续敲门,王某便下楼开门,陈某用菜刀砍中王某脸部,致王某轻伤,陈某再次用刀砍,向王某时被王某挡开菜刀落地,王某上前拳击陈某胸部等部位,后陈某心脏破裂死亡,法院最终认定王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于最高院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本文试着论证一下,题主所提出的问题

一、本案中暴徒20人正围殴一人显然有非法侵害正在进行。

本案中二十人殴打一人,属于故意杀人或者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受害人针对对方所采取的危险行为当然可以采取防卫手段,本身是法律所赋予和鼓励,自不待言。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实施防卫措施或者手段。

非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是成立正当防卫的关键,这个时间节点要求二十个人是的危险杀害伤害行为是正在进行,而受害人来不及报警,只能通过自力救济或者提前准备的防卫工具反击。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本例中施暴者人数极不对等且实施的是严重危害受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此时采取防卫行为,即便造成对方死亡,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任何责任。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四、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1)本例中受害人保护自己生命,身体健康安全,自不待言,当然是保护自己被法律所保护的生命利益。

(2)反之,有见义勇为者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或身体健康安全,依然可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3)如果有一人发现某小区有卖淫嫖娼活动,将先教育一通并痛打一顿,然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这个行为看似符合道德,有力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秩序,但是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依然认定为故意伤害。

五、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这句其实不难理解,假如20个人殴打一个人,被害人仅能对实施故意伤害的20人实施防卫行为,反之,受害人被施暴结束之后,故意对施暴者家属或亲友实施暴力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当成立相关犯罪。

总之,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不能受到“人死为大”的观念的影响,还要看人是什么原因死的,因死者生前自己做恶,死有余辜,法律不仅要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且要为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导向,对正当防卫人来说才能够选择更加公平。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点赞、关注和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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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活出不凡的自己#,很荣幸能够回答这个问题。

20人围殴1人,此时被殴人持刀乱刺造成对方伤亡若干,被欧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吗?

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分别是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意图条件。

正当防卫起因条件是存在不法侵害,既包括侵害人身安全,也包括侵害财产安全。本案中20人殴打1人,肯定是侵犯被欧人的人身安全,满足正当防卫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如果不法侵害中间停止,但有继续实施的可能性,此时依然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本案中,如果20人殴打过程中,被殴人持刀反击或20人殴打停止,但有继续殴打可能性的,都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如果20人已经殴打结束,离开的过程中,被殴人持刀刺伤多人,此时不法侵害侵害时间点已过,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不法侵害人。如果不法侵害人有多人,可以对多个不法侵害人进行正当防卫。本案中,20个人同时殴打被殴人,被殴人可以对该20人都进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是让受害人免受不法侵害。如果先故意挑拨他人,让他人对自己进行伤害,然后再进行反击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中,被殴人持刀反击必须是为了让自己免受不法侵害才满足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如果被殴人藏刀在身,先故意挑逗对方,然后对方殴打自己时,持刀反击刺伤多人,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一般的正当防卫是有防卫过当的,防卫过当指的是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此时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应当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也就是说有无限防卫权,具体条款是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正当防卫人有无限防卫权,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我的观点:关于本案,20人殴打1人,殴打时根本不会注意殴打部位每个人踹几脚都有可能造成被殴人受到重大伤害,双方力量非常悬殊,严重危急被殴人的人身安全,完全可以认定为特殊防卫中的“行凶”,被殴人是有无限防卫权的,此时被殴人为了让自身免受不法侵害,持刀乱刺造成多人伤亡,构成特殊防卫,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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