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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是否与企业没有关系呢?

 标准HR 2020-01-17

常见到这样的情况:员工生病,一听说不是因为工伤,老总就松了一口气,我说:且慢

员工发生工伤,企业老总会很紧张,是因为意味着企业要出一大笔钱了;但如果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老总就不当一回事,认为与企业无关,事实真的如此吗?

不是的。

还有些企业老总既不付病假工资,甚至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辞退,法律真的允许这样吗?

也不是的。

因为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一、员工生病在医疗期内必须支付病假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那么医疗期怎么规定呢?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辞退,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履行规定的程序,才可以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

1、条件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条件二: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2、程序: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3、补偿: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要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注意:如果没有做到以上的条件、程序、补偿,就是违法解除,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即便做到以上规定,也不能保证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应尽量与员工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才能真正将用人单位的风险降到最低。

四、企业应对:

1、针对:入职时身体存在疾病。

在录用条件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入职员工必须身体健康,如隐瞒重大疾病则属于合同欺诈,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

2、如果员工以看病的名义缺勤,如何应对?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有获得治疗和休假的权利。

错误的方法:制度规定员工每月看病的次数。

正确的方法:

首先:考虑将病历或治疗、药品等单据加以控制。

其次:增加全勤奖:病假也不发放。

再次:在制度中详细规定请病假的程序,擅自缺勤则不予以发放病假工资。

最后:及时核查员工的实际就诊情况,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对该项行为的处罚,加大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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