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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逃税27万,成功辩护判决缓刑

 新用户11472092 2020-01-17

——吴xx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0年9月2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黄xx委托,为其丈夫犯罪嫌疑人吴xx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黄xx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委托人黄xx处得知,犯罪嫌疑人吴xx是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吴xx所犯的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委托人黄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吴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该案一案一犯。该案已被办案的公安机关移送xxx检察院提请起诉。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吴x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该案犯罪嫌疑人吴xx被检察机关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吴xx的起诉书。通过该起诉书可知:

    2003年12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吴xx找到陕西上秦贸易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祝xx,在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要求该祝替其向陕西xxx家纺有限公司、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税额共计272230.87元,价税共计:1873589.03元。其中给陕西xxx家纺有限公司开具48份,税额合计:186842.2元,价税合计金额1285914元;给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税额共计85388.67元,价税共计:587675.03元。上述发票两公司均已申报抵扣。犯罪嫌疑人吴xx向祝xx按照票面价税合计金额8%-8.5%支付开票费10万余元。最后,起诉书认定,犯罪嫌疑人吴xx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请求法院判决。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0年9月2日,在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吴xx犯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又发表了辩护意见,认为本案被告吴xx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较轻;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本人并没有逃漏自己应缴纳的税收。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本案案件中被告人吴祝春上述情节,能够对被告人吴祝春能够依法从轻量刑处罚,在退赔完国家税务抵扣款和缴纳全部罚金的前提下,判决被告吴祝春缓刑,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合议后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吴xx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吴xx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本案被告吴xx是初犯、偶犯,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本人并没有逃漏自己应缴纳的税收的情节。并且以上从轻情节的角度出发,发表辩护意见。使本案被告吴x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吴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尚德路90号601-603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0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年8月29日

附:该案律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吴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依法为本案被告吴xx进行辩护。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吴xx显系初犯,其犯罪情节较轻。

    被告人吴xx这次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而构成犯罪显系是初犯。根据本案案卷的材料证明,其本人在涉及本案的犯罪行为之前,没有任何触犯刑法的行为,也没有任何违反行政犯规的行为,因此,本案被告人吴xx显系初犯。

    被告人吴xx具体每次的犯罪数额是比较小的,只是在累计七年之后,才酿成较大的犯罪数额。此行为从主观上讲,其主观恶意和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更没有抗拒检查、潜逃在外等严重行为。被告人吴xx同时也是靠自己的劳动生活的人,一贯表现较好。这一点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二、本案被告人吴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本案被告人吴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同时,本案被告人吴xx还多次督促家属筹款向司法机关退赔和缴纳罚金,现在家属已经正在积极筹款,因具体款额还有10万元未能转到,在最近的一两天就能转到西安,吴xx的家属委托我向法庭表态,等这一笔10万元的款项转到西安,就立即上交到法院。

    以上这些事实均充分证明被告人吴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 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请求法庭考虑的一个情节。

    根据本案案卷证明,被告吴xx在触及本案犯罪时,并没有逃漏自己应缴纳的税收。这证明被告吴xx从主观上讲,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愿意遵纪守法的。与蓄意逃漏自己应缴税款的有些案犯相比,其遵纪守法的主观意愿还是有一些的。所以,这在主观上与蓄意逃漏国家税款的恶意程度,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区别的。请法官在量刑时注意这一点。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吴xx显系初犯,其犯罪情节较轻;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本案案件中被告人吴xx上述情节,能够对被告人吴xx能够依法从轻量刑处罚,在退赔完国家税务抵扣款和缴纳全部罚金的前提下,判决被告吴xx缓刑,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本案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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