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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公诉人的八种不良庭审习惯

 wch王春和 2022-04-13


法庭交锋乃职责所在而非私人恩怨.

我们应当为权利而斗争,却未必需要时刻怒目相向。

——吕良彪

出埃及记

过去三周连着在不同省份参加三起涉黑涉恶案件累计达十多天的庭审,对于法庭与公诉机关一些好的做法希望能得到推广并形成制度(参见《人民法院报|吕良彪:提高庭审效率避免庭审冲突的制度思考》),对于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批评与建议(参见《法庭上对公诉人的那些“严厉批评”》)——《人民法院报》似乎转载过笔者的《职业自省|十种“法官病”与十类“律师病”》,不妨再总结一下公诉人的八种不良庭审习惯——索性都得罪个遍吧。

第一,坐着宣读起诉书

某起重大案件庭审,公诉人居然坐着摘要宣读起诉书——找机会当庭批评了这种做法——毕竟,起诉书不仅是居高临下读给那些被告人听的,本质上更是检察官代表国家,就被告人涉嫌的犯罪向法庭提起公诉,宣读给法庭、给公众聆听的,是一件很庄重、很严肃的事情;而且在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之前被告人都应该被认定是无辜的——虽然我完全理解基层司法机关不太习惯这种仪式感,但尊重法庭是控辩双方基本的操守与职业伦理要求,尊重法律则是法庭上所有人的行为准则与底线。

第二,选择性展示证据

公诉人习惯性选择性展示证据、只选取对被告人不利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宣读的做法可以理解,但检察机关的职责还在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准确界定被告人法律责任。所以无论有利于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都应当收集并提交给法庭,辩护律师这样的时候就要指出问题并宣读、出示案卷中与公诉人宣读内容不同的证据,以利于法庭全面核实证据,正确认定事实。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公诉人只宣读案卷材料中的相关供述和证人证言,但通过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比对,辩护律师可以发现笔录内容与现场真实情况的不同。这个时候,也要及时指出。

第三,证据“夹带”

公诉人往往指出证据在案卷第几册第几页至第几页,但宣读的仅仅只是其中极少部分内容。这样一来,就可能因为对宣读的内容不持异议而被视作对所标注部分所有证据的认可。

第四,证据“走私”

江南某次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另一起民事事件的相关内容及证据下落。辩护人当即指出利用刑事诉讼为其他可能的民商事纠纷收集证据,属于证据“走私”。

第五,不提交讯问笔录

某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表示她曾向提讯她的检察官叫屈,表示在侦查机关讲的很多都是被胁迫的东西,甚至在公诉机关笔录中注明此前在侦查机关陈述不实。辩护人当即要求公诉人将笔录提交给法庭,公诉人以检察机关没有向法院提供此类笔录的义务为由推脱。辩护人当即提出:检察机关在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原则上属于工作记录而非证据,可以不提交。但如果一旦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则这样的笔录就成为案件的证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理当提交给法庭。争执之下,辩护人即以隐匿证据原因申请公诉人回避。最终以法庭责成公诉人应当在庭审调查结束之前提供该等证据的方式,解决了这个问题。

第六,不提供证据清单

公诉机关最迟在庭审开始之前,将拟在法庭上展示证据的清单交给法庭及辩护人,将大大有利于提升庭审的质量与效率,同时还可以有效的避免无谓的控辩冲突、审辩冲突。笔者近期在江苏武进法院和广东高州法院庭审的后半段,因为在庭前向被告人充分展示了相关证据,都大大提升了庭审的效率,同时也有效保护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权利。——但这种做法,也都需要辩护律师与法庭、与公诉人坦诚温和的沟通与应有的变通与坚守。而且在控辩审各方和当地律协的共同推动之下,庭前提供证据清单已经开始成为当地的“规定动作”,这就从“案件影响力”上升到了制度影响力。(参见《人民法院报|吕良彪:提高庭审效率避免庭审冲突的制度思考》)

第七,李书耀式的“过于亢奋”

前些日子,包头的检察官李书耀在法庭上与辩护律师发生激烈冲突,甚至冲到律师面前出现不得体的口头与肢体语言引发舆论哗然,成为昙花一现的“明星检察官”。此后被当庭举报曾向被告人家属索贿30万,终被拿下——某种意义上,李书耀此等“过于亢奋”的表现是其朴素正义感与好胜责任心使然。(参见《任何法律人都不必然代表正义》)只是,网络时代注定容易悲催——但凡闹出事端难以平息,总得要有人背锅的。

第八,不负责任的法庭懈怠

那就是公诉人过于消极应对庭审,象征性发问,象征性发表公诉意见——极端者笔者遭遇的起诉意见仅三句话不足两分钟,似乎与包头案中因“过于亢奋”而落马的检察官李书耀截然相反,但实质上都是权力的任性,无非积极与消极而已——这样表现可能是不敬业不认真,也可能是一种精心考量过后的无奈选择。这似乎有利于辩护人进行表达与辩护,但长此以往刑事审判又将以另一种方式沦为“形式审判”甚至“治罪的流水线”(参见《中国司法何时能走出“李书耀阴影”?》)——虽然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也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是律师的职责,但前提是不应因此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对此类“法庭懈怠”我虽然觉得不对但没有直接提出批评。不知各位以为如何?(参见《难免苟且|适当服软,合理装傻,永远清醒》)

我所担心的只是:

公诉人之所以有如此“底气”乃是基于某种自信:律师你爱咋说就咋说,我都懒得理你——反正,判决结果我心里有数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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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做律师这些年,虽然与公诉人在庭上怼得厉害,但基本在案件结束之后大家都成为朋友甚至很好的朋友——法庭上肯定是工作,“各为其主”自当尽职尽责;法庭外可以是朋友,意气相投即可愉快交流。

此类批评其实是法律人之间坦诚的交流,前提是大家在交锋中相互认同与彼此尊重。所以,务必要摆正心态,注重方式方法:例如应当及时指出公诉人或辩护律师甚至法庭在刚刚完成的工作中出现的明显问题,再就问题进行说明乃至批评。此外,律师尤其要学会如何利用合适机会(如庭审间隙),自然而主动地加强与受“委屈”的公诉人的坦诚交流——如果觉得这是低三下四讨好人,未免心胸狭隘、情商堪忧了哈。

法庭交锋乃职责所在而非私人恩怨,彼此可能是对手但绝非敌手——任何法律人都不必然代表正义(点击即可阅读),谁都不必自居于道义高地并将对方预设为坏蛋或敌人——法律人之间需要相互批评与自我反思,需要坦诚、雅量与职业自信。对于律师而言,尤其需要尽量激发或是唤醒彼此的良知与善念:

我们应当为权利而斗争,却未必需要时刻怒目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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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阅读】

律师十大“职业原罪”

吕良彪|胆战心惊做律师

我反对!|中国当代律师论纲

充满职业勇气的那四张律师照片

吕良彪|扫黑除恶案件中值得关注的几类办案手法

吕良彪|反腐败与扫黑除恶斗争中值得反思的六类办案思路

人民法院报|吕良彪:提高庭审效率避免庭审冲突的制度思考

难免苟且|适当服软,合理装傻,永远清醒

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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