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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阅卷方法(三):阅卷的思路

 赖建东 2021-06-02

指控是辩护的前提,辩护针对的内容就是指控的内容。因此,辩护律师拿到案卷材料后,不要埋头阅卷、摘抄,第一步要做的就是理清楚指控的内容,研读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书,搞清楚指控的内容、指控的逻辑、指控所依据的证据框架,为辩护立个明确的“靶子”,即搞清楚办案机关指控了什么、按照什么样的逻辑来指控的、指控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什么。由于所要针对的“靶子”有所不同,一审阅卷和二审阅卷的思路有稍微区别。

(一)一审阅卷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指控内容的总结,起诉书是全部案卷材料和观点的总结。在一审阅卷时,辩护律师首先需要研读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的内容,明确办案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数额,指控的逻辑和依据的主要证据。

例如,在梁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案卷材料有十册。我们在阅卷时,首先研读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对案情和全案证据,就有一定程度的把握。

起诉意见书认定: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梁某在明知是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让其控股的XX公司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开出涉案税额共180万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起诉书认定: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XX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够抵扣当月的税款,XXX等人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向梁某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X张,向XX税局抵扣了税款合计1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XX公司的账簿、记账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增值税专用发票、XX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刑事判决书、税务稽查检查资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李某、程某、王某、钟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通过研读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可以发现:

其一,起诉意见书与起诉书存在关键区别。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是“补开”,“补开”的前提是有真实交易没有及时开票,后在有需要时补充开出发票,那么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值得商榷的,起诉意见书已经埋伏(提示)了一个重要辩点。但是,起诉书直接认定是购买发票的虚开行为。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应当着重审查,梁某的行为究竟是“补开”还是“虚开”,“补开”和“虚开”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中的影响,应着重审查这个辩点存在的可能性。

其二,起诉书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总结。起诉书明确了指控梁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法是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详细列举了本案的主要证据。辩护律师通过研读起诉书,了解主要事实、主要证据之后,阅卷时心中有数,可以有的放矢。

(二)二审阅卷

一审判决是一审阶段所有材料的浓缩。二审阅卷时,首先研究一审判决书的内容:一审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观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审判决采信的主要证据,一审判决对辩护意见的评述等,进行梳理。

例如,在袁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中,案卷材料有110多卷,数量比较多。如果辩护律师拿到案卷后马上埋头看案卷、做证据摘抄、准备质证意见、准备二审辩护意见,由于没有明确的辩护方向,辩护律师试图通过阅卷寻找辩护方向,是事倍功半的。二审阶段的阅卷,首先应该对袁某案的一审判决书进行研究。

其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起诉书指控: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袁某等人,以广州某公司的名义,……诱骗投资人出借资金,后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兑现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经统计,被害人投资金额共计234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等人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

其二,一审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认为:袁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案发前返还被害人的工资、利息,应当抵扣本金,相应数额予以扣除。

其三,法院认定的事实。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袁某等人,以广州某公司的名义,……诱骗投资人出借资金,后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兑现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经统计,被害人投资金额共计170万元,实际损失共计168万元。

其四,法院采信的主要证据。36名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及提供的相关单据、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人的银行流水资料、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鉴定意见等。

其五,法院对辩护意见的评述。法院认为,袁某的行为符合“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建资金规模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收到的利息、工资等,可以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通过研读梳理一审判决书,可以初步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全案证据材料情况和证据材料种类、分布情况,可以了解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主要理由。这是辩护律师为二审辩护树立的“靶子”,知道一审怎么判的,才便于辩护律师研究如何推翻一审的判决。

二、掌握全案证据

当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一份关键证据,这份关键证据明明就在案卷材料中,而辩护律师却不知道这份证据时,那辩护律师就容易慌乱。这就说明辩护律师的阅卷工作不到位、不细致,没有掌握全案所有证据材料。不得不说,这可能是辩护律师的失误。为避免遗漏,辩护律师在阅卷时,需要将证据材料按照一定的顺序,将其中的主要证据及证据内容梳理成册。

(一)选择恰当的阅卷顺序。案卷材料的排序不同、案件类别不同,辩护律师可以相对应的阅卷顺序进行调整。结合不同案件的特点,选定不同的阅卷思路和阅卷顺序。

1、若犯罪嫌疑人比较少(如单人单案),各卷材料之间往往有一定的逻辑顺序,公安机关整理案卷材料时,逻辑顺序明显,按照卷一、卷二、卷三等顺序排列整理。此时,辩护律师则可按照案卷材料的顺序,逐页逐本阅卷,掌握全案证据。

例如,在施某涉嫌抢劫罪一案中,全案证据材料有七卷:卷一是诉讼文书材料;卷二是犯罪嫌疑人施某的讯问笔录及户籍资料;卷三是证人证言;卷四是现场勘查材料;卷五是涉案物品的扣押材料;卷六是侦查工作卷,包括破案报告书、呈请强制措施类报告书、呈请侦查措施类报告书(调取证据、搜查、鉴定、扣押、辨认、解剖尸体、侦查实验等)等材料;卷七是补充侦查材料。辩护律师在阅卷时,按照这个逻辑顺序阅卷就可以。

2、若犯罪嫌疑人比较多(如开设赌场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各卷材料之间逻辑关联不强,公安机关对各卷案卷材料也可能没有整体排序,只按照犯罪嫌疑人分列A卷、B卷、财富调查卷等。此时,辩护律师可以按照起诉意见书所认定犯罪嫌疑人的顺序、起诉书所认定被告人的顺序,逐一阅卷。

例如,在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中,辩护律师按照起诉意见书确定的被告人顺序,对各被告人的案卷材料逐一阅卷。吴某某A卷、吴某某B卷、吴某某财务调查卷;王某A卷、王某B卷、王某财务调查卷……辩护律师按照这个方式,逐一阅卷,相对方便。

(二)摘抄证据内容及位置。在阅卷时,记录所见到的证据及主要证据内容,并注明证据所在位置。辩护律师阅卷时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掌握全案究竟有哪些证据材料,各证据主要证明的内容。以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这几类证据为例:

其一,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摘抄。案卷材料中的供述笔录有几次、大致都是什么内容、有什么变化,分别在哪一卷哪一页,需要在阅卷过程中进行总结摘抄和标注。

其二,对于证人证言的摘抄。案卷材料中有哪些证人证言,作证时间是什么时候,分别证明了哪些内容,证言中有什么特殊的情况,有无相互矛盾之处,分别在哪一卷、哪一页,需要在阅卷过程中总结摘抄和标注。

其三,对于书证的摘抄。案卷材料中出现哪些书证,分别证明哪些主要内容,在哪一卷、哪一页,需要在阅卷过程中进行总结摘抄和标注。

其四,对于鉴定意见的摘抄。案卷材料中有几份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主要内容,拟证明的目的,在案卷哪一卷、哪一页,需要在阅卷过程中进行摘抄和标注。

通过对全案证据的把握,有经验的辩护律师可以很快判断,案卷材料中是否缺少关键证据。例如,每一个案件的案卷材料中,都应该有一份《到案经过》之类的文书,证明犯罪嫌疑人到案的经过。这份材料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如果案卷材料中缺少《到案经过》,则需要到有关部门去调取。这点在职务犯罪中尤为重要。我们在办理曾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中,被告人曾某供述系主动向纪委投案、如实供述,应当成立自首,辩护律师也在庭审中着重论述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但是,一审判决没有认定曾某的自首情节。

我们作为二审阶段辩护律师介入案件,阅卷后发现,案卷材料中与曾某到案经过有关的,只有纪委出具的一份《关于曾某XXX涉嫌严重经济犯罪问题的移送函》,但没有说明曾某到案经过,案卷材料中缺少《到案经过》这份关键证据。于是,辩护律师申请法院向XX纪委调取曾某归案情况的函件,后XX纪委办公厅出具了《关于曾某到案经过的函》,该函证明曾某具有自首情节。

于是,二审法院予以改判。二审判决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曾某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及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惟在本院审理期间出现新的证据认定上诉人曾某构成自首,故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三、摘抄详略得当

为了掌握全案证据究竟有哪些,辩护律师在阅卷过程中需要对证据材料进行适当的摘抄。总体的摘抄内容不宜过多、不宜过于详细,但是需要详略有别。

(一)不做多余的摘抄。对于案卷材料中的关键证据,可以摘抄得稍微详细一些。但是,很多案件中都有一些不太重要、不太相关的证据,这些证据纯粹是侦查机关为了指控证据的完整性而收集的。如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格式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这一类证据的特点是,数量特别多,动辄好几十卷,而且仔细阅看的难度特别大。这些证据往往不太重要,公诉机关在庭审举证时,也大多一两句话总结了事。如与辩护策略没有太大关联,则无需浪费时间进行细致的摘抄。是否需要仔细审查,在后期确定辩护策略时再斟酌确定。

例如,在谢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中,谢某等被告人投资、经营的公司达几十个,案卷材料中,这些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就有三十多卷。另外,犯罪嫌疑人及相关证人的银行账户流水也有十几卷。这些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和银行流水,与本案谢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关联,但是跟涉案辩护关联性不大。对这些书证可以不着急进行详细翻阅,只需要简单摘抄即可。例如“XX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XX卷XX页)、犯罪嫌疑人XXX的XX银行账户流水(XX卷XX页)、证人XXX的XX银行账户流水(XX卷XX页)……”。在后期审查质证阶段,如果确需研究某个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或核查某个银行账号流水,则可根据摘抄索引,迅速找到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该银行账户流水,进行详细审查分析。

又如,在杨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中,400多名被害人都与公司签订了合同,这些合同文本被全部放入案卷材料中,每一份合同几十页。因此,这些格式合同文本就有几十卷。这些合同资料对于指控杨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是不可或缺的证据材料。但是,这些合同资料对辩护而言,意义不大。因此,辩护律师在阅卷过程中,不着急仔细翻阅摘抄这些书证,只需要逐一摘抄记载即可,如“被害人王XX的合同(XX卷XX页)、被害人陈XX的合同(XX卷XX页)……”。

(二)不做重复的摘抄。在被告人数量众多的案卷材料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的数量,往往非常多,非常耗费阅卷的时间。但是,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普遍存在多次重复、内容如出一辙的情况。此时,提炼主要证言内容、主要供述内容即可。同时,要留意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的矛盾之处及相互矛盾之处,证词和供述反复之处以及反复的内容等特殊情况。

例如,在聂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中,聂某本人的讯问笔录就有60多次。每一次的讯问笔录内容又都比较长。辩护律师阅卷时发现,这60多次讯问笔录的内容如出一辙,于是对这些讯问笔录,采取提取主要观点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三)不做无意义摘抄。证据摘抄是不少刑事律师的传统做法,尤其是律师助理的必做工作。证据摘抄非常耗费时间的工作,同时也是非常必要的工作。因此,辩护律师在做证据摘抄时,要采用正确的方式方法,不能不加区别闷头摘抄。如果对辩护意见、质证意见的形成没有帮助,那就是无意义的摘抄。

在阅卷梳理证据过程中,摘抄的内容可以很少。要紧紧围绕着“质证和辩护”这个核心目的展开。特别摘抄某份证据的某一段,一定是因为这份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不利或者特别有利,而且一定与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密切相关。在摘抄的证据内容后面,应该附上质证意见、辩护意见,这才是有意义的摘抄。否则,将与辩护意见和质证意见关系不大的证据内容大篇幅摘抄,意义是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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