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法律人,这种案子的案例也见过不少,很多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了。
比如,2014年3月,三亚市的陈某和妻子在一工地吃饭,容某等4人用言语调戏陈某妻子,还用手摸了其妻子大腿一把。陈某让4人离开,但是4人拒绝。双方发生争吵,进而互殴。在此过程中,陈某为保护妻子,用刀乱挥乱刺,导致容某死亡。事后,陈某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担刑事责任。
但是,也有被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的。
比如,2018年6月,郑某的弟弟与邻居发生争执,郑某得知消息后,带上剪刀骑摩托车赶到现场,冲到对方跟前。对方发现郑某持剪刀后,矛盾激化,对方几人开始推打郑某。郑某在后退过程中,持剪刀捅刺对方,还冲入人群继续捅刺。造成对方两人重伤,三人轻微伤。最终法院认定,郑某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这两个案子,之所以处理结果不同,主要就在于捅刺的起因不同,也就是是否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不同。
下面我展开谈谈这个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要构成正当防卫,除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以外,当然必须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是为了杀伤对方。
这个意图延伸出几个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比如说,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在制止对方不法侵害后,就不能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再比如说,不能进行防卫挑衅,故意挑逗对方殴打自己,然后趁机实现伤害对方的目的。
今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颁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做了解释,放宽了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但也同时特别强调了也要防止借正当防卫之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二、不符合正当防卫意图条件的常见情形
现实中,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的,主要有下面几种情况。
第一种,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动手,然后趁机进行反击,就属于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前面例子里的郑某就类似于这种,其赶去的时候就抱着伤害对方的意图。而陈某则只是被动的反抗。
第二种,对方实施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可以判断,却直接实施足以导致对方重伤或死亡的方式来制止,这就不属于防卫行为了。比如说,白天在大街上,张三与李四车辆出现剐蹭,双方下车后发生争执,张三推搡了两下李四,李四直接拿出匕首将张三刺成重伤。这种情况下,李四完全可以判断张三的行为只是轻微的不法侵害,但却直接用刀将对方桶成重伤,就不能认定具有防卫的意图,其目的就是伤害对方。
第三种,矛盾因己方重大过错引发,且有其他方式避免侵害,却采用致命手段来还击,也不属于防卫。比如说,张三与李四的妻子偷情被抓,李四将前门锁上,但后门未来得及关闭。张三持棍棒殴打李四,李四完全可以从后门逃走,但却直接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张三捅死。李四的行为显然不是正当防卫。
当然,可能还有其他情况,但总之,对于这种情况下,乱捅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还是要结合起因条件,具体经过来判断是否具备正当防卫的意图,如果具备,则一般情况下不用承担责任,否则就属于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了。
二、现实中正当防卫的判决为何不多?
这里顺便谈一个问题,就是既然现在司法界放宽了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为什么正当防卫的判决见得不多呢?
这首先当然是因为现实中正当防卫的尺度仍然存在不够完全明确——实施上每个案子具体情况不同,也不可能完全明确,所以一般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也存在顾虑。
第二是因为司法程序的问题,一个案子如果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一般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才由法院判决。
如果在开始就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自然不会立案,或者立案后也不会移送检察院。即便是移送到检察院,如果检察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也不会再继续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如果法院认定属于正当防卫,也可能与检察院沟通后,由检察院撤回起诉。这就导致实际上由法院判决,确定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件在新闻里比较少见了。
总之,在实践中,遇到不法侵害时,当然第一不是考虑自己属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先保护自己,以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为目的进行防卫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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